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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项条款中,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法律未明确列举,其中对“严重”的程度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究竟什么情况才算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呢?对严重程度的具体限度标准又是什么?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法律对此未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标准,导致实践中对此规定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此问题做一个专门的判例研究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