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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已经确定对以下活性成分进行重新登记:杀虫剂吡螨胺、除草剂苄嘧磺隆、植物生长调节剂5-硝基愈创木酚钠、2-硝基苯酚钠以及4-硝基酚钠。这些活性成分将于2009年11月1日加至欧盟农用化学品登记指令(91/414)附录Ⅰ中。2010年4月30日前,所有欧盟成员国现有批准证书必须与附录Ⅰ要求一致。根据附录所列条件,含有上述有效成分的产品在2014年4月30日前需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