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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电信监管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制定《电信法》,加强电信法制环境建设,并依法重构电信监管机构。在国务院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赋予行政管理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新设的电信监管机构应采取部级委员会架构,委员应当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并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主要决策应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采用多数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