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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telnet命令返回的代码仅为推论,只能作为证明涉案软件使用情况的初步证据,该推论自可被相反的推论证伪,证明“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仍是软件著作权纠纷举证的核心.软件的使用者应是其实际控制和使用者,而当软件复制行为实施者和软件的商业使用者分离时,要求软件商业使用者承担责任并不要求其实际实施了复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