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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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之解决须建立在网络服务模式和工作原理基础上。作为“引路者”,未直接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者,构成要素包括在网络上非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该使用对作品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网络版权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部分情况下的主观过错。传统著作权间接侵权判定“避风港规则”需随搜索引擎技术发展进行修正,在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建立良性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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