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1949年《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对科学历史观提倡的规定,标志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宪法制度构造的肇始和开端,也揭开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新篇章。以科学历史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宪法制度设计既以1949年前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此的理论探索为思想渊源,也以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历史观方面重大实践为历史基础;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科学历史观”到1982年宪法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反映的不只是概念表达的简单变化,而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科学历史观教育实践的重大变迁。
[关键词] 科学历史观教育 《共同纲领》 宪法 渊源
2013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此后,关于唯物史观学习和教育的讨论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实际上,我国关于唯物史观教育由来已久,推究其源,拥有“建国宪法”[1]P184之称的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实为其发端。《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这一条文首次庄严入宪,既揭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科学历史观教育(即唯物史观教育)的新篇章,也为共和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成奠定了宪法制度基础。本文拟对《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立宪旨意、渊源和变迁做一粗浅梳理,为现代中国科学历史观教育(即唯物史观教育)制度体系的研究提供某种借鉴。
一、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1949年的《共同纲领》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实际上就是主张通过科学历史观教育,使当时包括四个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能够运用科学历史观观察、分析社会现象和历史问题。“教育”是“提倡”的基础,更是“提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易言之,先有科学历史观的教育,然后有科学历史观的运用,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逻辑地包含了提倡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当然,二者之间也许没有明显的先后关系,诚如毛泽东所言,“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2]P181,在实践中“运用”科学历史观本身也就是教育、学习。因此,《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可以说实质上就是关于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规定。
为什么《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不明言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学习而径直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
首先,教育需要现实的教育制度。1949年是共和国建章立制的年代。但当时全国科学历史观教育制度并没有迅速建立起来。党的科学历史观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很不健全。以中共中央宣传部为例。1949年进城后,中宣部内无职能机构,干部仅二十余人,由部长直接领导工作[3]P9。同时,“党的许多宣传机关当时对于思想工作的领导是停顿在很低的水平上。宣传机关中很少专门注意思想工作的人员;原有的思想工作人员大部分被分配在行政的岗位上;许多担任思想工作的人员,也很少专心致志于思想工作”[4]P24。党内虽有马列学院教育机构和制度,但也尚在建立之中且教育成效不容乐观。1948年12月刘少奇在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中说,我们全党有300多万党员,多数人在马列主义理论修养方面“还有很多缺点”[5]P412。至于社会大众层面和学校,则相关教育机构和制度更加缺乏。基于“《共同纲领》之中,凡是规定了的都必须是完全能实行的”[6]P76认识,没有现实的教育制度作基础,只能先作提倡。
其次,是唯物史观本身发展和现实政治的需要。1949年的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没有建立起来,相反,唯心主义历史观却很盛行。同时在1949年,提倡科学的历史观不仅是社会科学的学术问题,更是一个与现实密切相关的政治问题。因为,能否用科学的历史观点来分析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直接关系对中国近代革命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理解正确与否的问题。提倡科学历史观,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提倡正确的党史观和正确的政治观。
第三,《共同纲领》四十四条中“‘科学的历史观点’,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历史观”[6]P270;若明确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实际上就是启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安排,与《共同纲领》历史使命也不相吻合。因为,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是着眼现在,强调事实和进程,期望实现构建唯物史观教育的国家制度;而提倡唯物史观的运用,则是“说明现尚不存在,而应在将来达到和争得的东西”[1]P188;二者之间,唯物史观教育离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相对要近些:如果说提倡唯物史观的运用只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大致树立了社会主义旗帜,那么提倡唯物史观教育就有采取社会主义重大步骤的意味。而1949年《共同纲领》的主要使命和任务,依据周恩来起草的《新民主主义共同纲领》(草案初稿)的序言,是“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领导与集中中国人民的一切力量,迅速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医治战争创伤,统一全中国,并有系统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及国防的各项建设,以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新中国”[6]P59,简单地说,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及肃清反动残余”[6]P53,而不是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采取重大步骤实现社会主义。着眼未来的“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的提法更适合《共同纲领》的宗旨和精神。
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共同纲领》中处于什么地位?从表面上看,《共同纲领》制定者们是把它作为文化教育方面的一项基本政策提出而放在《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里。今人研究《共同纲领》第五章内容时,似乎探寻当时制宪者思路,认为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里共九个条文,涉及新中国文化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教育方针、社会公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道德、国民体育等八个方面基本国策,其中第四十四条就是对社会科学方面做出的政策规定[7]P96。笔者认为,与其把《共同纲领》四十四条作为规范社会科学的基本政策,还不如把它理解为共和国初年对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宪法制度安排,可能更符合当时制宪者们立宪初衷和愿意。第一,《共同纲领》是一部建国宪法,它需要对国家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作出较完备的制度安排。纵观《共同纲领》全部条文,没有其它的条文,只有四十四条是立宪者们在新中国意识形态方面制度构建的奇思妙作: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它没有鲜明地打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回避了马列主义指导的字眼,采取了“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这一寓先进性于普遍性之中的表达方法,具有极强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整合、约束、指导力量;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的历史观毫无疑义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如果联系中国共产党人从接受唯物史观到接受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8]P6,特别是联系毛泽东同志“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9]P15的不刊之论,则我们可以说,《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通过明为提倡运用、实则提倡教育的规定,又含蓄巧妙地高举了马克思主义旗帜,从而“实际上确立了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即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3]P7。第二,《共同纲领》在制定、讨论过程中,人们对包括第四十四条在内的“文化教育政策”第五章内容“讨论不多”[10]P290。主要原因可能是,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制度安排,像《共同纲领》中对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军事制度等设定一样,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个经验总结,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无需过多讨论。当然《共同纲领》第五章的其它各条文,仔细分析,实际上都深受第四十四条思想的影响,散发着用科学历史观研究和解释文化现象的气息。例如,第四十一条“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為主要任务”,第四十二条提倡包括爱人民在内的“五爱”公德,第四十五条“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七条“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第四十九条“发展人民广播事业”等等,要么是科学历史观(即唯物史观,特别是其中的群众史观)指导下的文化工作政纲对策,要么本身就是第四十四条精神的延伸、细化,因而,人们也不会有过多不同的意见。第三,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既然像国体、政体一样都属重大宪法制度,为什么不放在第一章总纲里?这可能与《共同纲领》的起草者和制定们的立宪经验不足有关。“对于从来没有执掌全国政权经验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建立一个新国家的建国纲领究竟应当是什么样子,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任何现成经验”[6]P41-42。因此《共同纲领》各章内容的安排未必是那样完美无瑕,呈现出宪法制度内在的逻辑性。 二、1949年科学历史观教育入宪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考察科学历史观教育写入1949年“建国宪法”——《共同纲领》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共和国奠基年代制宪者们的立宪初衷和动因。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革命建国后如何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工作作了长期的理论思考和探索,这种探索和思考成为共和国创立时科学历史观教育入宪的主要理论渊源,其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两篇光辉著作中。当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人士李达也清晰地看到,《共同纲领》主要是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及其他许多著作拟定出来的,是毛泽东思想的具体体现。[11]P34建国后如何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工作?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两文中提出了两个方面重要考虑:一是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文化上是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但必须以无产阶级思想为领导,因为“现时中国革命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的领导,因而现时的中国新文化也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文化思想的领导,即不能离开共产主义思想的领导”[12]P705。二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了民主革命的胜利和将来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应当努力在工人阶级中宣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适当地有步骤地用社会主义教育农民及其他群众”[12]P704。当然,这一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强调,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和学习主要在工人阶级群众及其先锋队组织里进行,即“用共产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去观察问题、研究学问、处理工作、训练干部”,而不是在全体国民中实施、当作“整个的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12]P705。而在1949年6月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主张开始发生改变。他指出,因为有了人民的国家政权,“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可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13]P1476。即,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学习,不仅必须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组织里进行,也可以在全体人民范围内提倡和实施,1940年时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学习不能作为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的主张开始被放弃。甚至,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也不再提“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这一概念,是否意味着毛泽东开始考虑,共产主义思想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学习,不能单从教育和文化的角度去考虑,而必须上升至重大的宪法制度高度去予以谋划?
当然,首先倡导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而不是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并把它写进《共同纲领》,这可能还得从中国共产党人实践经验中去分析。近代中国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外部民族生存危机深重,一次又一次革命的失败,使得中国先进分子在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后,首先被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所吸引,“从接受唯物主义历史观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8]P6,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特别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观点等,分析近代中国社会矛盾和基本国情,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科学理论,并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唯物史观的成功的运用和实践,锻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1949年毛泽东在总结中国胜利经验时候说,“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13]P1471。
可是,正當唯物史观及唯物史观指导下的中国革命在1949年的中国大奏凯哥的时候,以杜鲁门为首的美国政府为了应付国内舆论对政府的责难和批评,在1949年发表了《中美关系白皮书》及国务卿艾奇逊致总统杜鲁门的信,从为美国政府的政策作辩护的角度叙述中国近代史,美化其对中国的侵略政策,表现出十足的“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历史观”[13]P1509,同时表达其对同样持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中国“民主个人主义者”“终于会再现身手”和“摆脱外国的羁绊”的期望[13]P1486。毛泽东把白皮书看作是教育那些对美国政府抱有好感的人们绝好教材,也把批判白皮书看作是唯物史观宣传、教育的绝好机会。在《共同纲领》通过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为新华社连续撰写了《丢掉幻想、准备斗争》《别了,司徒雷登》《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友谊”,还是侵略?》《唯心历史观的破产》等五篇社论,揭露美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本质,运用唯物史观系统阐述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尤其是中国革命史发生发展的规律,驳斥艾奇逊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公开表明“我们是反对历史唯心论的历史唯物论者”[13]P1515。对白皮书的批判,“引起了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报社,各学校以及各界民主人士的广泛的注意和讨论,他们并发表了许多正确的和有益的声明”,应该说对宣传唯物史观起了初步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唯物史观宣传、教育、学习的真正开端。有鉴于开国前夕科学历史观教育成功的实践,以科学历史观教育和学习的提倡来推动新中国社会马克思主义教育学习活动、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可能成为当时制宪者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的提倡写进《共同纲领》的合理选择。
三、《共同纲领》之后科学历史观教育的立宪路径追踪
提倡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写进《共同纲领》条文后,科学历史观教育(实际上是包括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这些制度大致包括干部理论教育制度、全体党员教育和干部教育制度、工农积极分子教育制度、知识分子政治教育制度、民主人士思想改造与学习制度、群众宣传思想工作制度等[3]P7。
但《共同纲领》之后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没有出现在1954年宪法条文中。为什么1954年宪法中没有写上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条文?据陈伯达在1954年3月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阐述的,1954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是它的发展”;《共同纲领》各项根本原则,经过实行,证明完全正确并已有显著成功和效果的,在宪法草案中被肯定下来,但《共同纲领》中有些过时了的东西或者有些在宪法中可以省略的,就没有再写在宪法草案里面[7]P117。经过实行,证明完全正确并已有显著成功和效果的,是哪些?这些内容有很多。譬如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等各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被保留下来,且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带有浓厚的时间性,不需要在宪法草案中继续规定了[14]P326。但《共同纲领》中第四十四条显然不具“浓厚的时间性”,或不属“已完全实现”,其在1954年宪法草案及后来正式颁布的的宪法条文中因何未被保留? 检索1954年宪法起草和讨论的过程,吴玉章代表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思路。他说,1954年宪法“处处都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真理”,他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包括宪法内容的课程列为共同必修的政治课程,以进行系统的教育”[7]P167。换言之,1954年宪法并没有舍弃唯物史观及唯物辩证法教育的主张,反而因其根本法的地位,“处处都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真理”,起到了比将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写进宪法条文更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同时,还有一种可能是,1954年宪法暂时未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宪法条文,并不是说这一教育制度不重要,也不是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需要开展这一教育(对此,刘少奇在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要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前进,首先就要在思想上打底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教育自己和全国的人民……这个任务是伟大的、艰苦的和光荣的,是需要很长时期才能完成的”[15]P82);相反,处在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更需要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为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成和整个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迈进获得思想上的保障。同时,1954年宪法暂时未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宪法条文,并不是说将来永远不写、这一制度可有可无。1953年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就说: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的宪法也是现阶段的宪法,将来还会修改[7]P108。毛泽东也说过,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7]P119-120。细细揣摩上述观点,科学历史观教育没有写进1954年宪法并非重要疏漏。
果然,20年后的1975年宪法,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重回我国宪法文本。1975年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管这两个法条没有直接使用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表述,但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表述里,应该包含着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在里面。当然,1975年宪法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11]P126,从当时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来看,修宪者在宪法条文中重新提倡包括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学习,目的仍是“要我们十分注意抓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社会主义革命,注意解决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10]P200,意识形态上的宪法制度安排同样弥漫当时政治上极“左”思潮。同时,1975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提倡包括科学历史观在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学习时,只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这一义务,似乎在校学生和此外的其他的社会成员无需接受教育和学习,显然与七五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整个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规定相冲突。对此,1978年宪法及时作了修改,该宪法文本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当然,1978年宪法也仍然没有明确使用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表述。
历史在1982年终于走回到自己正确的轨道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是对1949年“建国宪法”——《共同纲领》确立的共和国宪法制度跨时空的逻辑回归。它表明科学历史观教育的宪法制度安排同样来自于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与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12]P664。不过,1982年宪法在文字表述时没有再使用“科学的历史观”,而是径直使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也表明,当前对“科学历史观”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或“唯物史观”仍有质疑的人们应当释疑了,因为自共和国建国以来就是如此。○
参考文献:
[1]陳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王树荫,王炎.新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史纲(1949-2009)[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党的宣传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51—1992年[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
[5]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陈扬勇.建设新中国的蓝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8]陈先达.唯物史观在新中国的五十年[J].哲学动态,1999(10).
[9]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1984.
[10]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G].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11]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1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4]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15]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 张荣辉
[关键词] 科学历史观教育 《共同纲领》 宪法 渊源
2013年1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此后,关于唯物史观学习和教育的讨论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实际上,我国关于唯物史观教育由来已久,推究其源,拥有“建国宪法”[1]P184之称的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实为其发端。《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这一条文首次庄严入宪,既揭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科学历史观教育(即唯物史观教育)的新篇章,也为共和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成奠定了宪法制度基础。本文拟对《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立宪旨意、渊源和变迁做一粗浅梳理,为现代中国科学历史观教育(即唯物史观教育)制度体系的研究提供某种借鉴。
一、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1949年的《共同纲领》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实际上就是主张通过科学历史观教育,使当时包括四个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能够运用科学历史观观察、分析社会现象和历史问题。“教育”是“提倡”的基础,更是“提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易言之,先有科学历史观的教育,然后有科学历史观的运用,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逻辑地包含了提倡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当然,二者之间也许没有明显的先后关系,诚如毛泽东所言,“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2]P181,在实践中“运用”科学历史观本身也就是教育、学习。因此,《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可以说实质上就是关于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规定。
为什么《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不明言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学习而径直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
首先,教育需要现实的教育制度。1949年是共和国建章立制的年代。但当时全国科学历史观教育制度并没有迅速建立起来。党的科学历史观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很不健全。以中共中央宣传部为例。1949年进城后,中宣部内无职能机构,干部仅二十余人,由部长直接领导工作[3]P9。同时,“党的许多宣传机关当时对于思想工作的领导是停顿在很低的水平上。宣传机关中很少专门注意思想工作的人员;原有的思想工作人员大部分被分配在行政的岗位上;许多担任思想工作的人员,也很少专心致志于思想工作”[4]P24。党内虽有马列学院教育机构和制度,但也尚在建立之中且教育成效不容乐观。1948年12月刘少奇在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中说,我们全党有300多万党员,多数人在马列主义理论修养方面“还有很多缺点”[5]P412。至于社会大众层面和学校,则相关教育机构和制度更加缺乏。基于“《共同纲领》之中,凡是规定了的都必须是完全能实行的”[6]P76认识,没有现实的教育制度作基础,只能先作提倡。
其次,是唯物史观本身发展和现实政治的需要。1949年的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没有建立起来,相反,唯心主义历史观却很盛行。同时在1949年,提倡科学的历史观不仅是社会科学的学术问题,更是一个与现实密切相关的政治问题。因为,能否用科学的历史观点来分析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直接关系对中国近代革命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理解正确与否的问题。提倡科学历史观,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提倡正确的党史观和正确的政治观。
第三,《共同纲领》四十四条中“‘科学的历史观点’,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历史观”[6]P270;若明确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实际上就是启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制度安排,与《共同纲领》历史使命也不相吻合。因为,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是着眼现在,强调事实和进程,期望实现构建唯物史观教育的国家制度;而提倡唯物史观的运用,则是“说明现尚不存在,而应在将来达到和争得的东西”[1]P188;二者之间,唯物史观教育离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相对要近些:如果说提倡唯物史观的运用只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大致树立了社会主义旗帜,那么提倡唯物史观教育就有采取社会主义重大步骤的意味。而1949年《共同纲领》的主要使命和任务,依据周恩来起草的《新民主主义共同纲领》(草案初稿)的序言,是“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领导与集中中国人民的一切力量,迅速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医治战争创伤,统一全中国,并有系统地有步骤地进行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及国防的各项建设,以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的新中国”[6]P59,简单地说,就是“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及肃清反动残余”[6]P53,而不是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采取重大步骤实现社会主义。着眼未来的“提倡科学历史观的运用”的提法更适合《共同纲领》的宗旨和精神。
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共同纲领》中处于什么地位?从表面上看,《共同纲领》制定者们是把它作为文化教育方面的一项基本政策提出而放在《共同纲领》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里。今人研究《共同纲领》第五章内容时,似乎探寻当时制宪者思路,认为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里共九个条文,涉及新中国文化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教育方针、社会公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新闻道德、国民体育等八个方面基本国策,其中第四十四条就是对社会科学方面做出的政策规定[7]P96。笔者认为,与其把《共同纲领》四十四条作为规范社会科学的基本政策,还不如把它理解为共和国初年对国家意识形态的重大宪法制度安排,可能更符合当时制宪者们立宪初衷和愿意。第一,《共同纲领》是一部建国宪法,它需要对国家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军事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作出较完备的制度安排。纵观《共同纲领》全部条文,没有其它的条文,只有四十四条是立宪者们在新中国意识形态方面制度构建的奇思妙作: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它没有鲜明地打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回避了马列主义指导的字眼,采取了“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这一寓先进性于普遍性之中的表达方法,具有极强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整合、约束、指导力量;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的历史观毫无疑义就是指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如果联系中国共产党人从接受唯物史观到接受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历史[8]P6,特别是联系毛泽东同志“唯物史观是吾党哲学的根据”[9]P15的不刊之论,则我们可以说,《共同纲领》第四十四条通过明为提倡运用、实则提倡教育的规定,又含蓄巧妙地高举了马克思主义旗帜,从而“实际上确立了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即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3]P7。第二,《共同纲领》在制定、讨论过程中,人们对包括第四十四条在内的“文化教育政策”第五章内容“讨论不多”[10]P290。主要原因可能是,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制度安排,像《共同纲领》中对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军事制度等设定一样,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一个经验总结,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无需过多讨论。当然《共同纲领》第五章的其它各条文,仔细分析,实际上都深受第四十四条思想的影响,散发着用科学历史观研究和解释文化现象的气息。例如,第四十一条“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為主要任务”,第四十二条提倡包括爱人民在内的“五爱”公德,第四十五条“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七条“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第四十九条“发展人民广播事业”等等,要么是科学历史观(即唯物史观,特别是其中的群众史观)指导下的文化工作政纲对策,要么本身就是第四十四条精神的延伸、细化,因而,人们也不会有过多不同的意见。第三,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既然像国体、政体一样都属重大宪法制度,为什么不放在第一章总纲里?这可能与《共同纲领》的起草者和制定们的立宪经验不足有关。“对于从来没有执掌全国政权经验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建立一个新国家的建国纲领究竟应当是什么样子,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任何现成经验”[6]P41-42。因此《共同纲领》各章内容的安排未必是那样完美无瑕,呈现出宪法制度内在的逻辑性。 二、1949年科学历史观教育入宪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考察科学历史观教育写入1949年“建国宪法”——《共同纲领》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共和国奠基年代制宪者们的立宪初衷和动因。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革命建国后如何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工作作了长期的理论思考和探索,这种探索和思考成为共和国创立时科学历史观教育入宪的主要理论渊源,其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两篇光辉著作中。当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人士李达也清晰地看到,《共同纲领》主要是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及其他许多著作拟定出来的,是毛泽东思想的具体体现。[11]P34建国后如何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工作?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两文中提出了两个方面重要考虑:一是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文化上是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但必须以无产阶级思想为领导,因为“现时中国革命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的领导,因而现时的中国新文化也不能离开中国无产阶级文化思想的领导,即不能离开共产主义思想的领导”[12]P705。二是中国共产党人为了民主革命的胜利和将来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应当努力在工人阶级中宣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适当地有步骤地用社会主义教育农民及其他群众”[12]P704。当然,这一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强调,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和学习主要在工人阶级群众及其先锋队组织里进行,即“用共产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去观察问题、研究学问、处理工作、训练干部”,而不是在全体国民中实施、当作“整个的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12]P705。而在1949年6月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主张开始发生改变。他指出,因为有了人民的国家政权,“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可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13]P1476。即,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学习,不仅必须在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组织里进行,也可以在全体人民范围内提倡和实施,1940年时的马克思主义宣传学习不能作为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的主张开始被放弃。甚至,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也不再提“国民教育和国民文化的方针”这一概念,是否意味着毛泽东开始考虑,共产主义思想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学习,不能单从教育和文化的角度去考虑,而必须上升至重大的宪法制度高度去予以谋划?
当然,首先倡导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而不是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并把它写进《共同纲领》,这可能还得从中国共产党人实践经验中去分析。近代中国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外部民族生存危机深重,一次又一次革命的失败,使得中国先进分子在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后,首先被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所吸引,“从接受唯物主义历史观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8]P6,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特别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观点等,分析近代中国社会矛盾和基本国情,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科学理论,并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唯物史观的成功的运用和实践,锻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所以,1949年毛泽东在总结中国胜利经验时候说,“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13]P1471。
可是,正當唯物史观及唯物史观指导下的中国革命在1949年的中国大奏凯哥的时候,以杜鲁门为首的美国政府为了应付国内舆论对政府的责难和批评,在1949年发表了《中美关系白皮书》及国务卿艾奇逊致总统杜鲁门的信,从为美国政府的政策作辩护的角度叙述中国近代史,美化其对中国的侵略政策,表现出十足的“资产阶级的唯心主义历史观”[13]P1509,同时表达其对同样持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中国“民主个人主义者”“终于会再现身手”和“摆脱外国的羁绊”的期望[13]P1486。毛泽东把白皮书看作是教育那些对美国政府抱有好感的人们绝好教材,也把批判白皮书看作是唯物史观宣传、教育的绝好机会。在《共同纲领》通过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为新华社连续撰写了《丢掉幻想、准备斗争》《别了,司徒雷登》《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友谊”,还是侵略?》《唯心历史观的破产》等五篇社论,揭露美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本质,运用唯物史观系统阐述中国近代历史的发展尤其是中国革命史发生发展的规律,驳斥艾奇逊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公开表明“我们是反对历史唯心论的历史唯物论者”[13]P1515。对白皮书的批判,“引起了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报社,各学校以及各界民主人士的广泛的注意和讨论,他们并发表了许多正确的和有益的声明”,应该说对宣传唯物史观起了初步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唯物史观宣传、教育、学习的真正开端。有鉴于开国前夕科学历史观教育成功的实践,以科学历史观教育和学习的提倡来推动新中国社会马克思主义教育学习活动、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可能成为当时制宪者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的提倡写进《共同纲领》的合理选择。
三、《共同纲领》之后科学历史观教育的立宪路径追踪
提倡科学历史观的教育和运用写进《共同纲领》条文后,科学历史观教育(实际上是包括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这些制度大致包括干部理论教育制度、全体党员教育和干部教育制度、工农积极分子教育制度、知识分子政治教育制度、民主人士思想改造与学习制度、群众宣传思想工作制度等[3]P7。
但《共同纲领》之后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和运用没有出现在1954年宪法条文中。为什么1954年宪法中没有写上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条文?据陈伯达在1954年3月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阐述的,1954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是它的发展”;《共同纲领》各项根本原则,经过实行,证明完全正确并已有显著成功和效果的,在宪法草案中被肯定下来,但《共同纲领》中有些过时了的东西或者有些在宪法中可以省略的,就没有再写在宪法草案里面[7]P117。经过实行,证明完全正确并已有显著成功和效果的,是哪些?这些内容有很多。譬如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等各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被保留下来,且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带有浓厚的时间性,不需要在宪法草案中继续规定了[14]P326。但《共同纲领》中第四十四条显然不具“浓厚的时间性”,或不属“已完全实现”,其在1954年宪法草案及后来正式颁布的的宪法条文中因何未被保留? 检索1954年宪法起草和讨论的过程,吴玉章代表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或许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思路。他说,1954年宪法“处处都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真理”,他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包括宪法内容的课程列为共同必修的政治课程,以进行系统的教育”[7]P167。换言之,1954年宪法并没有舍弃唯物史观及唯物辩证法教育的主张,反而因其根本法的地位,“处处都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辨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真理”,起到了比将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写进宪法条文更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同时,还有一种可能是,1954年宪法暂时未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宪法条文,并不是说这一教育制度不重要,也不是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不需要开展这一教育(对此,刘少奇在195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我们要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前进,首先就要在思想上打底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教育自己和全国的人民……这个任务是伟大的、艰苦的和光荣的,是需要很长时期才能完成的”[15]P82);相反,处在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更需要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为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成和整个社会向社会主义的迈进获得思想上的保障。同时,1954年宪法暂时未将科学历史观教育写进宪法条文,并不是说将来永远不写、这一制度可有可无。1953年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就说: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的宪法也是现阶段的宪法,将来还会修改[7]P108。毛泽东也说过,这个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7]P119-120。细细揣摩上述观点,科学历史观教育没有写进1954年宪法并非重要疏漏。
果然,20年后的1975年宪法,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重回我国宪法文本。1975年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尽管这两个法条没有直接使用提倡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表述,但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表述里,应该包含着科学历史观教育的提倡在里面。当然,1975年宪法是一部存在严重缺陷的宪法[11]P126,从当时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来看,修宪者在宪法条文中重新提倡包括科学历史观教育在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学习,目的仍是“要我们十分注意抓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社会主义革命,注意解决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10]P200,意识形态上的宪法制度安排同样弥漫当时政治上极“左”思潮。同时,1975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提倡包括科学历史观在内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学习时,只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这一义务,似乎在校学生和此外的其他的社会成员无需接受教育和学习,显然与七五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整个国家“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规定相冲突。对此,1978年宪法及时作了修改,该宪法文本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当然,1978年宪法也仍然没有明确使用科学历史观教育的表述。
历史在1982年终于走回到自己正确的轨道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这是对1949年“建国宪法”——《共同纲领》确立的共和国宪法制度跨时空的逻辑回归。它表明科学历史观教育的宪法制度安排同样来自于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与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12]P664。不过,1982年宪法在文字表述时没有再使用“科学的历史观”,而是径直使用“历史唯物主义”,这也表明,当前对“科学历史观”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或“唯物史观”仍有质疑的人们应当释疑了,因为自共和国建国以来就是如此。○
参考文献:
[1]陳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王树荫,王炎.新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史纲(1949-2009)[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党的宣传工作会议概况和文献:1951—1992年[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
[5]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陈扬勇.建设新中国的蓝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8]陈先达.唯物史观在新中国的五十年[J].哲学动态,1999(10).
[9]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1984.
[10]王培英.中国宪法文献通编[G].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11]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1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4]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15]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责任编辑 张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