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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提出了“民族一般精神”的思想,同时他也是十八世纪自然法学的代表。自然法学主张人的理性对法的作用,而历史法学萨维尼则主张客观的民族精神是法的本质和起源。孟德斯鸠所主张的“民族一般精神”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不同之处关键在于。他同时还吸收了自然法的思想,因而显得更加温和谨慎。自然法学主张人的理性对法的作用。自然法思想和历史法学思想这两种曾在德国十九世纪对立和争论过。而孟德斯鸠与两方面都有异与同.并早在《论法的精神》中实现了兼有。这体现了他的个人特点,即时代的思潮与他个人的谨慎风格的磨合中形成的温和适中的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