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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在社会管理、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打击犯罪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近年来全国经侦系统在公安部经侦局的带领下,逐步树立“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理念,主动学习、运用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手段,将其运用到经济犯罪侦查的警务工作中,有力的提高了经侦工作的质效。公安机关在明确开展大数据建设的意义以及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的应用价值,剖析当前大数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进行经侦部门开展大数据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大数据;经济犯罪侦查;信息化;数据化
On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in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ake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as an example
MIAO Zong meng
(De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Dezhou253000, China)
Abstract: Big data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social management, Internet, e-commerce, finance, combating crime and other fields.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national economic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data-based practice", actively studied and used big data thinking and big data means, and applied them to the police work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which has effectively improved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economic investigation work.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ake clear the significance of carrying out big data construc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value of big data in economic investigation work,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big data construction, put forward targeted suggestions, and think about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carrying out big data construction.
Keywords: Big data;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digitalization
随着新时代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与实践,大数据在社会管理、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与大数据有关的概念和技术已开始影响并应用到公安工作的实际当中[1]。近年来,公安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经侦局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工作理念,以“大数据、大研判、大应用”推动经侦工作大变革和转型升级,在遏制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大数据赋予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特征
大数据时代,万物皆可被数据化,一切活动都会留下数据足迹,一切关系皆可用数据来表征。大数据通过“量化一切”实现物理客观世界的数据化,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变革,让数据化侦查变为可能。
(一)社会活动数据化
近年来,大数据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零售业、金融业、政府、医疗、制造、通讯、餐饮等各个领域均有着不同程度的运用。在大数据技术面前,我们在公共场所的行动都被数以万计的监控记录下来,出行、住宿信息被记录在各类数据库中,通讯信息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中,在移动互联网的社交、购物、消费等一言一行都被网站后台服务器所记录,可以说,人的活动无时不刻都被数据所记录。这些数据经过存储、处理、传递、分析,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生活状况、行动轨迹、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投资消费等情况,可以轻易地被刻画出。
(二)犯罪活动数据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领域发展的突飞猛进,网络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特征也非常明显,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从现实空间拓展至网络空间,表现出网络化、数据化的特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甚至心理状态都被互联网和大数据化的信息环境所包围,犯罪活动的有关行为均被记录、储存,可以被大数据进行追踪、识别、刻画、还原。
(三)侦查活动数据化
在缉捕犯罪嫌疑人方面,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信息追逃”,利用数据平台进行查询、搜索即可发现、掌握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改变了以往单靠人力的侦查方式。在资金查控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办案系统提出资金查控请求,即可获取涉案所有账户、交易情况,还可以批量冻结账户,办案时效大幅提升。在侦查机制方面,公安部经侦局在积极借鉴大数据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方针,连续三年部署开展“云端”专项行动,全国经侦部门从就案办案逐步转变为数据化导侦支撑下的案件全链條延伸、拓展、集约打击,形成了扁平化的指挥体制和一体化的侦查作战模式。 二、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开展大数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指出: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推进警务机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推进社会治理方式改革,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社会治理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近年来,大数据广泛应用于网络通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金融市场、交通管理、气象预报、医疗卫生等各个领域,其巨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我们可以预见,大数据在未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应用更加广泛,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产生巨大变革,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高效性和预见性。
(二)大数据时代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
犯罪形态和犯罪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同样,大数据应用也会带来新风险、新问题、新的犯罪形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愈发凸显专业化、智能化,网络领域经济犯罪高发、频发,犯罪种类复杂多样,以网络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等为代表的犯罪较为集中,数据之复杂和数量之大,让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方法难以开展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同志强调:要积极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手段,提升打击防范新型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公安经侦部门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主动学习、掌握、运用大数据,才能有力打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经济犯罪。
(三)预防犯罪、防控风险的有力武器
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可以促进经济犯罪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大数据为预警防范金融犯罪提供技术支持[2],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仅能够识别非法经济形态、揭示经济犯罪规律和形势,还可以对正要着手犯罪或者正在进行犯罪的个案进行识别,从而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有效阻断犯罪实施。另外,由于风险型、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风险传导性,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公安经侦部门通过对各类经济领域数据资源的收集、整合、分析,通过宏观战略研判,能及时发现经济金融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隐患,从而可以有效应对处置,防止风险扩散传导。
(四)经侦工作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第四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指出:同严峻复杂的经济犯罪形势相比,同党和人民的期待要求相比,我们无论是在思想理念上,还是在体制、机制、手段、方法、能力素质上都还存在着不少短板。面对新问题、新形势,公安部经侦局直面挑战,坚持改革思维,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特点、趋势,积极探索转型之路,全国公安经侦系统在公安部经侦局领导指挥下,通过开展集群战役、云端行动,运用各种资源手段,主动监测挖掘情报信息,深入研判、批量生成案件线索,持续不断地发起集群战役和专案打击,实现了以数据为引领的精准指挥、集约打击,形成了“全国打、打全国”的一体化作战模式,实践证明,走“大数据、大研判、大应用”之路,是推动经侦工作由粗放向精准、由被动向主动、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三、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实践表明,从信息和数据入手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许多环节都能够发挥作用甚至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提高工作效能
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频发,案件涉及人员、账户数量巨大,少则上千,多则数以万计,仅仅分析人员关系、资金往来这一项工作,就给公安经侦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如德州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中,为梳理传销人员架构、层级,绘制图表就用了6个月的时间,但通过购置了I2大数据分析软件及相关设备,实现了对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以前需要数月完成的工作,现在几天就可以完成,有效提高了案件侦办效能。
(二)监测预警犯罪
大数据不仅能够总结历史犯罪规律特点,还能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资金、税务、物流等情况进行动态、滚动监测,从而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甄别,有效将事后打击转变为事中处置、甚至提前到事前预防。2018年,银保监部门移交我市公安机关一条大额资金交易可疑线索,公安经侦部门通过研判、查证发现其涉嫌非法集资,立即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动,实施重点监测关注、警示教育和熔断处置,有效将问题化解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锁定嫌疑人、账户
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负责人员,具有一定的学历和经济金融知识,从事违法犯罪过程中多数要通过资金走账,可以说账户是经济犯罪侦查的DNA。以往由于缺乏专门数据分析工具,经侦民警长时间埋头在账目上找线索、找疑点、找痕迹,不仅耗时而且费力。近年来,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作战”发展战略指引下,公安部经侦局、各省(直辖市)经侦总队通过建立专门研判工具、类罪模型,实现了对资金交易数据的快速处理、分析、研判,实现了对可疑账户的快速追踪、锁定和初步定性,有效發现重点可疑人员,继而引导办案部门以此确定下步侦查方向。
(四)有效追逃追赃
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利用大数据手段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也相应提高。利用技侦、网侦或图侦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手机、社交通讯工具、视频卡口进行监控和研判,可以确定其所在地区甚至藏身窝点。近年来,经侦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线、互联互通,开发了专门大数据“拳头”产品——“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打造的“资金查控技术”已经成为公安机关除刑事科学技术、技侦、网侦、图侦外的第五大侦查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交易情况、消费情况进行查询、账户冻结、紧急止付,并可以实现关联分析和动态监控,从而有效确定嫌疑人逃跑方向、藏匿范围或藏身落脚点,对涉案资金进行网上冻结,为公安机关追逃追赃节省了大量警力和精力。近三年来,德州公安经侦部门利用资金查控手段侦破案件200余起,分析资金交易6000余万条,追赃挽损达2亿余元。
(五)查控关联人员 经济犯罪多数为资金、数据密集型犯罪,如传销、非法集资、侵权假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涉及的人员、地区、账户存在分散化、链条化的特点,运用大数据对涉案人员关系、资金交易记录的调取、分析,可以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从而实现对犯罪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打击,有效查清犯罪源头,端掉犯罪窝点,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如2017年底,阿里巴巴向德州经侦支队移交德州市德城区袁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名牌鞋的线索,经侦支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该袁某只是一下线代理商,从而继续对其资金、物流、通讯等信息数据的调取和分析研判,最终发现了总部位于湖南的制假窝点和辐射全国的售假网络,通过发起云端线索,实现了对该制假、售假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另外,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住宿、出行、资金交易等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也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犯罪团伙成员。
(六)获取犯罪证据
经济数据是经济活动的客观记录,通过大数据平台调取的银行资金交易、消费记录等信息本身就是对案件侦破起作用的重要证据和线索。另外,通过数据恢复、数据挖掘可以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脑、手机、软件、系统、服务器后台关键数据和“元数据”(描述数据的数据,只能由专门工具识别),进行分析甚至多次、多维度分析,能发现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或证据,从而为案件侦查提供指引。如2015年德州市武城县侦办的张某等人系列车险诈骗案件,通过对张某的电脑数据进行恢复、深度分析,发现其经常搜索“骗保”“车险”“事故鉴定”等关键词,有效印证了其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再如通过对通讯频率、时间进行分析和排序,可以确定联系人与机主之间的密切程度。
四、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开展中存在基础工作薄弱、参与程度不高、防范意识淡薄、部门配合不紧、缺乏长效机[3]等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
领导重视、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地方,容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信息化应用效果较好,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也较为突出。但某些地区公安经侦部门信息化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基础差,尤其偏远地区和基层经侦部门受制于资源有限、人才匮乏、经费有限,仍处于低水平建设阶段,与时代发展、经侦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而且还存在着重复建设多、自成体系多、独立应用多,统筹建设少、互联互通少、资源共享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数据壁垒现象严重
运用大数据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海量的数据资源,需要数据之间的共享和开放。而与查处经济犯罪密切相关的数据资源分散于不同的警种、不同的部门管理,在共享上还存在严重壁垒。不仅存在技术、规范、标准上的障碍,还由于部门利益、保密等因素,存在着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阻碍了经侦部门的大数据建设。
(三)缺乏数据人才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缺少负责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的专门机构,缺乏专业数据分析人员,难以独立有效地开展数据侦查工作。二是基层公安机关对大数据应用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三是基层经侦民警年龄普遍偏大,缺乏大数据意识和思维,还停留在传统的办案思维、思路上。
(四)制度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侦查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法律空缺状态。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本身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没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种情况,造成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现象,假如民警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信息、数据泄露,或者超范围、超权限查询、应用数据,都会影响数据安全,引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泄露。另外,数据平台本身也有可能存在系统、设备安全漏洞,危及数据安全。
五、以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效能的思考
(一)建好数据平台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平台建设至关重要。建议由公安部经侦局牵头建设,省、市、县授权使用并负责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录入。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公安部经侦局统一规划,构建“上下一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数据平台。明确部局和省、市、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阶段性目标,抓好顶层设计落地、推进跨区域资源共享和协查协作。二是坚持统一发展规划。防止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壁垒引发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要以兼容地域差异、覆盖相关领域、即时准确更新、最大限度共享为标准,优化技术架构,设计具有前瞻性的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综合、可视化的,集数据采集、储存、清洗、应用、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平台。三是立足长远发展。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律特点,在平台建设中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适度超前、注重兼容,为未来升级预留空间,避免大拆大建,造成资源浪费。
(二)畅通数据来源
数据的数量与质量直接決定了大数据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各类数据只有充分共享才具有生命力。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大各类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力度,一方面,应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一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共享。从纵向角度来说,要打破不同层级之间的数据限制,从横向角度来说,要打破不同地域、不同警种之间的数据限制。二是公安机关外部数据共享,还应当与一些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政府、社会行业数据库建立共享机制,如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通讯、房地产、车辆、证券、股票、水电、燃气、网购、医疗、社保、物流、交通等行业领域的数据库,通过直接拷贝、专线接入、授权登陆、开通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数据库共享。三是收集互联网公开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互联网抓取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有关的数据,包括媒体、通信、社交、特定机构网站公开信息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信息采集,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加大基础信息采集力度,推广建立基础信息随案采集、全面采集、全员采集的制度,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培养数据人才
不论侦查技术如何发展,人在侦查活动中是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开展数据侦查,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的作用,必须有一支既有大数据思维又会运用大数据办案的专业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经侦数据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经侦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效能:一是要培养大数据思维,引导民警将大数据思维融入侦查思维,自觉养成数据采集、应用于案件偵破有机结合的意识和习惯,从理念上完成传统侦查向数据化侦查的转变。二是要通过教育培训、实战比武、专案研判等方式不断培养经侦民警的数据实战水平,提高发现、获取、整理、分析、应用数据的能力。三是要加强考核激励。经侦数据人才是大数据侦查的直接动力和不竭源泉,直接关系到未来经侦工作的发展水平,公安机关要对数据人才在提拔重用、表彰奖励、典型选树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民警开展数据侦查工作。
(四)规范数据应用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建设应用的生命线,只有强化大数据的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才能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做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从法律、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监督预警、违规处罚等机制,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二是要规范数据管理应用。数据获取、应用要严格依法依规,要坚持合法、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使用行为。三是应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数据溯源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产生、推移演化的整个过程保存、记录下来,从技术层面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四是要做好安全技术支撑,通过技术改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公安科技创新发展营造机遇[4]。
参考文献
[1] 于龙.公安大数据的特征优势与实践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05):48-55.
[2] 孙自强,于龙.公安大数据时代金融犯罪预警防控研究[J].中国防伪报道,2020(12):82-89.
[3] 王旭,肖洪伟.试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27):182-183.
[4] 于龙.基于科技兴警视角智慧110报警系统的设计[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20(05):66-69.
关键词:大数据;经济犯罪侦查;信息化;数据化
On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in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ake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as an example
MIAO Zong meng
(Dezh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 Dezhou253000, China)
Abstract: Big data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social management, Internet, e-commerce, finance, combating crime and other fields.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national economic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gradually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data-based practice", actively studied and used big data thinking and big data means, and applied them to the police work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which has effectively improved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economic investigation work.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make clear the significance of carrying out big data construc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value of big data in economic investigation work,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big data construction, put forward targeted suggestions, and think about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carrying out big data construction.
Keywords: Big data;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zation; digitalization
随着新时代社会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与实践,大数据在社会管理、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与大数据有关的概念和技术已开始影响并应用到公安工作的实际当中[1]。近年来,公安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经侦局提出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工作理念,以“大数据、大研判、大应用”推动经侦工作大变革和转型升级,在遏制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等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大数据赋予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特征
大数据时代,万物皆可被数据化,一切活动都会留下数据足迹,一切关系皆可用数据来表征。大数据通过“量化一切”实现物理客观世界的数据化,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变革,让数据化侦查变为可能。
(一)社会活动数据化
近年来,大数据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零售业、金融业、政府、医疗、制造、通讯、餐饮等各个领域均有着不同程度的运用。在大数据技术面前,我们在公共场所的行动都被数以万计的监控记录下来,出行、住宿信息被记录在各类数据库中,通讯信息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中,在移动互联网的社交、购物、消费等一言一行都被网站后台服务器所记录,可以说,人的活动无时不刻都被数据所记录。这些数据经过存储、处理、传递、分析,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生活状况、行动轨迹、人际关系、兴趣爱好、投资消费等情况,可以轻易地被刻画出。
(二)犯罪活动数据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行业领域发展的突飞猛进,网络已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嫌疑人利用实施经济犯罪活动的特征也非常明显,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从现实空间拓展至网络空间,表现出网络化、数据化的特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言一行甚至心理状态都被互联网和大数据化的信息环境所包围,犯罪活动的有关行为均被记录、储存,可以被大数据进行追踪、识别、刻画、还原。
(三)侦查活动数据化
在缉捕犯罪嫌疑人方面,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信息追逃”,利用数据平台进行查询、搜索即可发现、掌握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改变了以往单靠人力的侦查方式。在资金查控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办案系统提出资金查控请求,即可获取涉案所有账户、交易情况,还可以批量冻结账户,办案时效大幅提升。在侦查机制方面,公安部经侦局在积极借鉴大数据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方针,连续三年部署开展“云端”专项行动,全国经侦部门从就案办案逐步转变为数据化导侦支撑下的案件全链條延伸、拓展、集约打击,形成了扁平化的指挥体制和一体化的侦查作战模式。 二、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开展大数据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同志指出: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推进警务机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推进社会治理方式改革,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社会治理和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近年来,大数据广泛应用于网络通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金融市场、交通管理、气象预报、医疗卫生等各个领域,其巨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我们可以预见,大数据在未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应用更加广泛,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产生巨大变革,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性、高效性和预见性。
(二)大数据时代打击犯罪的客观需要
犯罪形态和犯罪趋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同样,大数据应用也会带来新风险、新问题、新的犯罪形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愈发凸显专业化、智能化,网络领域经济犯罪高发、频发,犯罪种类复杂多样,以网络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等为代表的犯罪较为集中,数据之复杂和数量之大,让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方法难以开展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同志强调:要积极依托信息化、大数据手段,提升打击防范新型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公安经侦部门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主动学习、掌握、运用大数据,才能有力打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经济犯罪。
(三)预防犯罪、防控风险的有力武器
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可以促进经济犯罪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大数据为预警防范金融犯罪提供技术支持[2],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不仅能够识别非法经济形态、揭示经济犯罪规律和形势,还可以对正要着手犯罪或者正在进行犯罪的个案进行识别,从而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提前准备应对方案,有效阻断犯罪实施。另外,由于风险型、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风险传导性,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公安经侦部门通过对各类经济领域数据资源的收集、整合、分析,通过宏观战略研判,能及时发现经济金融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隐患,从而可以有效应对处置,防止风险扩散传导。
(四)经侦工作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第四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指出:同严峻复杂的经济犯罪形势相比,同党和人民的期待要求相比,我们无论是在思想理念上,还是在体制、机制、手段、方法、能力素质上都还存在着不少短板。面对新问题、新形势,公安部经侦局直面挑战,坚持改革思维,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特点、趋势,积极探索转型之路,全国公安经侦系统在公安部经侦局领导指挥下,通过开展集群战役、云端行动,运用各种资源手段,主动监测挖掘情报信息,深入研判、批量生成案件线索,持续不断地发起集群战役和专案打击,实现了以数据为引领的精准指挥、集约打击,形成了“全国打、打全国”的一体化作战模式,实践证明,走“大数据、大研判、大应用”之路,是推动经侦工作由粗放向精准、由被动向主动、实现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三、大数据在经侦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实践表明,从信息和数据入手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在许多环节都能够发挥作用甚至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提高工作效能
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频发,案件涉及人员、账户数量巨大,少则上千,多则数以万计,仅仅分析人员关系、资金往来这一项工作,就给公安经侦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如德州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中,为梳理传销人员架构、层级,绘制图表就用了6个月的时间,但通过购置了I2大数据分析软件及相关设备,实现了对海量数据的快速分析,以前需要数月完成的工作,现在几天就可以完成,有效提高了案件侦办效能。
(二)监测预警犯罪
大数据不仅能够总结历史犯罪规律特点,还能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资金、税务、物流等情况进行动态、滚动监测,从而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甄别,有效将事后打击转变为事中处置、甚至提前到事前预防。2018年,银保监部门移交我市公安机关一条大额资金交易可疑线索,公安经侦部门通过研判、查证发现其涉嫌非法集资,立即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行动,实施重点监测关注、警示教育和熔断处置,有效将问题化解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锁定嫌疑人、账户
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多为企业负责人员,具有一定的学历和经济金融知识,从事违法犯罪过程中多数要通过资金走账,可以说账户是经济犯罪侦查的DNA。以往由于缺乏专门数据分析工具,经侦民警长时间埋头在账目上找线索、找疑点、找痕迹,不仅耗时而且费力。近年来,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作战”发展战略指引下,公安部经侦局、各省(直辖市)经侦总队通过建立专门研判工具、类罪模型,实现了对资金交易数据的快速处理、分析、研判,实现了对可疑账户的快速追踪、锁定和初步定性,有效發现重点可疑人员,继而引导办案部门以此确定下步侦查方向。
(四)有效追逃追赃
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幅提高,利用大数据手段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能力也相应提高。利用技侦、网侦或图侦手段,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手机、社交通讯工具、视频卡口进行监控和研判,可以确定其所在地区甚至藏身窝点。近年来,经侦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专线、互联互通,开发了专门大数据“拳头”产品——“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打造的“资金查控技术”已经成为公安机关除刑事科学技术、技侦、网侦、图侦外的第五大侦查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交易情况、消费情况进行查询、账户冻结、紧急止付,并可以实现关联分析和动态监控,从而有效确定嫌疑人逃跑方向、藏匿范围或藏身落脚点,对涉案资金进行网上冻结,为公安机关追逃追赃节省了大量警力和精力。近三年来,德州公安经侦部门利用资金查控手段侦破案件200余起,分析资金交易6000余万条,追赃挽损达2亿余元。
(五)查控关联人员 经济犯罪多数为资金、数据密集型犯罪,如传销、非法集资、侵权假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涉及的人员、地区、账户存在分散化、链条化的特点,运用大数据对涉案人员关系、资金交易记录的调取、分析,可以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从而实现对犯罪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打击,有效查清犯罪源头,端掉犯罪窝点,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如2017年底,阿里巴巴向德州经侦支队移交德州市德城区袁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名牌鞋的线索,经侦支队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该袁某只是一下线代理商,从而继续对其资金、物流、通讯等信息数据的调取和分析研判,最终发现了总部位于湖南的制假窝点和辐射全国的售假网络,通过发起云端线索,实现了对该制假、售假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另外,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住宿、出行、资金交易等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也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犯罪团伙成员。
(六)获取犯罪证据
经济数据是经济活动的客观记录,通过大数据平台调取的银行资金交易、消费记录等信息本身就是对案件侦破起作用的重要证据和线索。另外,通过数据恢复、数据挖掘可以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脑、手机、软件、系统、服务器后台关键数据和“元数据”(描述数据的数据,只能由专门工具识别),进行分析甚至多次、多维度分析,能发现更多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或证据,从而为案件侦查提供指引。如2015年德州市武城县侦办的张某等人系列车险诈骗案件,通过对张某的电脑数据进行恢复、深度分析,发现其经常搜索“骗保”“车险”“事故鉴定”等关键词,有效印证了其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再如通过对通讯频率、时间进行分析和排序,可以确定联系人与机主之间的密切程度。
四、当前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开展中存在基础工作薄弱、参与程度不高、防范意识淡薄、部门配合不紧、缺乏长效机[3]等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
领导重视、协调顺畅、保障有力的地方,容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信息化应用效果较好,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也较为突出。但某些地区公安经侦部门信息化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基础差,尤其偏远地区和基层经侦部门受制于资源有限、人才匮乏、经费有限,仍处于低水平建设阶段,与时代发展、经侦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严重不相适应,而且还存在着重复建设多、自成体系多、独立应用多,统筹建设少、互联互通少、资源共享少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数据壁垒现象严重
运用大数据开展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海量的数据资源,需要数据之间的共享和开放。而与查处经济犯罪密切相关的数据资源分散于不同的警种、不同的部门管理,在共享上还存在严重壁垒。不仅存在技术、规范、标准上的障碍,还由于部门利益、保密等因素,存在着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阻碍了经侦部门的大数据建设。
(三)缺乏数据人才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缺少负责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的专门机构,缺乏专业数据分析人员,难以独立有效地开展数据侦查工作。二是基层公安机关对大数据应用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三是基层经侦民警年龄普遍偏大,缺乏大数据意识和思维,还停留在传统的办案思维、思路上。
(四)制度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侦查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法律空缺状态。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本身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体系中没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种情况,造成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现象,假如民警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信息、数据泄露,或者超范围、超权限查询、应用数据,都会影响数据安全,引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泄露。另外,数据平台本身也有可能存在系统、设备安全漏洞,危及数据安全。
五、以应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效能的思考
(一)建好数据平台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平台建设至关重要。建议由公安部经侦局牵头建设,省、市、县授权使用并负责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录入。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公安部经侦局统一规划,构建“上下一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数据平台。明确部局和省、市、县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阶段性目标,抓好顶层设计落地、推进跨区域资源共享和协查协作。二是坚持统一发展规划。防止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壁垒引发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要以兼容地域差异、覆盖相关领域、即时准确更新、最大限度共享为标准,优化技术架构,设计具有前瞻性的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综合、可视化的,集数据采集、储存、清洗、应用、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数据平台。三是立足长远发展。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律特点,在平台建设中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适度超前、注重兼容,为未来升级预留空间,避免大拆大建,造成资源浪费。
(二)畅通数据来源
数据的数量与质量直接決定了大数据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各类数据只有充分共享才具有生命力。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大各类数据的采集和共享力度,一方面,应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一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共享。从纵向角度来说,要打破不同层级之间的数据限制,从横向角度来说,要打破不同地域、不同警种之间的数据限制。二是公安机关外部数据共享,还应当与一些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政府、社会行业数据库建立共享机制,如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通讯、房地产、车辆、证券、股票、水电、燃气、网购、医疗、社保、物流、交通等行业领域的数据库,通过直接拷贝、专线接入、授权登陆、开通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数据库共享。三是收集互联网公开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从互联网抓取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有关的数据,包括媒体、通信、社交、特定机构网站公开信息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信息采集,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加大基础信息采集力度,推广建立基础信息随案采集、全面采集、全员采集的制度,逐步建立起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 (三)培养数据人才
不论侦查技术如何发展,人在侦查活动中是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开展数据侦查,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的作用,必须有一支既有大数据思维又会运用大数据办案的专业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经侦数据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经侦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效能:一是要培养大数据思维,引导民警将大数据思维融入侦查思维,自觉养成数据采集、应用于案件偵破有机结合的意识和习惯,从理念上完成传统侦查向数据化侦查的转变。二是要通过教育培训、实战比武、专案研判等方式不断培养经侦民警的数据实战水平,提高发现、获取、整理、分析、应用数据的能力。三是要加强考核激励。经侦数据人才是大数据侦查的直接动力和不竭源泉,直接关系到未来经侦工作的发展水平,公安机关要对数据人才在提拔重用、表彰奖励、典型选树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民警开展数据侦查工作。
(四)规范数据应用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建设应用的生命线,只有强化大数据的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才能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做好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从法律、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监督预警、违规处罚等机制,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二是要规范数据管理应用。数据获取、应用要严格依法依规,要坚持合法、及时、准确、适度的原则,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使用行为。三是应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数据溯源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产生、推移演化的整个过程保存、记录下来,从技术层面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四是要做好安全技术支撑,通过技术改进,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公安科技创新发展营造机遇[4]。
参考文献
[1] 于龙.公安大数据的特征优势与实践应用[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21(05):48-55.
[2] 孙自强,于龙.公安大数据时代金融犯罪预警防控研究[J].中国防伪报道,2020(12):82-89.
[3] 王旭,肖洪伟.试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27):182-183.
[4] 于龙.基于科技兴警视角智慧110报警系统的设计[J].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2020(05):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