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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作为国际私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自其产生以来倍受争议,各国对其态度也不尽相同,而我国对其一直保持回避态度,直到2010年我国改变以往的回避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直接规定不接受反致。反致制度存在一世纪之久,在国际私法发展各个阶段中都展现出不可替代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