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政府建设的必然趋势。数字政府作为现有信息化架构下形成的一种新型政府运行模式,旨在实现公共服务便民化、社会治理精准化、经济决策科学化。从最早的“电子政务”到现在的“数字政府”,政府数字化转型在核心目标上逐渐从注重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向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变,在治理认识上逐渐从“用数据治理”向“对数据治理”转变。“数字政府”是在“电子政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展与升华,与“电子政务”具有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政府建设理念。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将极大改变现有治理结构,加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建设数字政府已成为“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把握“基建”打底座
基础设施建设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支撑。在“新基建”浪潮下,数字政府“基建”要乘势而上,深入领会“新基建”思想内涵,切实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基建”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基石”价值。
数字政府“基建”的内容重点关注政务云平台、政务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三部分。一是建立集约化的政务云平台。要秉持集约化原则,继续以省级政务云为单位,整合辖区内各地市级政务云,推动建设区域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建立跨地区共识的政务云平台节点,努力构建全国政务一片云。二是布局绿色政务大数据中心。在建设政务大数据中心时,要赋予“绿色、节能、集约”的新观念,结合地域特点、区域特性,以共用共享为出发点,推动建设一批绿色政务大数据中心,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政务大数据中心体系。三是构建高性能电子政务外网。要进一步提高现有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承载能力,加大软件定义网络(SDN)、网络功能虚拟化(NFV)、IPv6等网络新技术的应用力度,加快老旧设备升级维护,避免高强度政务数据传输需求下的网络供给能力不足。
把握“数据”抓内核
政务数据流通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命脉。政务数据好比是数字政府庞大躯体中的血液,血液循环不畅就使得部分机体丧失活力、功能受损。因此,政务数据流通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务数据流通的建设应重点关注政务数据标准化、共享化、市场化三部分。一是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政务数据标准化主要包括命名、识别、描述、标识、分类、编码等内容,建立国家统一标准来规范政务数据,有利于政务数据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上的高效流通,也有利于实现政务可共享数据的一致性。二是统筹政务数据的共享流通。要按照“能共享,尽共享”的原则,对政务信息可共享资源目录进行持续梳理,明确可共享政务数据范围;要加大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力度,有效解决政务数据共享流通中对数据流通安全性和可信性的需求,实现各政府部门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三是探索政务数据市场化配置。要把政务数据放到市场中去,通过市场将政务数据的价值充分显现;要明确政务数据可交易范围及交易权限归属,对可交易的政府数据进行标准化分类;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指示精神,尝试探索政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努力推进政务数据交易载体建设,加快建立政务数据交易模式和交易机制,逐步完善政务数据交易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市场价值释放,助力政务数据流通进程加快。
把握“安全”控风险
政务安全治理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保障。政务安全是确保数字政府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政务安全的缺失将导致数字政府建设面临全面“宕机”的风险,政务安全治理在数字政府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安全治理的落实应重点关注数据安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预警应急机制完善三部分。一是强化数据安全的综合管理。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国家层面又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草案)》,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已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予以体现。《数据安全法(草案)》规定了数据安全的定义,提出了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破坏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结合《数据安全法(草案)》,要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协同管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到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中,推动政务安全治理多元化。二是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九条中已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部门分工以及主体责任等问题作了法律层面的总体制度安排,而对于数字政府中的云、网、平台、数据、系統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结合实际情况与《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保2.0)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保护。三是改进政务预警应急机制。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政务安全风险预警工作;同时,要构建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政务安全治理的预警能力和应急能力。
“数字政府”已到了全面开展建设的实质性阶段,高强度建设态势将持续保持,高效、便捷、优质的新型政府运行模式将加速形成。随着政务与数字技术融合的深入,“数字政府”将呈现以下四点发展趋势:第一,政府服务模式将由被动提供向主动服务转变;第二,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导和执行者,企业、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活力将被激活;第三,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的智能决策将代替人力分析;第四,政府不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类项目投资、运营的唯一主体,社会化运营将加快实现。
把握“基建”打底座
基础设施建设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支撑。在“新基建”浪潮下,数字政府“基建”要乘势而上,深入领会“新基建”思想内涵,切实结合数字政府建设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基建”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基石”价值。
数字政府“基建”的内容重点关注政务云平台、政务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三部分。一是建立集约化的政务云平台。要秉持集约化原则,继续以省级政务云为单位,整合辖区内各地市级政务云,推动建设区域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建立跨地区共识的政务云平台节点,努力构建全国政务一片云。二是布局绿色政务大数据中心。在建设政务大数据中心时,要赋予“绿色、节能、集约”的新观念,结合地域特点、区域特性,以共用共享为出发点,推动建设一批绿色政务大数据中心,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政务大数据中心体系。三是构建高性能电子政务外网。要进一步提高现有电子政务外网的网络承载能力,加大软件定义网络(SDN)、网络功能虚拟化(NFV)、IPv6等网络新技术的应用力度,加快老旧设备升级维护,避免高强度政务数据传输需求下的网络供给能力不足。
把握“数据”抓内核
政务数据流通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命脉。政务数据好比是数字政府庞大躯体中的血液,血液循环不畅就使得部分机体丧失活力、功能受损。因此,政务数据流通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务数据流通的建设应重点关注政务数据标准化、共享化、市场化三部分。一是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政务数据标准化主要包括命名、识别、描述、标识、分类、编码等内容,建立国家统一标准来规范政务数据,有利于政务数据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上的高效流通,也有利于实现政务可共享数据的一致性。二是统筹政务数据的共享流通。要按照“能共享,尽共享”的原则,对政务信息可共享资源目录进行持续梳理,明确可共享政务数据范围;要加大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力度,有效解决政务数据共享流通中对数据流通安全性和可信性的需求,实现各政府部门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三是探索政务数据市场化配置。要把政务数据放到市场中去,通过市场将政务数据的价值充分显现;要明确政务数据可交易范围及交易权限归属,对可交易的政府数据进行标准化分类;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指示精神,尝试探索政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努力推进政务数据交易载体建设,加快建立政务数据交易模式和交易机制,逐步完善政务数据交易体系,实现政务数据市场价值释放,助力政务数据流通进程加快。
把握“安全”控风险
政务安全治理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保障。政务安全是确保数字政府良好运行的重要因素,政务安全的缺失将导致数字政府建设面临全面“宕机”的风险,政务安全治理在数字政府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安全治理的落实应重点关注数据安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预警应急机制完善三部分。一是强化数据安全的综合管理。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国家层面又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草案)》,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已从国家立法的角度予以体现。《数据安全法(草案)》规定了数据安全的定义,提出了数据安全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破坏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结合《数据安全法(草案)》,要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协同管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到政务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中,推动政务安全治理多元化。二是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九条中已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部门分工以及主体责任等问题作了法律层面的总体制度安排,而对于数字政府中的云、网、平台、数据、系統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结合实际情况与《信息安全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保2.0)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保护。三是改进政务预警应急机制。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政务安全风险预警工作;同时,要构建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政务安全治理的预警能力和应急能力。
“数字政府”已到了全面开展建设的实质性阶段,高强度建设态势将持续保持,高效、便捷、优质的新型政府运行模式将加速形成。随着政务与数字技术融合的深入,“数字政府”将呈现以下四点发展趋势:第一,政府服务模式将由被动提供向主动服务转变;第二,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导和执行者,企业、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活力将被激活;第三,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的智能决策将代替人力分析;第四,政府不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各类项目投资、运营的唯一主体,社会化运营将加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