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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经济纠纷民事案件,三个合伙人对所得利益分配不满意闹上了法庭。谁知,法院判决下来后,手里拽着钱的合伙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结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到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具有丰富经验的办案人员马上敏感地感觉到此案不同寻常。因为涉及国家专项资金,办案人员将线索移送到该院反贪、反渎部门,经过深挖细查,12家纸厂通过弄虚作假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2943万元的特大“交易黑幕”由此浮出水面。
纸厂老板上庭争赃掀开黑幕“红盖头”
如果不是因为分赃不均,12家纸厂通过造假套取奖励资金的“红盖头”就不会那么快被掀开。
2011年1月份,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非法卫生纸厂(年产量2000吨左右)的老板蒋某明,向玉州区法院起诉一墙之隔的桥南纸厂(年产量2600吨左右)的老板蒋某平,称该卫生纸厂一直挂靠在桥南纸厂名下,两个厂共同申报国家扶持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下称奖金),蒋某平获得216万元奖金后,没有分钱给他。玉州区法院判令蒋某平支付66万元给蒋某明。蒋某平上诉被驳回。
就在蒋某平上诉期间,桥南纸厂的合作人陈某,也上法庭要求分一份奖金。2011年7月6日,法院支持陈某应分得19万元。
但在两份判决都发生效力后,蒋某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9月23日刑事拘留。
根据政策规定,国家为了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规定对“年产能5000吨以上3.4万吨以下的造纸企业,每l万吨奖励270万元”。蒋某平的桥南纸厂与蒋某明的无证卫生纸厂即使合起来,也达不到申报奖金的资格标准,他们为什么能获得奖金?众人为什么要蒋某平分钱呢?这其中有严重猫腻。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很快便攻破了蒋某平的心理防线。据蒋某平供述,是玉州区经贸局副局长潘某勇、副股长吴某强的“帮助与指导”,使他获取了国家奖金。而且不只他一家,还有很多家估计有十几家纸厂都获得了奖金。
蒋某平的话让办案人员心里一惊,如果真像蒋所说的,那国家遭受的损失将是一个巨大的数目。
7%的感谢费让贪官铤而走险
潘某勇、吴某强作为玉州区经贸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其“帮助与指导”的背后必定存在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经过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深挖细查,发现在2009年12月份,为落实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纸厂关停并奖励的措施,潘某勇、吴某强召集了玉州区十几家纸厂老板开会。会上,蒋某平提出,他年产只有2600吨的纸厂,能不能按8500吨申报。潘某勇表示不行,不能虚报太多,能拿到奖金就得了。同时,他又给蒋某平出了一条“妙计”:桥南纸厂可以联合蒋某明的无证卫生纸厂,以桥南纸厂的名义申报。
见此情形,其他十几家纸厂老板纷纷请求潘某勇、吴某强“帮助与指导”,并承诺如能获得奖金,他们同意提取奖金的7%出来感谢潘某勇、吴某强。
7%的感谢费,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按照最低年产能5000吨的奖金是135万元来算,7%就是9万多元,而且在场-的有十几家纸厂。纸厂老板们的承诺让潘某勇、吴某强非常兴奋,他们仿佛已经看到钱像流水一样哗啦啦地流进他们的口袋。
金钱的诱惑彻底蒙蔽了潘某勇、吴某强的心智,即使这十几家纸厂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线早已停产或拆除、实际产能没有达到奖励标准、排污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营业执照没有年审等问题。但是为了帮助这些无资格申报的纸厂获得奖金,潘某勇、吴某强铤而走险,拿来申报样本,还帮助、指导他们捏造、伪造了申报年度前纸厂的3年生产记录、财务报表、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申报材料。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纸厂虚报产能、虚构生产线成风:如玉林市富兴造纸坊实际产能4000吨,却申报了7000吨;玉林市名山绿杨造纸厂只有一条生产线,但申报了3条生产线,实际产能4000吨,申报了9800吨……
在潘某勇、吴某强的“帮助与指导”下,竟然有12家纸厂成功骗取了国家奖金共2943万元。而潘某勇、吴某强也从中分别捞取了“感谢费”48.8万元和29.4万元。
急急退赃终究“纸包不住火”
早已停工的小纸厂得到了上百万元的国家补贴,这种怪异现象引起了周围群众的纷纷议论。而蒋某平的官司正式将这场“交易黑幕”抬出了水面。
根据蒋某平和蒋某明达成的书面协议:国家拨下来的奖金,蒋某平的桥南纸厂收取蒋某明的卫生纸厂25%的“挂靠费”,在除掉生化池等费用、补贴给另一合伙人陈某的费用、申报活动费外,剩下来的钱两个厂平分。
2010年12月30日,桥南纸厂获得了216万元的奖金,蒋某平在再次送给潘某勇5万元好处费后,却迟迟没有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将钱分给蒋某明、陈某,还声称“活动经费”就花了60万元。
久等不见钱,蒋某明只好请潘某勇出来“协调”。因害怕两人将事情闹大会导致东窗事发,潘某勇赶紧出面调停,并将5万块钱退还给蒋某平。但是,潘某勇终究压不住这“火”。在找潘某勇出面也拿不到钱的情况下,蒋某明一纸诉状将蒋某平告上了法庭,并且“鼓励”陈某也去提起诉讼。
在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找到蒋某明、陈某了解情况后,知道消息的潘某勇感觉情况不妙,马上通知吴某强赶紧退钱给纸厂老板,妄图撇清关系。但是这些白来的钱吃进去容易、吐出来难,潘某勇只退了7万多元,吴某强只退了2万多元。与国家遭受的巨额损失相比,这个数字是那么的微乎其微。
但是,即使事后补救也掩盖不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弥补不了他们犯下的过错。2012年11月14日,潘某勇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某强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蒋某平等7名行贿的纸厂老板也于2013年11月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交易黑幕”凸显监管漏洞
实际上按照规定,奖金的發放有着严格的程序,纸厂的申报资料由吴某强汇总审核后,还要经过潘某勇核实,再由玉州区经贸局局长签发,然后与玉州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到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玉林市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玉林市工信委、玉林市财政局均派人到纸厂现场检查核实。之后,申报材料上报到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再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来现场核查。
申报程序如此之严格,但是这12家弄虚作假的纸厂却一路过关斩将,通过了层层审查。这其中凸显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
针对此,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结合办案,对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展开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发现奖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才使得潘某勇、吴某强之流利用了制度设计的缺陷,内外勾结套取奖金。
首先是申报制度存在漏洞。申报的条件不够严密规范,年产能是指企业年产能还是指单条生产线的年生产能力没有明确,一些纸厂利用这个漏洞以企业年产能来申报。对如何界定生产线的年产能也没有做出说明,给了纸厂弄虚作假和负责审核的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
其次是公示制度存在缺陷。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基本没有公布,整个申报、审核、确认、资金安排、使用的过程都是内部知晓,广大群众没有知情权,外部监督缺失,产生监督漏洞,暗箱操作滋生。
再次是监督制度不到位。部门之间监督乏力,根据文件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财政、工信、发改部门联合把关审核,但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监督乏力,没有能力识别真假。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是通过书面材料来审核,而国家有关部门派来的专家组是由聘请的专家组成的临时组织,它对评审的结果不负责任,不承担评审失实的后果,这个漏洞致使评审机构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效果。
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失,主管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不重视,没有采取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仅仅由一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操办后再由分管领导批准了事,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程序,没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内部程序制约、廉政监督没有实现。
因此,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是当前防范和杜绝虚报套取奖励资金类似问题再出现的重要手段,确保国家奖励资金的安全专用。
纸厂老板上庭争赃掀开黑幕“红盖头”
如果不是因为分赃不均,12家纸厂通过造假套取奖励资金的“红盖头”就不会那么快被掀开。
2011年1月份,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旺卢非法卫生纸厂(年产量2000吨左右)的老板蒋某明,向玉州区法院起诉一墙之隔的桥南纸厂(年产量2600吨左右)的老板蒋某平,称该卫生纸厂一直挂靠在桥南纸厂名下,两个厂共同申报国家扶持的“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下称奖金),蒋某平获得216万元奖金后,没有分钱给他。玉州区法院判令蒋某平支付66万元给蒋某明。蒋某平上诉被驳回。
就在蒋某平上诉期间,桥南纸厂的合作人陈某,也上法庭要求分一份奖金。2011年7月6日,法院支持陈某应分得19万元。
但在两份判决都发生效力后,蒋某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1年9月23日刑事拘留。
根据政策规定,国家为了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规定对“年产能5000吨以上3.4万吨以下的造纸企业,每l万吨奖励270万元”。蒋某平的桥南纸厂与蒋某明的无证卫生纸厂即使合起来,也达不到申报奖金的资格标准,他们为什么能获得奖金?众人为什么要蒋某平分钱呢?这其中有严重猫腻。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后,很快便攻破了蒋某平的心理防线。据蒋某平供述,是玉州区经贸局副局长潘某勇、副股长吴某强的“帮助与指导”,使他获取了国家奖金。而且不只他一家,还有很多家估计有十几家纸厂都获得了奖金。
蒋某平的话让办案人员心里一惊,如果真像蒋所说的,那国家遭受的损失将是一个巨大的数目。
7%的感谢费让贪官铤而走险
潘某勇、吴某强作为玉州区经贸局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其“帮助与指导”的背后必定存在着权钱交易的利益链条。
经过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深挖细查,发现在2009年12月份,为落实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纸厂关停并奖励的措施,潘某勇、吴某强召集了玉州区十几家纸厂老板开会。会上,蒋某平提出,他年产只有2600吨的纸厂,能不能按8500吨申报。潘某勇表示不行,不能虚报太多,能拿到奖金就得了。同时,他又给蒋某平出了一条“妙计”:桥南纸厂可以联合蒋某明的无证卫生纸厂,以桥南纸厂的名义申报。
见此情形,其他十几家纸厂老板纷纷请求潘某勇、吴某强“帮助与指导”,并承诺如能获得奖金,他们同意提取奖金的7%出来感谢潘某勇、吴某强。
7%的感谢费,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按照最低年产能5000吨的奖金是135万元来算,7%就是9万多元,而且在场-的有十几家纸厂。纸厂老板们的承诺让潘某勇、吴某强非常兴奋,他们仿佛已经看到钱像流水一样哗啦啦地流进他们的口袋。
金钱的诱惑彻底蒙蔽了潘某勇、吴某强的心智,即使这十几家纸厂不同程度地存在生产线早已停产或拆除、实际产能没有达到奖励标准、排污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营业执照没有年审等问题。但是为了帮助这些无资格申报的纸厂获得奖金,潘某勇、吴某强铤而走险,拿来申报样本,还帮助、指导他们捏造、伪造了申报年度前纸厂的3年生产记录、财务报表、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申报材料。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纸厂虚报产能、虚构生产线成风:如玉林市富兴造纸坊实际产能4000吨,却申报了7000吨;玉林市名山绿杨造纸厂只有一条生产线,但申报了3条生产线,实际产能4000吨,申报了9800吨……
在潘某勇、吴某强的“帮助与指导”下,竟然有12家纸厂成功骗取了国家奖金共2943万元。而潘某勇、吴某强也从中分别捞取了“感谢费”48.8万元和29.4万元。
急急退赃终究“纸包不住火”
早已停工的小纸厂得到了上百万元的国家补贴,这种怪异现象引起了周围群众的纷纷议论。而蒋某平的官司正式将这场“交易黑幕”抬出了水面。
根据蒋某平和蒋某明达成的书面协议:国家拨下来的奖金,蒋某平的桥南纸厂收取蒋某明的卫生纸厂25%的“挂靠费”,在除掉生化池等费用、补贴给另一合伙人陈某的费用、申报活动费外,剩下来的钱两个厂平分。
2010年12月30日,桥南纸厂获得了216万元的奖金,蒋某平在再次送给潘某勇5万元好处费后,却迟迟没有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将钱分给蒋某明、陈某,还声称“活动经费”就花了60万元。
久等不见钱,蒋某明只好请潘某勇出来“协调”。因害怕两人将事情闹大会导致东窗事发,潘某勇赶紧出面调停,并将5万块钱退还给蒋某平。但是,潘某勇终究压不住这“火”。在找潘某勇出面也拿不到钱的情况下,蒋某明一纸诉状将蒋某平告上了法庭,并且“鼓励”陈某也去提起诉讼。
在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找到蒋某明、陈某了解情况后,知道消息的潘某勇感觉情况不妙,马上通知吴某强赶紧退钱给纸厂老板,妄图撇清关系。但是这些白来的钱吃进去容易、吐出来难,潘某勇只退了7万多元,吴某强只退了2万多元。与国家遭受的巨额损失相比,这个数字是那么的微乎其微。
但是,即使事后补救也掩盖不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弥补不了他们犯下的过错。2012年11月14日,潘某勇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某强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蒋某平等7名行贿的纸厂老板也于2013年11月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交易黑幕”凸显监管漏洞
实际上按照规定,奖金的發放有着严格的程序,纸厂的申报资料由吴某强汇总审核后,还要经过潘某勇核实,再由玉州区经贸局局长签发,然后与玉州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到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玉林市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玉林市工信委、玉林市财政局均派人到纸厂现场检查核实。之后,申报材料上报到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再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来现场核查。
申报程序如此之严格,但是这12家弄虚作假的纸厂却一路过关斩将,通过了层层审查。这其中凸显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
针对此,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结合办案,对淘汰落后产能国家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展开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发现奖金的管理使用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才使得潘某勇、吴某强之流利用了制度设计的缺陷,内外勾结套取奖金。
首先是申报制度存在漏洞。申报的条件不够严密规范,年产能是指企业年产能还是指单条生产线的年生产能力没有明确,一些纸厂利用这个漏洞以企业年产能来申报。对如何界定生产线的年产能也没有做出说明,给了纸厂弄虚作假和负责审核的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
其次是公示制度存在缺陷。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情况基本没有公布,整个申报、审核、确认、资金安排、使用的过程都是内部知晓,广大群众没有知情权,外部监督缺失,产生监督漏洞,暗箱操作滋生。
再次是监督制度不到位。部门之间监督乏力,根据文件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财政、工信、发改部门联合把关审核,但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监督乏力,没有能力识别真假。上级部门监管不到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多是通过书面材料来审核,而国家有关部门派来的专家组是由聘请的专家组成的临时组织,它对评审的结果不负责任,不承担评审失实的后果,这个漏洞致使评审机构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效果。
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失,主管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申报工作不重视,没有采取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仅仅由一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操办后再由分管领导批准了事,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程序,没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内部程序制约、廉政监督没有实现。
因此,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是当前防范和杜绝虚报套取奖励资金类似问题再出现的重要手段,确保国家奖励资金的安全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