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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介绍,该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以促进循环经济。这六项制度是: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制度,强化经济措施。
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工业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一次性消费品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自来水用于景观将受限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并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在减量化中有这样的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同时还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
生产者责任延伸到“回收”
以往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据介绍,对如何保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做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与此同时,还在“再利用与资源化”章节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一弃了之”。
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工业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一次性消费品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自来水用于景观将受限
《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强调减量化,并且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尽量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在减量化中有这样的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同时还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资源。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等。
生产者责任延伸到“回收”
以往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做了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
——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
据介绍,对如何保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到实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做了相关的约束性规定。
与此同时,还在“再利用与资源化”章节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能“一弃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