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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名义上只是向有牌照、有金融名分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协助服务,但实质上却承担了风险集聚、资金期限错配等功能
近日,京东金融将其官微、头条号等社交平台中的账号全部更名为“京东数科”,京东金融的转型迈出关键一步。其实京东的转型早有端倪,2018年4月,京东金融CEO陈生强就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京东金融将不再持有金融产品,而是将其转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去做,自己则提供科技方面的输出。而且,“去金融化”也并不是京东金融独有的态度,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百度金融等金融科技巨头都曾有类似的表态。
这是多么奇妙的一个旅程,要知道也就是四五年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科技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可以说是生生创造了一个“互联网金融”业态。那时候无论是科技巨头,还是毫无技术和数据积累的冒险者,都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而且想尽各种办法以求在公司名称中嵌入“金融”或类似字眼,生怕外界不知道其有意涉足金融业务。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改一个与互联网金融沾边的名来提升股价。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国的金融业带来“鲇鱼效应”,刺激各方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也带来了种种问题,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风险事故,进而引发长达数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至今尚未终结。在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之后,跟其有关的机构纷纷改头换面,宣称自己实际上为“金融科技”、“科技金融”等,而不是互联网金融,更有甚者直接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金融”字样,宣布要“去金融化”。
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许行业,一直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牌照才能经营,没有获得监管当局的准入,金融机构无法开展金融业务。因此一个机构在其企业注册名称或常用商标名称中是否能包含“金融”字样,监管部门一直非常慎重。这一点并无不妥,然而我们又不能太过看重这个“名分”。互联网金融数年发展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全方面的,而其中一点教训就是一项业务是否应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应该依凭该业务的内在性质和特征,而不是其对外宣示的名称和招牌。
比如说,P2P网络借贷在美国就被定义为一种债券发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接受美国证监会的金融监管,特别是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但在中国,P2P网络借贷就不被当作正式的金融业务,而是认定为一种直接借贷业务,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用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上位法援引,也不是相关金融法规,而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后者是规范非金融的零散民间借贷业务的法规依据。而现在P2P网络借贷产生的种种问题又跟其没有金融名分,从而迟迟无法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很有关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业务存在名分与实质的悖论,它们与有名分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当中,有时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有段时间盛行“现金贷”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合作。一般理解,助贷模式是指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资金;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为持牌机构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在上述模式中,虽然资金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但往往通过合约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助贷机构,而同时没有金融名分的助贷机构,却实质上承担了风险集聚、期限错配等职能。可以说,在这里金融名分和金融实质是完全颠倒的,因而很快被禁止。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正在将越来越多极其细分的业务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来负责。即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使得第三方的金融科技企业能够通过专业化和细分市场进入传统金融服务供给链,同时也把金融产业拉得越来越长、越来越细。例如,在金融科技的冲击下,现在银行几乎可以把所有具体业务都独立外包出去,如风险管理、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信用卡等等。然而,需要反思的是,如果这种独立和外包不断发生,传统金融业留下的到底是什么?什么业务才算是金融业的核心,从而需要有金融名分的机构才能从事。这需要我们对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定义进行反思。
而且什么金融业务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什么业务因为独立于核心金融业务,从而可以免受金融监管?会不会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在与金融機构合作中,名义上只是向有牌照、有金融名分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协助服务,但实质上却承担了风险集聚、资金期限错配等功能,从而虽无金融之名分,却有金融之实质。虽然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确实值得我们反思,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企业改头换面,宣称自己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时。
(编辑:陆玲)
近日,京东金融将其官微、头条号等社交平台中的账号全部更名为“京东数科”,京东金融的转型迈出关键一步。其实京东的转型早有端倪,2018年4月,京东金融CEO陈生强就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京东金融将不再持有金融产品,而是将其转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去做,自己则提供科技方面的输出。而且,“去金融化”也并不是京东金融独有的态度,蚂蚁金服、腾讯金融、百度金融等金融科技巨头都曾有类似的表态。
这是多么奇妙的一个旅程,要知道也就是四五年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互联网科技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可以说是生生创造了一个“互联网金融”业态。那时候无论是科技巨头,还是毫无技术和数据积累的冒险者,都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而且想尽各种办法以求在公司名称中嵌入“金融”或类似字眼,生怕外界不知道其有意涉足金融业务。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改一个与互联网金融沾边的名来提升股价。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给中国的金融业带来“鲇鱼效应”,刺激各方加快金融创新步伐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也带来了种种问题,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风险事故,进而引发长达数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至今尚未终结。在互联网金融被污名化之后,跟其有关的机构纷纷改头换面,宣称自己实际上为“金融科技”、“科技金融”等,而不是互联网金融,更有甚者直接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金融”字样,宣布要“去金融化”。
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许行业,一直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金融牌照才能经营,没有获得监管当局的准入,金融机构无法开展金融业务。因此一个机构在其企业注册名称或常用商标名称中是否能包含“金融”字样,监管部门一直非常慎重。这一点并无不妥,然而我们又不能太过看重这个“名分”。互联网金融数年发展的历史教训是深刻的、全方面的,而其中一点教训就是一项业务是否应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应该依凭该业务的内在性质和特征,而不是其对外宣示的名称和招牌。
比如说,P2P网络借贷在美国就被定义为一种债券发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接受美国证监会的金融监管,特别是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但在中国,P2P网络借贷就不被当作正式的金融业务,而是认定为一种直接借贷业务,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用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上位法援引,也不是相关金融法规,而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后者是规范非金融的零散民间借贷业务的法规依据。而现在P2P网络借贷产生的种种问题又跟其没有金融名分,从而迟迟无法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很有关系。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业务存在名分与实质的悖论,它们与有名分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当中,有时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有段时间盛行“现金贷”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合作。一般理解,助贷模式是指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资金;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为持牌机构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在上述模式中,虽然资金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但往往通过合约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助贷机构,而同时没有金融名分的助贷机构,却实质上承担了风险集聚、期限错配等职能。可以说,在这里金融名分和金融实质是完全颠倒的,因而很快被禁止。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正在将越来越多极其细分的业务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来负责。即金融科技的深入发展使得第三方的金融科技企业能够通过专业化和细分市场进入传统金融服务供给链,同时也把金融产业拉得越来越长、越来越细。例如,在金融科技的冲击下,现在银行几乎可以把所有具体业务都独立外包出去,如风险管理、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信用卡等等。然而,需要反思的是,如果这种独立和外包不断发生,传统金融业留下的到底是什么?什么业务才算是金融业的核心,从而需要有金融名分的机构才能从事。这需要我们对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定义进行反思。
而且什么金融业务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什么业务因为独立于核心金融业务,从而可以免受金融监管?会不会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在与金融機构合作中,名义上只是向有牌照、有金融名分的金融机构提供了协助服务,但实质上却承担了风险集聚、资金期限错配等功能,从而虽无金融之名分,却有金融之实质。虽然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确实值得我们反思,特别是当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企业改头换面,宣称自己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时。
(编辑: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