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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的分析都表明,原生基因资源迫切需要产权制度保护,也应当受产权制度保护。但遗憾的是,现行产权制度不承认原生基因资源的财产属性,拒绝接蚋它们为产权客体。现行产权制度对原生基因资源的态度和政策不仅有失公允,不利于原生基因资源的保护,不利于现代生物科技的发展,还会助长“生物海盗”行为。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突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建立广义的无形财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