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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渎职侵权视角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面对渎职侵权案件,《刑法》类别比较单一。其刑种主要是罚金刑、自由刑等相关财产刑,法律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没有将其设置为资格刑。
第二、渎职侵权案件的量刑幅度较大、较宽。例如植物、动物检疫舞弊案件中,刑法413条规定最高可以被判十年徒刑,最低判为一个月拘留,其量刑跨度为一月到十年。当犯罪情节类似时,其量刑幅度也是最高五年、最低一月。
第三、缓刑适用原则操作性较差。《刑法》中缓刑的相关规定中,当被告人符合有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时,才能确定其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予以缓刑。渎职侵权案件,因为其法定刑标准相对差低,大部分行为属于偶犯、初犯,所以可以满足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另外,悔过表现体现出易隐藏性、表面性及复杂性,只有领导才有机会犯渎职侵权罪,其文化水平与思想认识较高,大部分人具有“特别好”的认罪态度,他们通常以功过与感情博取法官的谅解。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渎职侵权罪的缓刑、免刑比例逐步提高。
(二)司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渎职侵权罪的立案标准与法律理解上,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不同。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条件方面,《刑法》中规定的清晰度和细致性较差,将“导致严重后果”“导致恶劣影响”等当作是其危害社会的具体要求,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留下很大的弹性空间。
第二、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法官具有自由裁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情节类似的案件,一位法官可能将其判为长期监禁,而另一位法官却可以判为缓刑。渎职侵权案件的法定刑较为宽泛,这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造成对渎职侵权案件当事人量刑较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政府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存在运用政绩抵消犯罪的思想。大部分渎职罪犯人在犯罪前都身居要职,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百姓谋过福利,群众存在容忍、忽视、抵消、原谅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此不良情绪与心理,在侦破渎职案件时检察机关面临着很大的阻力,很多人不配合、不支持、不理解调查工作,提高此类案件的发现和取证难度,而且很多部门从本单位利益和地方效益等方面考虑,法外讲情、功过相抵,让渎职案件处理难的现象更加严重。
三、基于渎职侵权视角避免犯罪轻刑化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立法体系
1.要以从严治吏为立法理念
目前,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策略的基础是依法治官。所以,要坚决的以有法可依为基础,在立法环节上提高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让官员怀着敬畏的心对待职务和法律,这是杜绝渎职侵权行为的重点与关键环节。
2.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罪的相关立法
首先对渎职侵权罪的罪行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行为会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严重的影响,会加重社会矛盾,进而危害到社会稳定。
其次增加资格刑,逐步完善刑种。《刑法》应该设置如犯渎职罪就要剥夺其继续持有公务权,还要以其职业、身份、职务为前提附加其他刑罚。运用附加刑的方式不让渎职侵权者再拥有犯此罪的机会。同时提高其犯罪成本,增强威慑力,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建立制度,适度约束免刑、缓刑的处罚
首先要对不应该免刑和缓刑的渎职罪情形进行明确。多次犯罪、犯罪方式恶劣、导致严重损失、危害到公民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可以对其予以免刑或缓刑。其次设置全面的听证制度,当法官准备对渎职侵权罪犯人进行缓期执行的判决时,要运用听证制度。制定出合理完善的听证程度,向犯罪者的辖区管理者、原单位调查其再次犯渎职罪的概率,不但能够确保缓刑适用的公平性、全面性和科学性,也能够增强法院判决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二)构建起宽松与严格相结合的司法体制
1.刑事政策要以宽严相结合为原则
刑事政策要遵守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出刑法谦抑的特点,此宽严相结合并不是单纯的“从宽”。就危害结果而言,渎职侵权罪一般会引起某地区群众上访、某行业经济波动、某区域社会不稳等影响社会和谐健康的事件,对于贯彻国家方针和政策有破坏作用,会降低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度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2.对法官裁量权予以适当的控制
因为受到法内法外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审判渎职罪时,出现怠用、误用、滥用裁量权的现象,造成渎职罪量刑较轻。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约束,是确保刑罚公正性及统一性的关键性要求。
(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轻的问题,一定要提高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性与公开性,多环节、全方位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完善司法、媒体舆论、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监督制度,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全面改善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过轻、失衡的问题。
1.建立司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大质询权。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要运用质询、备案等途径,过问渎职案件量刑过轻的具体情况,实施介入性监督。其次对审判环节进行细化监督,最大程度使用抗诉权、建议权,增强检察部门开展审判监督的作用。最后对本法院不同部门与上下级间的监督机制予以完善,提高法院内自我审判监督的作用。当渎职侵权案件出现量刑过轻现象时,要给予及时的纠正,避免出现轻刑化现象。
2.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
现在媒体舆论监督是行政、司法、立法之外的独立权利,为推动正义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贡献力量。新时期,媒体舆论监督是开展反腐斗争的有效方式,渎职侵权案件属于“没有揣入口袋的腐败”,其离不开舆论监督。此监督可以限制司法部门轻视执法,适当限制法官的裁量权,进而遏制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过轻的现象。
3.完善群众监督的机制
全球各地的反腐反渎职经验证实,公众参与是有效遏制渎职罪的方式,提高群众监督能够全面改善渎职侵权量刑过轻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建立起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的相关制定,建立听证程序,提高群众监督力度,发挥出人民监督应有的功能。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面对渎职侵权案件,《刑法》类别比较单一。其刑种主要是罚金刑、自由刑等相关财产刑,法律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没有将其设置为资格刑。
第二、渎职侵权案件的量刑幅度较大、较宽。例如植物、动物检疫舞弊案件中,刑法413条规定最高可以被判十年徒刑,最低判为一个月拘留,其量刑跨度为一月到十年。当犯罪情节类似时,其量刑幅度也是最高五年、最低一月。
第三、缓刑适用原则操作性较差。《刑法》中缓刑的相关规定中,当被告人符合有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时,才能确定其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予以缓刑。渎职侵权案件,因为其法定刑标准相对差低,大部分行为属于偶犯、初犯,所以可以满足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另外,悔过表现体现出易隐藏性、表面性及复杂性,只有领导才有机会犯渎职侵权罪,其文化水平与思想认识较高,大部分人具有“特别好”的认罪态度,他们通常以功过与感情博取法官的谅解。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渎职侵权罪的缓刑、免刑比例逐步提高。
(二)司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渎职侵权罪的立案标准与法律理解上,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不同。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条件方面,《刑法》中规定的清晰度和细致性较差,将“导致严重后果”“导致恶劣影响”等当作是其危害社会的具体要求,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留下很大的弹性空间。
第二、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法官具有自由裁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情节类似的案件,一位法官可能将其判为长期监禁,而另一位法官却可以判为缓刑。渎职侵权案件的法定刑较为宽泛,这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造成对渎职侵权案件当事人量刑较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政府机关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存在运用政绩抵消犯罪的思想。大部分渎职罪犯人在犯罪前都身居要职,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百姓谋过福利,群众存在容忍、忽视、抵消、原谅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此不良情绪与心理,在侦破渎职案件时检察机关面临着很大的阻力,很多人不配合、不支持、不理解调查工作,提高此类案件的发现和取证难度,而且很多部门从本单位利益和地方效益等方面考虑,法外讲情、功过相抵,让渎职案件处理难的现象更加严重。
三、基于渎职侵权视角避免犯罪轻刑化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立法体系
1.要以从严治吏为立法理念
目前,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策略的基础是依法治官。所以,要坚决的以有法可依为基础,在立法环节上提高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让官员怀着敬畏的心对待职务和法律,这是杜绝渎职侵权行为的重点与关键环节。
2.建立健全渎职侵权罪的相关立法
首先对渎职侵权罪的罪行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行为会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有严重的影响,会加重社会矛盾,进而危害到社会稳定。
其次增加资格刑,逐步完善刑种。《刑法》应该设置如犯渎职罪就要剥夺其继续持有公务权,还要以其职业、身份、职务为前提附加其他刑罚。运用附加刑的方式不让渎职侵权者再拥有犯此罪的机会。同时提高其犯罪成本,增强威慑力,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建立制度,适度约束免刑、缓刑的处罚
首先要对不应该免刑和缓刑的渎职罪情形进行明确。多次犯罪、犯罪方式恶劣、导致严重损失、危害到公民公共利益的行为,都不可以对其予以免刑或缓刑。其次设置全面的听证制度,当法官准备对渎职侵权罪犯人进行缓期执行的判决时,要运用听证制度。制定出合理完善的听证程度,向犯罪者的辖区管理者、原单位调查其再次犯渎职罪的概率,不但能够确保缓刑适用的公平性、全面性和科学性,也能够增强法院判决的透明度与公开性。
(二)构建起宽松与严格相结合的司法体制
1.刑事政策要以宽严相结合为原则
刑事政策要遵守宽严相济的原则,体现出刑法谦抑的特点,此宽严相结合并不是单纯的“从宽”。就危害结果而言,渎职侵权罪一般会引起某地区群众上访、某行业经济波动、某区域社会不稳等影响社会和谐健康的事件,对于贯彻国家方针和政策有破坏作用,会降低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度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2.对法官裁量权予以适当的控制
因为受到法内法外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审判渎职罪时,出现怠用、误用、滥用裁量权的现象,造成渎职罪量刑较轻。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适当约束,是确保刑罚公正性及统一性的关键性要求。
(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轻的问题,一定要提高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性与公开性,多环节、全方位的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完善司法、媒体舆论、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监督制度,建立起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全面改善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过轻、失衡的问题。
1.建立司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首先要提高人大质询权。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要运用质询、备案等途径,过问渎职案件量刑过轻的具体情况,实施介入性监督。其次对审判环节进行细化监督,最大程度使用抗诉权、建议权,增强检察部门开展审判监督的作用。最后对本法院不同部门与上下级间的监督机制予以完善,提高法院内自我审判监督的作用。当渎职侵权案件出现量刑过轻现象时,要给予及时的纠正,避免出现轻刑化现象。
2.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
现在媒体舆论监督是行政、司法、立法之外的独立权利,为推动正义公平的实现、促进社会经济进步贡献力量。新时期,媒体舆论监督是开展反腐斗争的有效方式,渎职侵权案件属于“没有揣入口袋的腐败”,其离不开舆论监督。此监督可以限制司法部门轻视执法,适当限制法官的裁量权,进而遏制渎职侵权案件量刑过轻的现象。
3.完善群众监督的机制
全球各地的反腐反渎职经验证实,公众参与是有效遏制渎职罪的方式,提高群众监督能够全面改善渎职侵权量刑过轻的情况。本文提出可以建立起廉政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的相关制定,建立听证程序,提高群众监督力度,发挥出人民监督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