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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行为,是带有性意识的接触。换句话说,若两性中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尽管“性骚扰”总是在受到性刺激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性刺激本身并不等于“性骚扰”。构成“性骚扰”的心理因素是很多的,例如,受骚扰者对性的态度;受骚扰者自身的性经验、性感受;性刺激的发出者与受骚扰者的关系;性刺激发出者的动机;接受性刺激的场合;是否是骚扰者利用权力对受骚扰者进行性的侵犯;性刺激的种类、范围;受骚扰者对骚扰者动机、目的的理解,理解的依据等。
关注“性骚扰”,就要从关注两性的心理活动入手。
1.“性骚扰”是性的骚扰吗?
“性骚扰”这个问题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女性会认为如果某男性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的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作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的“性骚扰”;而男性则会认为性刺激是两性相互吸引而产生的一种正常的行为反应,是爱的表达。性骚扰和性挑逗在有些时候是不容易区分清楚的。虽然不能排除有的人存在蓄意挑逗或者侵占的成分,但是不能一概认为所有的异性性刺激都是“性骚扰”。因为“性骚扰”不仅仅是存在性刺激,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被骚扰者的自主意愿。
2.女人是不是不喜欢性刺激?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女人也是人,也有与男人一样的七情六欲。但是,中国大部分的女性受传统文化、封建礼教的影响,将自己对性的欲求深深地压在潜意识里,否认异性间相互存在的两性之间的性的吸引。站在心理学的角度讲,生物体都喜欢美好的东西,都不会拒绝享受快乐的体验。女性对性刺激本身是喜欢的,但是通常女性对性的要求很高,对两性之间性行为的产生注重心情、气氛、场所、动机以及与发生性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性骚扰所侵害的是做女人的尊严,是对其人身权利、性自由意志的侵犯。
3.对于“性骚扰”,如何知道女性喜欢/不喜欢、同意/不同意呢?
对于“性骚扰”,重要的是女性不喜欢(并不是所有的女性),可是如何知道她们是喜欢/不喜欢呢?对于男性来说,女人的表达方式也存在问题,当女性出现在男性周围时,女性的身体、语言、表情、眼神、行动、性特征等对男性来说,有一种含糊不清的美,对男性存在着巨大的诱惑,这能不能算是对男性的“性骚扰”呢?任何男性都有追求美好的愿望,他们(并不是所有的男性)对女性因喜爱、欣赏所做出的一些带有“性”的举动,事后才知道她们是否喜欢,那时,“性骚扰”已经成为事实。在此之前,女性自己是无法提前避免“性骚扰”的。也就是说无论她们喜欢/不喜欢,都是在受到刺激之后才有的反应。男人或者女人,都事先无法预测和避免“性骚扰”。而且,女人究竟是否喜欢,完全是主观的,不是客观刺激单方面所能决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对面某个女人在性方面的个人特殊好恶前,男性还是应当首先把对方当作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女人来对待,如,她是不喜欢任何一个男人随便接触她的身体部位的。
4.“性骚扰”为什么会成为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呢?
其实,受到伤害的不是控诉“性骚扰”的人的身心,也不是来自于性刺激本身,而是女性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对性刺激进行自我认知之后的评价,形成了她们对性刺激的态度。如果她们把这些性刺激经过认知评价为对自己的不尊重,就会感到“受害”。反之,如果她们把这些性刺激认知评价为是“自我魅力强”的因素,就不会受到伤害。
5.“性骚扰”的相关法律
“性骚扰”不单单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一些不礼貌的带有性意识的言语、动作、甚至声音如吹口哨等,产生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难受、恐惧等,都属于“性骚扰”。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构成该犯罪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是被害人受到了强制性的手段,比如暴力、胁迫等。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般的“性骚扰”都达不到这样的程度,所以很难用刑法对施害一方进行惩罚。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人类行为的底限。
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法律总是不能尽如人意,我们只能用心理学的原理,心理的眼光,以人本为出发点,解决性骚扰中的心理问题。
尽管“性骚扰”总是在受到性刺激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性刺激本身并不等于“性骚扰”。构成“性骚扰”的心理因素是很多的,例如,受骚扰者对性的态度;受骚扰者自身的性经验、性感受;性刺激的发出者与受骚扰者的关系;性刺激发出者的动机;接受性刺激的场合;是否是骚扰者利用权力对受骚扰者进行性的侵犯;性刺激的种类、范围;受骚扰者对骚扰者动机、目的的理解,理解的依据等。
关注“性骚扰”,就要从关注两性的心理活动入手。
1.“性骚扰”是性的骚扰吗?
“性骚扰”这个问题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女性会认为如果某男性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的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作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的“性骚扰”;而男性则会认为性刺激是两性相互吸引而产生的一种正常的行为反应,是爱的表达。性骚扰和性挑逗在有些时候是不容易区分清楚的。虽然不能排除有的人存在蓄意挑逗或者侵占的成分,但是不能一概认为所有的异性性刺激都是“性骚扰”。因为“性骚扰”不仅仅是存在性刺激,更重要的是它违背了被骚扰者的自主意愿。
2.女人是不是不喜欢性刺激?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女人也是人,也有与男人一样的七情六欲。但是,中国大部分的女性受传统文化、封建礼教的影响,将自己对性的欲求深深地压在潜意识里,否认异性间相互存在的两性之间的性的吸引。站在心理学的角度讲,生物体都喜欢美好的东西,都不会拒绝享受快乐的体验。女性对性刺激本身是喜欢的,但是通常女性对性的要求很高,对两性之间性行为的产生注重心情、气氛、场所、动机以及与发生性行为两者之间的关系等。性骚扰所侵害的是做女人的尊严,是对其人身权利、性自由意志的侵犯。
3.对于“性骚扰”,如何知道女性喜欢/不喜欢、同意/不同意呢?
对于“性骚扰”,重要的是女性不喜欢(并不是所有的女性),可是如何知道她们是喜欢/不喜欢呢?对于男性来说,女人的表达方式也存在问题,当女性出现在男性周围时,女性的身体、语言、表情、眼神、行动、性特征等对男性来说,有一种含糊不清的美,对男性存在着巨大的诱惑,这能不能算是对男性的“性骚扰”呢?任何男性都有追求美好的愿望,他们(并不是所有的男性)对女性因喜爱、欣赏所做出的一些带有“性”的举动,事后才知道她们是否喜欢,那时,“性骚扰”已经成为事实。在此之前,女性自己是无法提前避免“性骚扰”的。也就是说无论她们喜欢/不喜欢,都是在受到刺激之后才有的反应。男人或者女人,都事先无法预测和避免“性骚扰”。而且,女人究竟是否喜欢,完全是主观的,不是客观刺激单方面所能决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对面某个女人在性方面的个人特殊好恶前,男性还是应当首先把对方当作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女人来对待,如,她是不喜欢任何一个男人随便接触她的身体部位的。
4.“性骚扰”为什么会成为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呢?
其实,受到伤害的不是控诉“性骚扰”的人的身心,也不是来自于性刺激本身,而是女性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对性刺激进行自我认知之后的评价,形成了她们对性刺激的态度。如果她们把这些性刺激经过认知评价为对自己的不尊重,就会感到“受害”。反之,如果她们把这些性刺激认知评价为是“自我魅力强”的因素,就不会受到伤害。
5.“性骚扰”的相关法律
“性骚扰”不单单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一些不礼貌的带有性意识的言语、动作、甚至声音如吹口哨等,产生令他人有不舒服、不安、焦虑、尴尬、侮辱或不被尊重的感觉,令受者感到不愉快、难受、恐惧等,都属于“性骚扰”。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构成该犯罪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是被害人受到了强制性的手段,比如暴力、胁迫等。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般的“性骚扰”都达不到这样的程度,所以很难用刑法对施害一方进行惩罚。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是人类行为的底限。
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法律总是不能尽如人意,我们只能用心理学的原理,心理的眼光,以人本为出发点,解决性骚扰中的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