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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撤销职务”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种较严厉的监督职权,正由于其严厉性,更需要我们弄清楚这一监督形式的各个方面,揣此,本文谨作初探。一、撤销职务的依据关于撤销职务,宪法未作明确规定,而在地方组织法第39条第12款对行权对象却有明确规定,不过它尚未对撤销职务的提出或提名,议案的形成和提出后的审议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