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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行政性救济主导到现行的行政性救济与诉讼救济并行,瑞典的群体性纠纷解决立法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比如,司法救济并非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行政性救济也应在这一领域占据重要地位;一种完备的群体性纠纷机制应当允许特别法救济与一般法救济共存;群体诉讼不等于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立法也不意味着诉讼浪潮的必然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