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1998年、2003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大商业银行相继涉足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领域,我国的住房金融从单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福利分房阶段转入到了住房金融多样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的“住房金融”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本文试图从公租房建设角度论述“住房金融”的融资渠道问题。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融资渠道
2009 年8 月1 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并逐步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住房供应的主要形式,加大建设供应规模。为此,上海市政府想方设法为公租房建设广开低成本融资渠道。一方面,由政府财政提供部分资本金和贴息;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此外,吸纳公积金沉淀资金、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地方社保等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如上市公司、开发商等)投资建设公租房,问题的关键是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公租房的建设?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的途径只限于购买国债,因此,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欠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它一方面成为职工福利的保障者;另一方面却成为一个金融机构争夺的准金融机构,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形成了一个事业法人在从事金融运作的尴尬局面。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组成是两部分:职工缴纳与单位缴纳。无论是哪种方式,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的所有权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合法的公民个人财产,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严格保护。实现中,住房公积金的参保人数众多,逐个告知并得到其同意没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的问题不能动摇公权力使用公民私有财产的严格程序设定。
其次,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使职工在购买房屋时享受的社会福利。因此,使用这笔资金的任何途径都应首先保障参保公民的个人购房等合法用途的实现。而公租房的适用人群远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群小的多,从资金的根本用途上也可以反映出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去建设公租房实属不妥。
最后,解决建设公租房的资金问题,政府应优先合理规划税收使用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并非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以拓宽资金来源。
二、分析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问题
(一)我国“住房金融”的模式
广义的住房金融是指与所有住房建设、流通、消费、修缮等经济活动有关的货币信用、货币流通、保险以及货币结算等各项资金融通活动;而狭义的住房金融只包括居民和消费性的非盈利住房机构。应该说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模式兼容了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德国的合同储蓄模式,是一种混合型的、过渡的住房金融模式[1]。
(二)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的现存问题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非理性的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有关融资渠道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住房金融领域狭窄。首先银行融资渠道单一;从目前银行融资的方式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来自于住房基金存款,包括政府和企业住房基金存款,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储蓄存款、融资渠道的单一,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不足[2]。其次银行贷款种类单一;就各银行的贷款政策看,其贷款要求都是相同的,在贷款条件偿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没有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具体要求。最后,住房金融几乎未涉及住房建设的直接融资业务,如通过住房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住房开发股票等有价证券来进行融资的项目都很欠缺。
三、构建我国住房储蓄与公积金贷款组合的住房储蓄银行模式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地方政府的专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且地方商业银行也是由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得城市合作银行。基于这样的性质可以相结合组建住房储蓄银行,成立的住房储蓄银行以各地方商业银行为基础,将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储蓄银行,成为住房储蓄银行其中的一个部门,而住房储蓄银行则属商业银行的子公司[2]。同时可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广泛的营业网点优势,尽量多地借助主体商业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和己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住房储业务,这样住房储蓄银行就可以和主体商业银行一起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组合贷款,这也是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功能的体现。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构想的前提是仅将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作為流动资金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在此种模式下,各个地方政府下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可以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又可以利用住房储蓄银行专业的金融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
个人认为,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公租房建设中的融资渠道值得商榷,但研究公租房融资问题时引入“住房金融”的理念,可为公租房的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提供良好的基础。由于目前我国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有的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均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经营,缺少一个专业机构的统一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各银行之间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大大降低了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利用效率。随着住房业和住房金融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个以政策性专业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运作规范的住房金融机构体系[3]。
参考文献:
[1]陈婷婷、马建华.完善我国住房金融模式整体探析[J].金融与经,2009,(7)
[2]曹国斌.关于构建我国住房金融模式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4,(8):45.
[3]贾晓萌.我国住房储蓄金融创新模式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作者简介:杨周(1988—),女,北京人,同济大学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行政管理。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融资渠道
2009 年8 月1 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并逐步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住房供应的主要形式,加大建设供应规模。为此,上海市政府想方设法为公租房建设广开低成本融资渠道。一方面,由政府财政提供部分资本金和贴息;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此外,吸纳公积金沉淀资金、商业保险、企业年金、地方社保等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如上市公司、开发商等)投资建设公租房,问题的关键是住房公积金能否用于公租房的建设?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的途径只限于购买国债,因此,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欠缺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定位不准确的问题,它一方面成为职工福利的保障者;另一方面却成为一个金融机构争夺的准金融机构,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形成了一个事业法人在从事金融运作的尴尬局面。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组成是两部分:职工缴纳与单位缴纳。无论是哪种方式,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的所有权仅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合法的公民个人财产,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严格保护。实现中,住房公积金的参保人数众多,逐个告知并得到其同意没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的问题不能动摇公权力使用公民私有财产的严格程序设定。
其次,住房公积金设立的目的,是使职工在购买房屋时享受的社会福利。因此,使用这笔资金的任何途径都应首先保障参保公民的个人购房等合法用途的实现。而公租房的适用人群远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群小的多,从资金的根本用途上也可以反映出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去建设公租房实属不妥。
最后,解决建设公租房的资金问题,政府应优先合理规划税收使用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并非动用住房公积金本金以拓宽资金来源。
二、分析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问题
(一)我国“住房金融”的模式
广义的住房金融是指与所有住房建设、流通、消费、修缮等经济活动有关的货币信用、货币流通、保险以及货币结算等各项资金融通活动;而狭义的住房金融只包括居民和消费性的非盈利住房机构。应该说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模式兼容了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德国的合同储蓄模式,是一种混合型的、过渡的住房金融模式[1]。
(二)我国“住房金融”市场融资渠道的现存问题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非理性的过快上涨,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有关融资渠道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住房金融领域狭窄。首先银行融资渠道单一;从目前银行融资的方式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主要来自于住房基金存款,包括政府和企业住房基金存款,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储蓄存款、融资渠道的单一,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不足[2]。其次银行贷款种类单一;就各银行的贷款政策看,其贷款要求都是相同的,在贷款条件偿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没有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具体要求。最后,住房金融几乎未涉及住房建设的直接融资业务,如通过住房金融债券、住房抵押债券、住房开发股票等有价证券来进行融资的项目都很欠缺。
三、构建我国住房储蓄与公积金贷款组合的住房储蓄银行模式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地方政府的专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而且地方商业银行也是由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得城市合作银行。基于这样的性质可以相结合组建住房储蓄银行,成立的住房储蓄银行以各地方商业银行为基础,将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住房储蓄银行,成为住房储蓄银行其中的一个部门,而住房储蓄银行则属商业银行的子公司[2]。同时可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广泛的营业网点优势,尽量多地借助主体商业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和己有的客户资源开展住房储业务,这样住房储蓄银行就可以和主体商业银行一起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组合贷款,这也是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功能的体现。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构想的前提是仅将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作為流动资金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在此种模式下,各个地方政府下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可以继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又可以利用住房储蓄银行专业的金融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
个人认为,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公租房建设中的融资渠道值得商榷,但研究公租房融资问题时引入“住房金融”的理念,可为公租房的发展、建立长效机制提供良好的基础。由于目前我国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所有的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均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经营,缺少一个专业机构的统一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各银行之间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大大降低了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利用效率。随着住房业和住房金融的发展,有必要建立一个以政策性专业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运作规范的住房金融机构体系[3]。
参考文献:
[1]陈婷婷、马建华.完善我国住房金融模式整体探析[J].金融与经,2009,(7)
[2]曹国斌.关于构建我国住房金融模式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04,(8):45.
[3]贾晓萌.我国住房储蓄金融创新模式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5.
**作者简介:杨周(1988—),女,北京人,同济大学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