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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张女士是某加工厂职工。去年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厂里没活干不得不停业,大部分职工被放长假。这期间,她和家人一起到乡下承包一块水田谋生。今年春节与朋友相聚时,张女士才知道加工厂早已在去年底就开工生产了。她立马找到厂里要求上班,可领导却说:厂里在报纸上刊登了通知,要求职工务必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到厂里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愿辞职,后果自负。可张女士在乡下根本看不到报纸,也不知道有这样的通知,但她的住址、电话以及手机都没变,她很困惑:“厂里仅一个报纸通知,就可以让我失业、不能上岗了吗?”
A:张女士因未看到通知而错了上岗机会,关键是看工厂的“通知”是否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厂因此拒绝她上岗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规定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而这6种送达方式之间并非任意关系。《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前5种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从张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看,工厂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通知送达给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以公告送达代替的作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张女士完全有权利上岗工作。她可以与加工厂协商,讲明法律规定;如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得不到支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张女士因未看到通知而错了上岗机会,关键是看工厂的“通知”是否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厂因此拒绝她上岗与法律规定相悖,是无效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规定为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而这6种送达方式之间并非任意关系。《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前5种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从张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看,工厂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通知送达给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以公告送达代替的作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张女士完全有权利上岗工作。她可以与加工厂协商,讲明法律规定;如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得不到支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