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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的监禁刑的反思与改进,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保护。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我国的刑罚的执行机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进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平衡;现实考量;问题研究
犯罪惩罚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来惩罚犯罪,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20世纪开始在西方国家盛行。我国刑事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也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开始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社区矫正使得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同时也增加了教育改造的功能,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学界的好评。我国的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在社区中完成对特定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活动,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通过不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的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常见的社区矫正方式或者场所主要有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
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和浙江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此可见,我国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确立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平衡
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实用条件来看,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涉及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很大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但是又高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否给与刑事惩罚,还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必须面临的一个司法平衡问题。具体判处缓刑还是实刑,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和被害人的救济等二者的均衡,都是法官在量刑时的考验。从一般老百姓的理解,社区矫正就是在家里,没有坐牢,没受处罚,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是有失偏颇,但是如果没有普法宣传,具体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际执行,则很难消除社区矫正的刑罚的执行误解。尤其是对于从刑事角度老看来看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但是民事矛盾激化的案件,是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尤为重要。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考量
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结合罪犯的具体犯罪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如判处刑罚,失去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基本无重新犯罪的机会,一般采取比较宽泛的管理手段就可以了;而对于犯罪主观恶性强的暴力型人身犯罪,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才刚刚起步,对于具体如何解决社区矫正罪犯的现实问题,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比如罪犯的就业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等,是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在安置帮教方面面临的重要难题。部分犯罪分子自身文化水平低,再在就业能力差,犯罪后很难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而社区矫正机构本身没有太多的经费支持和就业信息来源,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制作档案台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等,自身运行经费就很紧张,很难顾及所有有困难的矫正对象,但是如果不妥善解决社会矫正罪犯的基本工作生活问题,则很难最终实现矫正的目标。此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社区罪犯的管理也带来了新的难题,是目前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的又一挑战。
五、结语
自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试点至今,我国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虽然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效,但还是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今后应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文.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刘斌.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研究[D].南昌大学,2014
[3]陈瑶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王伟.社区矫正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研究[D].牡丹江师范学院,2014
[5]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性质的新思考——以最近刑法、刑诉法修改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4)
[6]余红格.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安宁市社区矫正实践为例[D].昆明理工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欧阳天昊(1995.05~),男,新疆阿克陶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4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平衡与现实考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10299197W)研究成果。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平衡;现实考量;问题研究
犯罪惩罚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来惩罚犯罪,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20世纪开始在西方国家盛行。我国刑事法律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也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做法,开始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社区矫正使得刑罚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同时也增加了教育改造的功能,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学界的好评。我国的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在社区中完成对特定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活动,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与监禁矫正相对,是指通过不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的方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常见的社区矫正方式或者场所主要有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
我国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和浙江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由此可见,我国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确立的。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平衡
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实用条件来看,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涉及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很大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但是又高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否给与刑事惩罚,还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必须面临的一个司法平衡问题。具体判处缓刑还是实刑,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和被害人的救济等二者的均衡,都是法官在量刑时的考验。从一般老百姓的理解,社区矫正就是在家里,没有坐牢,没受处罚,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是有失偏颇,但是如果没有普法宣传,具体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际执行,则很难消除社区矫正的刑罚的执行误解。尤其是对于从刑事角度老看来看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但是民事矛盾激化的案件,是民意与司法的平衡尤为重要。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考量
刑法修正案(八)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须结合罪犯的具体犯罪进行综合考虑,比如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型犯罪,如判处刑罚,失去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基本无重新犯罪的机会,一般采取比较宽泛的管理手段就可以了;而对于犯罪主观恶性强的暴力型人身犯罪,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该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与运行才刚刚起步,对于具体如何解决社区矫正罪犯的现实问题,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比如罪犯的就业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等,是目前社区矫正机构在安置帮教方面面临的重要难题。部分犯罪分子自身文化水平低,再在就业能力差,犯罪后很难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而社区矫正机构本身没有太多的经费支持和就业信息来源,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制作档案台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教等,自身运行经费就很紧张,很难顾及所有有困难的矫正对象,但是如果不妥善解决社会矫正罪犯的基本工作生活问题,则很难最终实现矫正的目标。此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社区罪犯的管理也带来了新的难题,是目前社区矫正机构面临的又一挑战。
五、结语
自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试点至今,我国的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虽然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效,但还是存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今后应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文.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索[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刘斌.社区矫正立法原则研究[D].南昌大学,2014
[3]陈瑶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王伟.社区矫正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研究[D].牡丹江师范学院,2014
[5]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性质的新思考——以最近刑法、刑诉法修改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04)
[6]余红格.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安宁市社区矫正实践为例[D].昆明理工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欧阳天昊(1995.05~),男,新疆阿克陶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4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平衡与现实考量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410299197W)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