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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保护(IPRs)是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高技术产品贸易、对外直接投资(FDI)和技术转移方面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作为加入WTO的条款,得到大多数国家响应和支持以来,世界各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何种影响纷纷展开了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国际贸易,特别是高技术产品贸易、FDI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模仿能力强的国家较为明显。其中高收入国家的诉求是中低收入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其技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遭受损失;中低收入国家的诉求是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更多高收入国家的高技术产品进口和投资,从而得到更多的知识溢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文章以历史顺序为线索,从国别利益诉求差异的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研究进行文献综述,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IPRs);市场扩张效应;市场势力效应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关系研究的历史背景
1. 知识产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直观理解为智慧产权、智财权,是指智力创造的成果。最早的知识产权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威尼斯,威尼斯允许买卖纺织技术和图样,可以取得专利权后独家出售。狭义的知识产权分类包括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是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截止2015年,WIPO成员国有187个,它管理着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共24部国际公约。
WIPO的前身可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保护工业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有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保护版权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长篇和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绘画、雕塑和建筑作品等创作作品。1893年这两个公约组织合并,并于1960年搬至日内瓦,1970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WIPO正式成立,并于1974年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的机构。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合作协定,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WIPO在协助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程序、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交流和支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的生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第八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达成,是WTO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产权,并明确成员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的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日益不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给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失。于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转移到GATT框架内,美国的激烈游说得到了欧盟、日本与其它发达经济体的支持。伴随着TRIPs的生效和WTO成立,任何加入WTO的国家都必须按照TRIPs要求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TRIPs也成为了贸易全球化中最重要的文书。
该条约生效前后的一段时期,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有着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技术创新和维护贸易利益的诉求,欧美发达国家学者对于TRIPS对于贸易的影响的研究逐渐增多。在条约签订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学者加入到研究之中,研究的角度和范围更广泛、方法日益丰富、内容更加深入。
二、 IPRs与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1. 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expansion effect)和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Power Effect)的研究。Maskus是早期研究IPRs与贸易关系的学者,在Maskus,Penubarti (1995)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的影响,有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Expansion)和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Power),其中市场扩张效应指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本国市场的仿制和假冒,从而扩大了对于发达国家产品的需求,使得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加;同时存在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后,增强了发达国家产品在本国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减少了发达国家的出口。他选取了1984年22個OECD国家对77个国家的截面数据,运用贸易引力模型进行了分析,结论发现具有较强仿制能力的大国市场扩张效应明显;在仿制能力弱小的小国市场势力效应明显。在Maskus,Penubarti(1995)系统的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的影响之后,随后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运用新的知识产权度量方法、贸易数据和计量模型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FDI和专利许可的影响。其中Smith(1999)选取了1992年美国50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与96个国家的贸易数据,结果表明在具有仿制威胁的中低收入国家美国对其出口的市场扩张效应明显,不具有仿制威胁的高、中高和低收入国家市场势力效应明显,她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开创性,特别是模仿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的矩阵分析得出的模仿威胁,通过将进口国的模仿能力的强弱与专利保护的强弱构成2*2的矩阵,划分为4种类型,并将其纳入Maskus的分析框架之中。
Rafiquzzaman(2002)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加拿大出口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在平均水平、行业水平和国家水平上均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的正向作用,并且还发现市场扩张效应在高收入国家组中更为明显,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威胁较强的国家众明显,市场势力效应在模仿威胁弱的国家中明显。台湾的Wen-Hsien Li和YaChi Lin (2005)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台湾的出口关系,他们发现在模仿能力强的国家有着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能力弱的国家没有发现市场势力效应;他们还发现那些研发水平高于台湾的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台湾的出口有正向作用;Rod Falvey和Neil Foster(2009)的研究也发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模仿能力强的国家有市场扩张效应,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在模仿能力较低时展示出市场扩张效应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但在模仿能力低时展示出市场势力效应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明显。Titus O. Awokuse和Hong Yin(2010)研究了中国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发现,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市场扩张效应更明显。Co(2004)的研究表明美国的出口对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模仿能力敏感,进一步,他的研究表明美国的研发密集型产品出口对知识产权保护更敏感,有市场扩张效应;而非研发密集型产品出口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敏感,有市场势力效应。E. Tani Fukui, Alexander B. Hammer和Lin Z. Jones(2013)的研究表明,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的出口,特别是专利密集型行业有市场扩张效应;Carsten Fink和Carlos A. Primo Braga(1999)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但是在高技术行业的部门影响不显著;Olena Ivus(2010)的研究表明在TRIPs协定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致发达国家在专业密集型产品的出口;Nasser Al-Mawali(2005)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产业内贸易的影响,研究表明市场扩张效应出现在模仿能力弱的国家,这一结论与前人研究相反,他的另一项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扩张效应在南非与模仿能力较强的国家的产业内贸易中出现。 市场势力效应的研究出现在Siew-Yong Yew等(2011),他的研究表明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出口有着市场势力效应,但这种效应会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被抵消。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引致的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的研究成为TRIPs签订之后,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总体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带来了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增长,即存在市场扩张效应;相较而言,市场势力效应的观测并不多。
2. IPRs对国际贸易影响实证研究的模型、数据和主要结论。自TRIPs协定生效以来,WTO成员国均按照协定要求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加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近年以来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一直成为国际贸易实证研究中的热点。
其中的早期阶段以Maskus和Penubarti(1995)、Smith (1999)、Rafiquzzaman(2002)的研究最为典型,运用的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截面或混合数据,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解释变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于全部贸易、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保护在模仿能力威胁的生产能力强的国家具有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威胁小的生产能力弱的国家具有市场势力效应。
后一个阶段以Co(2004)、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9)、Awokuse和Hong Yin(2010)、Fukui,Hammer和Jones (2013)、Pawe Folfas(2014)的研究为代表,大都应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面板数据,仍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解释变量,但增加了如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专利制度的变化等控制变量,并应用了产业内贸易数据和精细的高技术产品贸易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Liu和Lin(2005)的研究以台湾地区的出口为研究对象Al-Mawali(2005)以南非的出口为研究对象,以及Yew和Yong(2011) 以中国对东盟5国的出口为研究对象,研究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新兴经济体的出口的影响。
在多数研究中,普遍采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于IPRs的测度以G-P指数的应用最为常见,研究的对象主要为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对于进口国的分组以模仿威胁、收入水平和研发能力等为标识,研究的结论大多发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特别是高技术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伴随着知识产权实践和贸易的发展,应用的数据从截面数据到面板数据,从国家贸易量数据到行业细分的贸易数据,对进口国分组标识测度的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些都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研究的不断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离不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定量测度,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可以追溯到Rapp和Rozek (1990)对于各国的专利法条文与美国商会建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评级,该评价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等级,并用0~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的表示。這种方法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早期应用较多,但是其存在着只看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而不包括动态执法评价以及阶梯型的整数评价,无法区分知识产权相近但存在一定区别的国家。Ginarte和Park(1997)在此基础上,提出了GP指数,包括了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保护期限这样5个方面,每个方面下包含若干度量指标,每一项得分满分为1,这样GP指数得分范围为0~5,可以精确到百分位。
GP指数比RR指数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更真实,因此为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时采用。但是GP指数同样没有包含执法力度因素,特别是在新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了知识产权的立法,但是执法的力度一直为发达国家所批评,因此在研究中各国学者对GP指数进行了不断修正。中国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对中国的GP指数做出了修正,其结果更接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为大多数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所采纳。
由于GP指数是5年发布一次,数据在每5年才发生变动,在实践中不能反映每年度的变化,给实证检验也带来了不方便。近年来有学者采用了世界经济论坛(WEF)的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IPRs调查得分,例如翁润,代中强(2017)等,该调查得分包括对调查对象国的立法、执法和机制的调查得分,得分范围为0分~7分。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有着不同的方法,以GP指数及修订应用最为广泛,近年来的研究中,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量、经济学人指数等作为了有效补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
三、 新近研究进展及评述
1. 新近的研究进展。随着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其对于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进展。以Bernard A B(2003)和Melitz(2003、2008)为代表的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将国际贸易的研究更多的推向了微观领域,Ivus(2012)运用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了IPRs对国际贸易的规模效应—扩展边际(Extensive Margin)和价值效应—集约边际(Intensive Margin)的影响,进一步又将集约边际分为了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国内学者翁润,代中强(2017)进行了类似的研究。
同时计量经济学也取得不断的进展,从传统的结构计量模型到非参数模型,特别是Hansen B E.(1996、2000)建立的面板门槛效应模型,使得很多学者有了研究适合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onzalez, Terasvirta和van Dijk (2005)建立的非参数的面板平滑门槛估计模型,更是推进了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模仿能力的多个门槛估计的方法,例如J Hudson和A Minea(2013)等。这些研究方法的进步和发展,都进一步回答了究竟何种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合收入、模仿能力差异化的国家有效促进贸易、技术进步和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2. 评述。WTO及其前身GATT的谈判过程本身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更是如此。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高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发展中国家要求更多进行技术转移,谋求技术升级、实现产业升级。
当TRIPs协定签订完成,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之中以后,众多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基本框架都是以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FDI或者许可证贸易等和不同收入、模仿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IPRs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变量的影响。
随着TRIPs协定签订的时间越来越久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经济理论的进展和计量方法的革新,该研究不断向微观化、精准化以及国别和个体差异化方向迈进。
随着国际贸易中单边主义不断抬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盛行,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呈现增加趋势,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进展很快,研究内容和方法与其他国家学者的差异在缩小,面对新的国际贸易形势和中国对外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内部条件,如何深入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是日后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1] Maskus K E, Penubarti M.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3):227-248.
[2] Park W G, Ginarte J C.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growth[J].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1997,15(3):51-61.
[3] Smith P J.Are weak patent rights a barrier to US expor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8(1):151-177.
[4] 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23(3):377-382.
[5] 余长林.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J],2013,(1).
[6] 翁润,代中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增长三元边际的影响研究[J].当代财经,2017,(2):100-113.
作者簡介:黄卫平(1951-),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金融与投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中国改革与开放;李楠(1984-),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
收稿日期:2017-11-1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IPRs);市场扩张效应;市场势力效应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关系研究的历史背景
1. 知识产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直观理解为智慧产权、智财权,是指智力创造的成果。最早的知识产权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威尼斯,威尼斯允许买卖纺织技术和图样,可以取得专利权后独家出售。狭义的知识产权分类包括两类,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是联合国15个专门机构之一,截止2015年,WIPO成员国有187个,它管理着16部关于工业产权、7部关于版权共24部国际公约。
WIPO的前身可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保护工业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有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保护版权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长篇和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绘画、雕塑和建筑作品等创作作品。1893年这两个公约组织合并,并于1960年搬至日内瓦,1970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WIPO正式成立,并于1974年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一个专门的机构。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合作协定,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WIPO在协助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程序、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交流和支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的生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于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第八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中达成,是WTO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明确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产权,并明确成员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
该协议的背景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日益不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力,给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失。于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转移到GATT框架内,美国的激烈游说得到了欧盟、日本与其它发达经济体的支持。伴随着TRIPs的生效和WTO成立,任何加入WTO的国家都必须按照TRIPs要求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法律,TRIPs也成为了贸易全球化中最重要的文书。
该条约生效前后的一段时期,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有着对于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技术创新和维护贸易利益的诉求,欧美发达国家学者对于TRIPS对于贸易的影响的研究逐渐增多。在条约签订之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学者加入到研究之中,研究的角度和范围更广泛、方法日益丰富、内容更加深入。
二、 IPRs与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
1. 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expansion effect)和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Power Effect)的研究。Maskus是早期研究IPRs与贸易关系的学者,在Maskus,Penubarti (1995)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的影响,有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Expansion)和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Power),其中市场扩张效应指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本国市场的仿制和假冒,从而扩大了对于发达国家产品的需求,使得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加;同时存在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后,增强了发达国家产品在本国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减少了发达国家的出口。他选取了1984年22個OECD国家对77个国家的截面数据,运用贸易引力模型进行了分析,结论发现具有较强仿制能力的大国市场扩张效应明显;在仿制能力弱小的小国市场势力效应明显。在Maskus,Penubarti(1995)系统的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的影响之后,随后的学者在此基础上运用新的知识产权度量方法、贸易数据和计量模型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FDI和专利许可的影响。其中Smith(1999)选取了1992年美国50个州外加哥伦比亚特区与96个国家的贸易数据,结果表明在具有仿制威胁的中低收入国家美国对其出口的市场扩张效应明显,不具有仿制威胁的高、中高和低收入国家市场势力效应明显,她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开创性,特别是模仿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结合的矩阵分析得出的模仿威胁,通过将进口国的模仿能力的强弱与专利保护的强弱构成2*2的矩阵,划分为4种类型,并将其纳入Maskus的分析框架之中。
Rafiquzzaman(2002)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加拿大出口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他在平均水平、行业水平和国家水平上均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的正向作用,并且还发现市场扩张效应在高收入国家组中更为明显,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威胁较强的国家众明显,市场势力效应在模仿威胁弱的国家中明显。台湾的Wen-Hsien Li和YaChi Lin (2005)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台湾的出口关系,他们发现在模仿能力强的国家有着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能力弱的国家没有发现市场势力效应;他们还发现那些研发水平高于台湾的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台湾的出口有正向作用;Rod Falvey和Neil Foster(2009)的研究也发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模仿能力强的国家有市场扩张效应,他们的研究还发现在模仿能力较低时展示出市场扩张效应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但在模仿能力低时展示出市场势力效应的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明显。Titus O. Awokuse和Hong Yin(2010)研究了中国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发现,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市场扩张效应更明显。Co(2004)的研究表明美国的出口对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模仿能力敏感,进一步,他的研究表明美国的研发密集型产品出口对知识产权保护更敏感,有市场扩张效应;而非研发密集型产品出口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敏感,有市场势力效应。E. Tani Fukui, Alexander B. Hammer和Lin Z. Jones(2013)的研究表明,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的出口,特别是专利密集型行业有市场扩张效应;Carsten Fink和Carlos A. Primo Braga(1999)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会带来市场扩张效应,但是在高技术行业的部门影响不显著;Olena Ivus(2010)的研究表明在TRIPs协定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致发达国家在专业密集型产品的出口;Nasser Al-Mawali(2005)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产业内贸易的影响,研究表明市场扩张效应出现在模仿能力弱的国家,这一结论与前人研究相反,他的另一项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扩张效应在南非与模仿能力较强的国家的产业内贸易中出现。 市场势力效应的研究出现在Siew-Yong Yew等(2011),他的研究表明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出口有着市场势力效应,但这种效应会伴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而被抵消。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引致的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的研究成为TRIPs签订之后,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内容,总体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带来了高技术产品的进口增长,即存在市场扩张效应;相较而言,市场势力效应的观测并不多。
2. IPRs对国际贸易影响实证研究的模型、数据和主要结论。自TRIPs协定生效以来,WTO成员国均按照协定要求加强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加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近年以来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一直成为国际贸易实证研究中的热点。
其中的早期阶段以Maskus和Penubarti(1995)、Smith (1999)、Rafiquzzaman(2002)的研究最为典型,运用的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截面或混合数据,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解释变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于全部贸易、高技术产品贸易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保护在模仿能力威胁的生产能力强的国家具有市场扩张效应;在模仿威胁小的生产能力弱的国家具有市场势力效应。
后一个阶段以Co(2004)、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9)、Awokuse和Hong Yin(2010)、Fukui,Hammer和Jones (2013)、Pawe Folfas(2014)的研究为代表,大都应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面板数据,仍以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解释变量,但增加了如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专利制度的变化等控制变量,并应用了产业内贸易数据和精细的高技术产品贸易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Liu和Lin(2005)的研究以台湾地区的出口为研究对象Al-Mawali(2005)以南非的出口为研究对象,以及Yew和Yong(2011) 以中国对东盟5国的出口为研究对象,研究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新兴经济体的出口的影响。
在多数研究中,普遍采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于IPRs的测度以G-P指数的应用最为常见,研究的对象主要为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对于进口国的分组以模仿威胁、收入水平和研发能力等为标识,研究的结论大多发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贸易,特别是高技术产品贸易的促进作用,伴随着知识产权实践和贸易的发展,应用的数据从截面数据到面板数据,从国家贸易量数据到行业细分的贸易数据,对进口国分组标识测度的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些都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研究的不断发展。
3.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离不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定量测度,最早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可以追溯到Rapp和Rozek (1990)对于各国的专利法条文与美国商会建议的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评级,该评价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划分为5个不同等级,并用0~5之间的整数来定量的表示。這种方法在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影响的早期应用较多,但是其存在着只看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而不包括动态执法评价以及阶梯型的整数评价,无法区分知识产权相近但存在一定区别的国家。Ginarte和Park(1997)在此基础上,提出了GP指数,包括了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保护期限这样5个方面,每个方面下包含若干度量指标,每一项得分满分为1,这样GP指数得分范围为0~5,可以精确到百分位。
GP指数比RR指数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更真实,因此为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时采用。但是GP指数同样没有包含执法力度因素,特别是在新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了知识产权的立法,但是执法的力度一直为发达国家所批评,因此在研究中各国学者对GP指数进行了不断修正。中国学者韩玉雄,李怀祖(2005)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对中国的GP指数做出了修正,其结果更接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为大多数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所采纳。
由于GP指数是5年发布一次,数据在每5年才发生变动,在实践中不能反映每年度的变化,给实证检验也带来了不方便。近年来有学者采用了世界经济论坛(WEF)的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IPRs调查得分,例如翁润,代中强(2017)等,该调查得分包括对调查对象国的立法、执法和机制的调查得分,得分范围为0分~7分。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有着不同的方法,以GP指数及修订应用最为广泛,近年来的研究中,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专利申请量、经济学人指数等作为了有效补充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
三、 新近研究进展及评述
1. 新近的研究进展。随着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其对于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进展。以Bernard A B(2003)和Melitz(2003、2008)为代表的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将国际贸易的研究更多的推向了微观领域,Ivus(2012)运用异质性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了IPRs对国际贸易的规模效应—扩展边际(Extensive Margin)和价值效应—集约边际(Intensive Margin)的影响,进一步又将集约边际分为了价格效应和数量效应,国内学者翁润,代中强(2017)进行了类似的研究。
同时计量经济学也取得不断的进展,从传统的结构计量模型到非参数模型,特别是Hansen B E.(1996、2000)建立的面板门槛效应模型,使得很多学者有了研究适合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onzalez, Terasvirta和van Dijk (2005)建立的非参数的面板平滑门槛估计模型,更是推进了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模仿能力的多个门槛估计的方法,例如J Hudson和A Minea(2013)等。这些研究方法的进步和发展,都进一步回答了究竟何种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合收入、模仿能力差异化的国家有效促进贸易、技术进步和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2. 评述。WTO及其前身GATT的谈判过程本身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过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更是如此。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高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发展中国家要求更多进行技术转移,谋求技术升级、实现产业升级。
当TRIPs协定签订完成,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之中以后,众多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基本框架都是以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FDI或者许可证贸易等和不同收入、模仿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IPRs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变量的影响。
随着TRIPs协定签订的时间越来越久和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经济理论的进展和计量方法的革新,该研究不断向微观化、精准化以及国别和个体差异化方向迈进。
随着国际贸易中单边主义不断抬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重新盛行,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贸易纠纷呈现增加趋势,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进展很快,研究内容和方法与其他国家学者的差异在缩小,面对新的国际贸易形势和中国对外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内部条件,如何深入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是日后研究的重点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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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rk W G, Ginarte J C.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growth[J].Contemporary Economic Policy,1997,15(3):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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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黄卫平(1951-),男,汉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金融与投资、亚太地区经济合作、中国改革与开放;李楠(1984-),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国际政治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
收稿日期:201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