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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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目前,“袭警”类妨碍公务案件频发,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执法机关权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处罚普遍较轻,将是否达到轻微伤作为入罪标准、将对民警的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等问题。出于保护公民权利自由的同时捍卫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考虑,针对袭警类案件的办理,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关键词 袭警犯罪 司法政策 执法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杨振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
  2008年初至2013年底,5年期间S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类案件共计办理52件66人,受理刑事案件总数为1816件2533人,占比例2.9%和2.6%,这一比例虽然不高,但也属于多发性案件。在妨害公务类案件中,侵害对象为民警执法行为的妨害公务案件共计41件53人,占到妨害公务案件的比重78.8%和80.3%,其余案件的侵害对象多为城管执法、交通执法、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我区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基本情况与北京市同类案件情况基本相同,即侵害公安民警执法类的妨害公务案件常年维持高发态势,其中不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一、案件特点
  1.多为使用暴力妨害依法执行公务民警的行为:在统计的41件53人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人使用暴力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而且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均没有瑕疵。
  2.酒后滋事殴打民警的案件频发,此类犯罪的人数共计20人,占到总数37.7%。该类犯罪的共同特点就是,犯罪人多酒后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降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由于该类犯罪人员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辱骂民警,或打砸警车等警用设备,极易造成群众围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酒后殴打公安民警的案件共计批捕18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人;目前,15个人有最终处理结果,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被判处拘役,其中判刑最高的2008年赵北大案,该人酒后殴打民警,造成轻伤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还有2013年马德全妨害公务案,该人醉酒驾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该人无故殴打,并辱骂执法民警长达半个多小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后该人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判处该人拘役三个月。
  3.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情节严重:此类案件共计7件7人,占总数17.1%和13.2%。该类案件多发生在交通民警执法过程中,犯罪人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驾车强行逃离,民警上前阻拦,嫌疑人不顾民警的阻拦和生命安全,驾车拖带、撞伤执法民警。此类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对于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极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上述案件,5人被批准逮捕,1人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人因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有最终处理结果的6人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2人,分别是10个月和6个月,拘役3人,1人做相对不诉处理。
  二、办理该类案件中存在问题
  (一)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处理结果相对较轻
  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数为42人,占总人数79.2%;不逮捕11人,其中8人是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2人证据不足不批捕,1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总计44人有处理结果的案件中,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人,均为一年有期徒刑;判处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判处3-5个月拘役16人,缓刑4人;判无罪2人;存疑不诉4人,相对不诉3人。此外,在批准逮捕的42人中,有16人被法院判处拘役,占批捕总人数38.1%;另有1人做存疑不诉,2人被法院判处无罪。
  (二)将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标准
  在42件案件中,33件造成民警轻微伤至轻伤的结果,有9件尚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但有5件被批准逮捕,有 5件做有罪判决,其中2件判有期徒刑,2件判拘役,1件判缓刑,1件相对不诉,1件不予批捕,另两件无处理结果。而且,目前所在区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逐渐形成一个规则,就是妨害公务类案件都要达到轻微伤以上标准,才能起诉乃至判决,这一标准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在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却成为不成文的规则。毋庸置疑,有了这一标准,会给具体审判和参与诉讼的人员(公诉人)认定起来更加明确;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是否达到轻微伤的标准作为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唯一标准,往往就会以偏概全,甚至是过于教条。因为袭警类妨害公务类案件的情况多种多样,其危害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造成执法民警伤害的后果,而更多的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战,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
  (三)将被侵害民警是否获得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
  在上述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中,判处缓刑4人、相对不诉的3人中,乃至于被判处拘役的16人中,有一定数量的犯罪人对被侵害民警进行民事赔偿,而且多数民警在获得赔偿后出具了谅解意见书,表示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法院则会将犯罪人赔偿民警的情节,作为最后量刑的重要参考从而做出从轻处罚,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而不是执法者本人,因此,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公务人员及所在单位接受被告人赔偿这一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执法人员也不能就其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
  在英美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多数国家将袭击警察的犯罪单独设立为袭警罪,目的在于确保警察的执法权威,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英国刑法中,袭击、对抗或者妨碍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的犯罪。根据英国《1996年警察法》第89条之规定,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或者对抗、恶意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者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构成袭警罪 。美国虽然没有单独设立袭警罪,但对于侵害民警执法的行为也将受到较为严厉刑事处罚,而且该国在保障警察执行公务方面措施非常有力。   四、对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的思考和建议
  (一)理念的纠偏
  我们拿《刑法》设定的妨害公务罪来讲,其目的就是在于惩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维护国家执法机关权威性,从而保证社会安定有序。此外,我们还应该将公民正当维权行为和恶意、无端的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相区别开,前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后者则属于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应该依照法律程序来加以处罚。
  (二)建议完善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或单独设立袭警罪
  警察职业特点就是对社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他们的职权和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我国的公安机关肩负的社会管理职责更为广泛,包括治安管理、刑事侦查、交通管理、户籍、消防等诸多方面。正因为和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所以受到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就比其他国家机关要多的多。而且笔者在前文中也分析到,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分析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方面有区别于其他妨害公务犯罪的地方,而目前妨害公务类案件尤其袭警类案件没有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偏颇,因此尽快完善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抑或将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单独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对警察执法的保障机制
  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社会秩序稳定的捍卫者,承担大量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又肩负维护社会稳定的艰巨使命。广大公安民警为了履行职责,超负荷工作,流血流汗,甚至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在实践中,虽然不排除一小部分民警违法乱纪,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但是应该肯定公安队伍绝大多数都是依法履行职责,值得国家和公民信赖的。但是现在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网络舆论有一中观念,就是在警察和民众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时,社会舆论就会一边倒站在民众这边。这种舆论倾向会严重误导公众甚至公安机关内部的认知,在实践中甚至导致很多公安民警面对不法分子时不敢、不愿执法的严重的后果,我想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舆论倾向,也不是一个成熟社会应该有的思想观念,对这种舆论倾向应当逐步予以纠正,并且全社会应当给公安民警执法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舆论环境。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自身应当完善对每一名民警的执法保障机制,具体建议是应建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负伤的内部补偿机制、情况核查、舆论引导、危机公关等机制。目的就在于确保广大战斗在一线的民警放心的去执法,尽职尽责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王新环,朱克非,张京晶.妨害公务案件疑难问题实证研究.北京市人民检察网.
  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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