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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细化,将导致制度不具操作性。故应在现行民事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磋商协议的特点对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细化。当事人申请确认应提交磋商协议、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报告、损害事实认定证据等重要材料;法院应对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可执行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并在30日期限内予以审结,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法院对协议不予确认时,赔偿权利人应直接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