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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犯罪的关键,审慎入罪口径,应更严格地限制对网络造谣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