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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外,还有成本
在弹丸之地的摩纳哥小公国,一个小伙子一时兴起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法庭依照法律判处他斩首。但是,这个国家既没有刽子手,也没有断头机。国王决定向别国租借,但法国要16000法郎,而便宜一点的意大利也要12000法郎。国王决定让将军找个士兵砍下囚徒的脑袋,但将军说无人会干。最后经法庭讨论,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将犯人投进了监狱,派个看守看着,并负责从御膳房打饭给他。但不久,国王发现这项新增的开支太大了,于是决定撤去看守。可是这个小伙子并不逃跑,每天照例自己到御膳房打饭。国王犯难了,让法庭研究办法,最后决定叫这个犯人离开摩纳哥。但他们想不到的是,犯人宁可在监狱里待下去,也不愿离开。后来国王决定给他一笔600法郎的年金,这个摩纳哥囚徒总算迁到国外去了。
这个故事其实是法国小说家莫泊桑写的,并不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它说明了一个浅显的道理:主持正义是需要成本的。摩纳哥小伙子犯了杀人罪,法庭处以死刑,这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之需要。然而,执行这项判决高昂的花费却让正义的代价过大,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国王只好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但接下来令人想不到的是,为了这个囚徒,司法成本与日俱增,最后不得不以年金六百法郎的代价将囚徒迁到国外。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的社会价值正在于它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是无价的,是不能用维护正义所付出的任何物质代价来衡量的。因此,我们常说,为了正义不惜一切代价。然而,如果维护正义的代价过于庞大,我们真的愿意为之付出吗?比如一个毛贼偷了你10元钱,为了抓到小偷,实现正义,我们或许愿意承担100元、甚至1000元的代价去把他抓捕归案。但是如果我们需要花费1万元,甚至100万元的代价才能将他抓捕归案,我们还愿意实现这个正义吗?
美国影片《拯救大兵瑞恩》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二战时英美军队在诺曼底登陆后,瑞恩家4名于前线参战的儿子中,除了小儿子詹姆斯·瑞恩仍下落不明外,其他3个儿子皆已于两周内陆续战死。美国陆军参谋长马歇尔上将特令前线组织一支8人小队,只为在危机重重、枪林弹雨中找到生死未卜的二等兵詹姆斯·瑞恩,并将其平安送回后方。经过一番殊死搏斗,大兵瑞恩被拯救了,但6位士兵为此献出了生命。为了体现对瑞恩这个家庭的关怀,不让他们家的所有男丁都为国牺牲,美军付出6个人的生命代价是值得的。如果付出的是60个人的生命、600个人的生命甚至6000个人的生命,人们还会接受这样的代价吗?显然,为了维护正义而无止境地增加成本,也是这个社会难以承受的。
追求正义能不惜代价吗?
由此看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正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真正追求正义时,必须要计算付出的成本。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比如,既然人们知道吸烟有害,为何只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何不干脆全面禁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香烟牵涉的利益庞大,全面禁烟的成本也太高,一旦全面禁烟,黑市会出现、进而猖獗。因此,烟和酒类似,只能抑制和管理到某一程度,不能全面禁止,否则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问题,耗用更高的成本。
此外,各种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可能做到100%,如果无论大小案件,破案率都要求百分之百,有哪一个司法体系能负荷这种重担呢?因此,公安部门只能优先考虑侦破大案要案,比如有些公安部门提出“命案必破”,却不会有公安部门提出“逢案必破”,也不会说“盗窃案必破”,这就是考虑到成本与收益比的问题,实际上,即使命案也不可能全部侦破,除了一些线索太少的案件无法侦破外,还有一些就是因为投入成本太高而放弃。
为什么罪犯自首可减刑?从司法成本角度来看,鼓励犯人自首可以大幅降低办案耗费的人力、物力,而且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当然要给予减刑奖励,以鼓励犯人勇于认罪!在美国,还有一项名为“辩诉交易”的司法制度,就是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做交易,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这其实是用打折的正义来吸引嫌疑人认罪,跟鼓励犯人自首是一样的,辩诉交易就是寻找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
我们说“生命无价”,但在法律中,生命却是有价的。同样是在交通意外中丧生,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赔偿,就是不一样的——即使丧失的都是生命。这与汽车、火车和飞机的经营规模不同,赔偿能力不同有关,如果经营方赔偿能力不够,受害方一味要求高额赔偿,结果是经营方破产,受害方反而可能连起码的赔偿都得不到。
美国抓捕恐怖分子本·拉登的过程,也是一个计算正义成本的过程。本·拉登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组建了恐怖组织——基地组织,并在1998年8月同时制造了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的爆炸案,两起袭击造成200多人死亡,上千人受伤;又在2000年10月用烈性炸药袭击停泊在也门亚丁港的美国“科尔号”驱逐舰,致使17名美国士兵死亡。美国政府虽然一直在全球通缉本·拉登,但并没有全力抓捕他,因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昂。可是,当本·拉登在2001年制造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为了抓捕本·拉登,不惜派遣大军发动了阿富汗战争,推翻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掘地三尺寻找本·拉登,直到10年后的2011年5月1日,美军才击毙本·拉登。美国为此付出的成本是极大的,到2010年,美国士兵阵亡1000人;到2011年为止,美军耗费了3232亿美元的费用,平均每天1亿美元。
可见,与一切成果的取得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成本的付出一样,正义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成本的支付能力和承受能力。如今,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正在兴起,法律经济学以经济分析的思维探讨法律问题,而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成本效益”。因此,当法律学家说“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时,法律经济学家则强调说:“追求公平正义还不够,我们还要考虑成本效益!”
在弹丸之地的摩纳哥小公国,一个小伙子一时兴起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法庭依照法律判处他斩首。但是,这个国家既没有刽子手,也没有断头机。国王决定向别国租借,但法国要16000法郎,而便宜一点的意大利也要12000法郎。国王决定让将军找个士兵砍下囚徒的脑袋,但将军说无人会干。最后经法庭讨论,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将犯人投进了监狱,派个看守看着,并负责从御膳房打饭给他。但不久,国王发现这项新增的开支太大了,于是决定撤去看守。可是这个小伙子并不逃跑,每天照例自己到御膳房打饭。国王犯难了,让法庭研究办法,最后决定叫这个犯人离开摩纳哥。但他们想不到的是,犯人宁可在监狱里待下去,也不愿离开。后来国王决定给他一笔600法郎的年金,这个摩纳哥囚徒总算迁到国外去了。
这个故事其实是法国小说家莫泊桑写的,并不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它说明了一个浅显的道理:主持正义是需要成本的。摩纳哥小伙子犯了杀人罪,法庭处以死刑,这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之需要。然而,执行这项判决高昂的花费却让正义的代价过大,为了节约司法成本,国王只好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但接下来令人想不到的是,为了这个囚徒,司法成本与日俱增,最后不得不以年金六百法郎的代价将囚徒迁到国外。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的社会价值正在于它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是无价的,是不能用维护正义所付出的任何物质代价来衡量的。因此,我们常说,为了正义不惜一切代价。然而,如果维护正义的代价过于庞大,我们真的愿意为之付出吗?比如一个毛贼偷了你10元钱,为了抓到小偷,实现正义,我们或许愿意承担100元、甚至1000元的代价去把他抓捕归案。但是如果我们需要花费1万元,甚至100万元的代价才能将他抓捕归案,我们还愿意实现这个正义吗?
美国影片《拯救大兵瑞恩》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二战时英美军队在诺曼底登陆后,瑞恩家4名于前线参战的儿子中,除了小儿子詹姆斯·瑞恩仍下落不明外,其他3个儿子皆已于两周内陆续战死。美国陆军参谋长马歇尔上将特令前线组织一支8人小队,只为在危机重重、枪林弹雨中找到生死未卜的二等兵詹姆斯·瑞恩,并将其平安送回后方。经过一番殊死搏斗,大兵瑞恩被拯救了,但6位士兵为此献出了生命。为了体现对瑞恩这个家庭的关怀,不让他们家的所有男丁都为国牺牲,美军付出6个人的生命代价是值得的。如果付出的是60个人的生命、600个人的生命甚至6000个人的生命,人们还会接受这样的代价吗?显然,为了维护正义而无止境地增加成本,也是这个社会难以承受的。
追求正义能不惜代价吗?
由此看来,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正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真正追求正义时,必须要计算付出的成本。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比如,既然人们知道吸烟有害,为何只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何不干脆全面禁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香烟牵涉的利益庞大,全面禁烟的成本也太高,一旦全面禁烟,黑市会出现、进而猖獗。因此,烟和酒类似,只能抑制和管理到某一程度,不能全面禁止,否则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问题,耗用更高的成本。
此外,各种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也不可能做到100%,如果无论大小案件,破案率都要求百分之百,有哪一个司法体系能负荷这种重担呢?因此,公安部门只能优先考虑侦破大案要案,比如有些公安部门提出“命案必破”,却不会有公安部门提出“逢案必破”,也不会说“盗窃案必破”,这就是考虑到成本与收益比的问题,实际上,即使命案也不可能全部侦破,除了一些线索太少的案件无法侦破外,还有一些就是因为投入成本太高而放弃。
为什么罪犯自首可减刑?从司法成本角度来看,鼓励犯人自首可以大幅降低办案耗费的人力、物力,而且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当然要给予减刑奖励,以鼓励犯人勇于认罪!在美国,还有一项名为“辩诉交易”的司法制度,就是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做交易,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这其实是用打折的正义来吸引嫌疑人认罪,跟鼓励犯人自首是一样的,辩诉交易就是寻找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
我们说“生命无价”,但在法律中,生命却是有价的。同样是在交通意外中丧生,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赔偿,就是不一样的——即使丧失的都是生命。这与汽车、火车和飞机的经营规模不同,赔偿能力不同有关,如果经营方赔偿能力不够,受害方一味要求高额赔偿,结果是经营方破产,受害方反而可能连起码的赔偿都得不到。
美国抓捕恐怖分子本·拉登的过程,也是一个计算正义成本的过程。本·拉登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组建了恐怖组织——基地组织,并在1998年8月同时制造了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的爆炸案,两起袭击造成200多人死亡,上千人受伤;又在2000年10月用烈性炸药袭击停泊在也门亚丁港的美国“科尔号”驱逐舰,致使17名美国士兵死亡。美国政府虽然一直在全球通缉本·拉登,但并没有全力抓捕他,因为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昂。可是,当本·拉登在2001年制造了震惊世界的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为了抓捕本·拉登,不惜派遣大军发动了阿富汗战争,推翻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掘地三尺寻找本·拉登,直到10年后的2011年5月1日,美军才击毙本·拉登。美国为此付出的成本是极大的,到2010年,美国士兵阵亡1000人;到2011年为止,美军耗费了3232亿美元的费用,平均每天1亿美元。
可见,与一切成果的取得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成本的付出一样,正义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成本的支付能力和承受能力。如今,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正在兴起,法律经济学以经济分析的思维探讨法律问题,而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成本效益”。因此,当法律学家说“我们追求公平与正义”时,法律经济学家则强调说:“追求公平正义还不够,我们还要考虑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