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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区的政府性工程逐年增多,投资业逐渐增大,政府工程能否顺利完成,发挥预期的投资效益,对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然而,传统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迫在眉睫。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现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弊病并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工程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特点及管理方式改革的目标
1、典型的政府性工程,主要有五个特点:
1.1、项目的实施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 影响 。
1.2、管理严格,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投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政府监督和管理部门比一般工程多,报批事项多。
1.3、易受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理所当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1.4、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大,由于政府性群组工程项目众多,分布面广、牵涉部门多,组织实施过程中协调工作量巨大。
1.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且大多数项目为非盈利性公益性项目。
2、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也有着全新的改革目标,就是在我国初步建立起符合政府工程采购的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国情,职责明确、权力制衡、依法行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政府工程的投资决策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建设实施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各司其职和相互制衡;建立起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
二、现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弊病
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基本上是沿袭了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市场管理方式,本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政企、政事不分、高度集权和自我服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建设、监管使用这四种不同的主体混为一体或相互混为一体。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必然会存在一些列的问题和弊端:
1、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监管的监督机制
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各部门直接组织工程项目建设,一些项目的负责人既是行政首长,又是企业领导,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管理方式导致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极易导致决策失误、监管失灵,效益低下、形成投资“黑洞”,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滋生腐败现象等。
2、资源浪费严重,投资效益低下
由于每上一项政府工程,就组建一个基建班子,导致人员冗复,经费开支巨大,对政府有限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另外这种方式使得建设单位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争项目、争资金,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导致“钓鱼工程”、“三超工程”。
3、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程度偏低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下的基建班子都是有非专业人士组成,而且都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往往对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难以完成建设任务,难以保证政府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 因此,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根本之举。
三、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措施
1、应建立完善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制衡机制
本着政府投资工程要实现建投分开、建管分开、建用分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预算意见,财政、计划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投资规模时,建筑工务局可作为工程管理专家这样的技术性单位参与,重大项目由全国或地方人大做出建设与否的决策。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着重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的建設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工务局的建设进度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的设计审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环节,必须经过使用单位的对于使用功能的审查。
2、应将政企分开明确责任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共企业,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可由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充当项目业主,自己担负起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包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项目法人不能由同时具有政府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对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公共支出的供给方式应该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3、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
包括投资、建设、使用在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统筹管理,由国家计划、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一个协调组织统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政府投资的建设,省一级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工程。
另外,鉴于政府投资工程对社会投资工程的影响和示范作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于企业优胜劣汰的促进作用及保护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公益作用,要在现有承包商资质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有资格承包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倾向于信誉业绩、质量安全记录良好的承包企业和技术精、专业化程度高、带动就业的中小承包企业。也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投资工程认可承包商名册。
参考文献:
[1]朱茹琳.对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与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9.10
[2] 黄霆,申立银,赵振宇,等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分析[J] .建筑经济, 2005 (1)
[3] 杨忠义 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02
关键词:政府工程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特点及管理方式改革的目标
1、典型的政府性工程,主要有五个特点:
1.1、项目的实施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 影响 。
1.2、管理严格,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投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政府监督和管理部门比一般工程多,报批事项多。
1.3、易受社会各界舆论的关注,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大多涉及到社会公众文化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又是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理所当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1.4、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大,由于政府性群组工程项目众多,分布面广、牵涉部门多,组织实施过程中协调工作量巨大。
1.5、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且大多数项目为非盈利性公益性项目。
2、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也有着全新的改革目标,就是在我国初步建立起符合政府工程采购的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国情,职责明确、权力制衡、依法行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政府工程的投资决策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建设实施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的各司其职和相互制衡;建立起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
二、现行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弊病
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基本上是沿袭了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市场管理方式,本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政企、政事不分、高度集权和自我服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建设、监管使用这四种不同的主体混为一体或相互混为一体。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其必然会存在一些列的问题和弊端:
1、缺乏自我约束和有效监管的监督机制
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各部门直接组织工程项目建设,一些项目的负责人既是行政首长,又是企业领导,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管理方式导致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相互之间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极易导致决策失误、监管失灵,效益低下、形成投资“黑洞”,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滋生腐败现象等。
2、资源浪费严重,投资效益低下
由于每上一项政府工程,就组建一个基建班子,导致人员冗复,经费开支巨大,对政府有限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另外这种方式使得建设单位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争项目、争资金,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导致“钓鱼工程”、“三超工程”。
3、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程度偏低由于这种管理方式下的基建班子都是有非专业人士组成,而且都是一次性的、临时性的,往往对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难以完成建设任务,难以保证政府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 因此,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管理模式的改革,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根本之举。
三、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措施
1、应建立完善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部门制衡机制
本着政府投资工程要实现建投分开、建管分开、建用分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预算意见,财政、计划部门在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投资规模时,建筑工务局可作为工程管理专家这样的技术性单位参与,重大项目由全国或地方人大做出建设与否的决策。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着重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的建設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工务局的建设进度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的设计审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环节,必须经过使用单位的对于使用功能的审查。
2、应将政企分开明确责任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如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共企业,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可由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资金来源不同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充当项目业主,自己担负起项目法人在项目策划、资金筹措、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包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项目法人不能由同时具有政府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对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其公共支出的供给方式应该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
3、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体制
包括投资、建设、使用在内的政府投资工程的统筹管理,由国家计划、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一个协调组织统管。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政府投资的建设,省一级政府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工程。
另外,鉴于政府投资工程对社会投资工程的影响和示范作用,为发挥政府采购对于企业优胜劣汰的促进作用及保护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公益作用,要在现有承包商资质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有资格承包政府投资工程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倾向于信誉业绩、质量安全记录良好的承包企业和技术精、专业化程度高、带动就业的中小承包企业。也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投资工程认可承包商名册。
参考文献:
[1]朱茹琳.对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探讨与思考[J].企业家天地2009.10
[2] 黄霆,申立银,赵振宇,等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现状分析[J] .建筑经济, 2005 (1)
[3] 杨忠义 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