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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是一种人类共享的资源和财富,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任何知识的创新都必须建立在人类既有的、公知公有的知识积累之上。赋予知识权利,与其说是民法上的"发现",不如说是一种制度上的"发明"。知识的无形、可复制等特征使其无法实现绝对的排他性所有。人工智能是人类公共知识的产物。相对于技术发明,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更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相对于人类智力的创作,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一种没有"思想"的"表达",其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