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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如何从法学理论上认识这一重大课题显得尤为紧迫。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目标是建设一个和谐法治社会。要达到这一目标,应从两个层次上进行构思:首先谋求的是法治控制下的权力,这是和谐社会的手段追求;其次谋求的是法治保护下的权利,这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通过这两个层次的法治调控,达到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