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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首先从共同目标功能与内在冲突两方面,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联性进行阐述。其次重点论述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立法的设想,从立法方向立法目标多方面展开探讨,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法得意落实,维护知识产权市场领域的公平公正性,丰富关于知识产权反垄断研究的理论文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联性
1.二者具有共同目的和功能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同的目的与功能。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的智力所得具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任何人对智力成果的窃取,盗用都是违法行为。其所有权中包括智力成果的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版权,智商所得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与物理,并且在形成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便是对人们所投入的各项经历易于保护,并鼓励运用智慧创造专有产品。从这一层面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对人们创造的一种鼓励,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鼓励支持创新而产生,因此两者之间在共同目标上存在一致性。反垄断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在某一领域中存在垄断现象影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存在,是对人们为达到某一目的过程中所投入的智力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十分微妙,两者之间既存在相同目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冲突。
2.二者之间存在内在冲突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内部冲突,知识产权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智力成果的垄断。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才具有对相关产物的决定权,包括商标所属权以及技术使用,从这意义上,可以将其定义为是法律保护的垄断。知识产权的存在,如果不能得到正确利用。可能会造成市场上的垄断问题产生,反垄断法在推行应用中并不存在死角。对于任何情况下的不合理垄断行为,均可以进行制裁,两者之间便存在内在冲突,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得到良性应用,可能会破坏反垄断所造成的公平市场环境。
3.存在私益目标与公益目标差异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个人以及团队的智商成果,在市场环境中对于知识成果的使用,其保护的侧重点也是倾向于私益目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可以被理解为私法,对于智商成果以及智商成果应用中产生的经济效益保护,也更倾向于私权保护,但知识产权在目标上是以公益为目标的,具体落实中却更倾向于私益方面。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是以公共环境为目的,落实过程中也倾向于社会的公权目标,两者在法律保护本质方面存在冲突,但这一方面并不能反映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违反问题,而是需要在落实应用中找到其中的均衡点。
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立法设想
1.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并防止滥用
知识产权领域设立反垄断法,首先应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并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法滥用,知识产权并不是反垄断法的豁免部分,法律是平等的。对于知识产品的管理,应该将其详细落实到合同中,这样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法也能得到正确利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過程中所存在的垄断问题,更应该将其详细划分在知识产权传播保护中,定区分保护之外的使用允许范围。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反垄断立法,应该详细区分保护用途与滥用的区别,这样反垄断法才能发挥作用,切实有效的落实,并制止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中的保护法滥用。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垄断现象,更应该追究其根源,包括技术转让以及智商成果传播,都应该再详细条款规定范围内开展,进而达到反垄断的立法效果
2.明确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界定标准
反垄断立法需要再详细界定标准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比较特殊,在该领域设立反垄断法,需要明确区分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以及滥用造成市场竞争限制问题的界定标准。反垄断法设定,应起到知识产权领域秩序维护的效果,并且不应该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范围内的正当权益造成侵犯。通过这种知识产权限制竟争的标准界定,在接下来的反垄断立法环节中,才能够有明确的约束监管范围,并发挥不良现象的控制效果。反垄断立法目标在于对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公平性,界定标准确定后,反垄断法的应用才能发挥切实作用,否则终究知识空谈。
3.出台详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条款
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立法。需要出台详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条款。形成法律条款约束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种种违反市场秩序行为。才能够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制裁。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特殊性,也是发垄断立法所面对的难点,不仅要确保法律条款具有约束作用,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兼顾两项法律执法功能的体现,发挥作用的同时缓解其中存在的冲突矛盾。发垄断法律条款完善并得到落实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立法才得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中发垄断立法,仍然任重而道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若在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或阻碍了技术的传播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反垄断法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们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因其独占的固有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潜在威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双重关系,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冲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研究,对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促进知识成果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高通反垄断案中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6.
[3]张汉东.大力推进实施竞争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2016年新巴山轮会议上发言[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12):8-9.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联性
1.二者具有共同目的和功能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共同的目的与功能。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的智力所得具有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任何人对智力成果的窃取,盗用都是违法行为。其所有权中包括智力成果的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版权,智商所得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以及资金与物理,并且在形成过程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便是对人们所投入的各项经历易于保护,并鼓励运用智慧创造专有产品。从这一层面分析,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都是对人们创造的一种鼓励,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鼓励支持创新而产生,因此两者之间在共同目标上存在一致性。反垄断法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在某一领域中存在垄断现象影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存在,是对人们为达到某一目的过程中所投入的智力成果的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十分微妙,两者之间既存在相同目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冲突。
2.二者之间存在内在冲突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内部冲突,知识产权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智力成果的垄断。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才具有对相关产物的决定权,包括商标所属权以及技术使用,从这意义上,可以将其定义为是法律保护的垄断。知识产权的存在,如果不能得到正确利用。可能会造成市场上的垄断问题产生,反垄断法在推行应用中并不存在死角。对于任何情况下的不合理垄断行为,均可以进行制裁,两者之间便存在内在冲突,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得到良性应用,可能会破坏反垄断所造成的公平市场环境。
3.存在私益目标与公益目标差异性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个人以及团队的智商成果,在市场环境中对于知识成果的使用,其保护的侧重点也是倾向于私益目标。知识产权保护法可以被理解为私法,对于智商成果以及智商成果应用中产生的经济效益保护,也更倾向于私权保护,但知识产权在目标上是以公益为目标的,具体落实中却更倾向于私益方面。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是以公共环境为目的,落实过程中也倾向于社会的公权目标,两者在法律保护本质方面存在冲突,但这一方面并不能反映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违反问题,而是需要在落实应用中找到其中的均衡点。
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立法设想
1.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并防止滥用
知识产权领域设立反垄断法,首先应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并防止知识产权保护法滥用,知识产权并不是反垄断法的豁免部分,法律是平等的。对于知识产品的管理,应该将其详细落实到合同中,这样在合同条款规定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法也能得到正确利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過程中所存在的垄断问题,更应该将其详细划分在知识产权传播保护中,定区分保护之外的使用允许范围。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反垄断立法,应该详细区分保护用途与滥用的区别,这样反垄断法才能发挥作用,切实有效的落实,并制止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中的保护法滥用。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垄断现象,更应该追究其根源,包括技术转让以及智商成果传播,都应该再详细条款规定范围内开展,进而达到反垄断的立法效果
2.明确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界定标准
反垄断立法需要再详细界定标准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比较特殊,在该领域设立反垄断法,需要明确区分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以及滥用造成市场竞争限制问题的界定标准。反垄断法设定,应起到知识产权领域秩序维护的效果,并且不应该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范围内的正当权益造成侵犯。通过这种知识产权限制竟争的标准界定,在接下来的反垄断立法环节中,才能够有明确的约束监管范围,并发挥不良现象的控制效果。反垄断立法目标在于对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进行限制,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公平性,界定标准确定后,反垄断法的应用才能发挥切实作用,否则终究知识空谈。
3.出台详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条款
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立法。需要出台详细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条款。形成法律条款约束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种种违反市场秩序行为。才能够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制裁。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特殊性,也是发垄断立法所面对的难点,不仅要确保法律条款具有约束作用,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兼顾两项法律执法功能的体现,发挥作用的同时缓解其中存在的冲突矛盾。发垄断法律条款完善并得到落实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立法才得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中发垄断立法,仍然任重而道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若在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或阻碍了技术的传播则可以认定其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反垄断法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们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因其独占的固有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潜在威胁。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具有双重关系,二者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冲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研究,对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促进知识成果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高通反垄断案中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2]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6.
[3]张汉东.大力推进实施竞争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2016年新巴山轮会议上发言[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12):8-9.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