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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4年12月14日.某日用品店与某旅行社签订赴广东中山、珠海、澳门等地考察的《国内旅游级团合同》,并向该社交纳了3万元(团款的90%)。合同约定12月17日17时从福州出发。当出发当日19时车行到福清时,该店接到广东总公司的电话说,此间国家领导人在澳门有重大活动,原定的会议因此取消,便向旅行社提出取消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