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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指出上海部分农民工子弟学校因“居住证”限制,导致生源流失严重,学校面临关门的窘境。农民工子弟学校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公立学校“高门槛”造成的流动儿童“没学上”的问题,然而通过人口政策提高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入学门槛,不仅妨碍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剧了教育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同时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设立保障了一部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住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底線。但通过提高入学门槛限制适龄流动儿童入学,不仅违背了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从城市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人口调控政策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当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底线,那么,这样的政策必然是短视的和不正当的。
一个政策之所以能够推行,是因为其从拟定到推行,经历了一个合法化的过程,但合法的政策,未必就是正当的。正当的政策之于人的正当权利,应当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流动儿童选择在城市接受教育,其目的不单是为了避免成为留守儿童,更长远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阶层的流动,成为城市的新市民。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政策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大城市来说,新兴市民的融入无疑能够为城市的发展增添活力。对于那些面临倒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当地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扶持和引导,对其进行改造,使其现有的教育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些学校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有城市发展意向的外来人口及其子女的市民化,而不是为了通过不同的学校将城市人口和外来人口进行区隔。这些学校是为了培养“新市民”,而不是为了培养“新生代农民工”。
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推进,城市的落户门槛会有所降低,这有利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消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关键在于目前的城市政策应采取包容的态度,落实好“两为主”“两纳入”政策,别让地方性不正当政策妨碍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也别让政策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李 敏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设立保障了一部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住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底線。但通过提高入学门槛限制适龄流动儿童入学,不仅违背了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从城市发展的要求出发,提出人口调控政策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当政策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底线,那么,这样的政策必然是短视的和不正当的。
一个政策之所以能够推行,是因为其从拟定到推行,经历了一个合法化的过程,但合法的政策,未必就是正当的。正当的政策之于人的正当权利,应当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流动儿童选择在城市接受教育,其目的不单是为了避免成为留守儿童,更长远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阶层的流动,成为城市的新市民。这是他们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政策的维护和保障。而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大城市来说,新兴市民的融入无疑能够为城市的发展增添活力。对于那些面临倒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当地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给予扶持和引导,对其进行改造,使其现有的教育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些学校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有城市发展意向的外来人口及其子女的市民化,而不是为了通过不同的学校将城市人口和外来人口进行区隔。这些学校是为了培养“新市民”,而不是为了培养“新生代农民工”。
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推进,城市的落户门槛会有所降低,这有利于保障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消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关键在于目前的城市政策应采取包容的态度,落实好“两为主”“两纳入”政策,别让地方性不正当政策妨碍了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也别让政策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