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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中国社会建立的特有的以“家”为核心的“亲情”文化体系,国人解决各种纠纷采取的最一般的方法就是基于某种“亲缘”关系而产生的“调解式”方式,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确实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纠纷当事人常常基于“亲情”而作出种种让步,通过牺牲某些个人利益而去努力维护“家族利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同我国社会长期以来所采用的“社会控制方式”是有直接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