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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人工智能在人们的生活里面已经开始崭露头角,然而,由于其不可预测性的存在,使得人们对此感到一些畏惧,对于这类新事物要怎样进行定性仍然处于讨论之中。在目前的著作权法里面,由于只针对人类的创作,人工智能仅仅是保护客体,其生成物到底需不需要加以保护、怎样来进行保护,目前不管是在制度层面还是理念层面,都有一些障碍。文章主要探讨了作为非法人和自然人的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对生成物进行保护相关研究,以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提供思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邻接权
引言:
在当前科技继续发展背景下,在人类掌控下,人工智能可能代替人们从事各类劳动,甚至可能永远人类的团队协作水平。现阶段的人工智能逐渐可以拥有自己的逻辑思维和独特的表达形式,但仍属于人类生活的辅助而不是人类社会的主体。
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1.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化存在制度障碍
所谓的人工智能,并非是物,亦非自然人。所以,在著作权法方面,将其当作是作品主体,通常人们还难以接受。这就是该类作品能够版权性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立法形式之下,通常都将人工智能当作是知识产权客体来进行保护。其权利的主体以及客体需要分清并且禁止转换。这其实就是绝对权支配性产物,司法对主体与客体间的转变是否定的,以便让其变为可支配的对象。然而,在这类限定的时候,避免了客体支配以及归属客体的可能。因此,假如严格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来进行解释。而人工智能作为权利的客体,不具备类似自然人的意思、意志,使其无法转换成权利的主体,因此生成内容也无法同时转化成作品。从权利的主客体角度看来,人工智能的作品现时还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看来,其所要保护的主体仍然是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的单位。有鉴于此,该项法律保护的主体不单单是法人、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够当作是权力主体。针对著作权而言,其最早出现于工业革命时的英国,这主要是为了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而创设,同时也是为设计人员、创作人员、使用者的排他性而创设,属于为自然人所特有的某种权利。它随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发展而兴起,公司则成了市场连里面的活跃主体,能够创造出非常大的价值,促进了社会进步。公司逐渐开始拥有较为独立的财产,并且成了独立法人的主体,即便在民法体系里面也要对其承认并加以保护,同时也是著作权法方面的重要权利主体。基于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演变成著作权法主体的发展进程,这个主体随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然而权利的主体同客体之间的相互转化是属于绝对禁止的,人工智能属于权利的客体,这个事实不能够被转换。所以,直接把人工智能当作权利主体,这在整个民法的体系里面属于不能够逾越的一道制度障碍。
1.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化存在现实的需求
在这个互联网盛行的时代,由于科技的推动作用,研发人工智能在不断加快,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多,并且由于国家鼓勵并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呈现出了空前的发展热潮。因此,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产生并应用了很多。近年来,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利出现了很多,在我国甚至属于直线式地增多。在该类作品不断进行优化的条件下,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替代人类去从事部分工作,譬如分析数据、总结经验等。人工智能由于潜力无穷,已经开始广泛地得到肯定,整个社会对其有了非常多的关注,并且愿意将更多资金投入到这个领域当中。比如,索尼久借助人工智能来分析含有1万3千首的世界各地流行乐曲,并研究出特有的编曲风格,从而编写出2首流行歌曲;而微软中叫做“小冰”的人工智能,则探索出“个人”诗集,从而风靡了整个网络。
1.3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平衡利益方面的法律确认
法律的出现,主要是要对社会各类利益进行平衡。就像曹源观点一样,保护人工智能相关作品著作权,属于政策选择层面的问题。当然,保护这类著作权法,应当考量多方的利益。不但是要求对评估传统的法律观念,也应当合理评价这类作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把我国社会秩序以及国民文化的养成等当作是重要的参照。目前,各智能手机的开发生成企业已经争先恐后地进入到人工智能这个领域,且把人工智能当作是本企业的品牌亮点。比如,华为中EmotionUI系统语音助手等。针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进行法律保护,不但能够鼓励其开发和生产,还能够有效地保护各种作品,避免侵权行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创作显然是不一样的,因此,其作品依靠著作权法来对其保护依旧还有不少不足的地方。然而,该类作品的著作权法相关法律保护仍然属于时代发展的产物,值得推崇和肯定。洛克[英]就在自然权论里面贯穿着非常朴素的逻辑,那就是有劳动就应当对其保护。这样一来,人人都能够形成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尊重的重要观念意识。
2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1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其是否能够具有如同人类一般的心智、情感以及伦理道德,目前仍然还无法进行预知。假如这些能够逐步实现的话,则情感对于人类而言也不再是专属。作为生成物权利的主体,人工智能仅仅属于立法逻辑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技术层面,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替代人们去从事一些劳动,然而人们对其的期待,还是希望将其当作助手来对待,以便代替人们去从事那种较为繁琐或者是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这属于一种协同,而并非要替代人。人工智能由于潜力无穷大,在今后的发展当中,为了防止其失控,应当事先设定好程序运行突破当中的最高权限,按照人类伦理语观念来加以设计,并做好人工智能的禁区设置工作,保证人类拥有绝对的控制权[1]。有鉴于此,英国有相关著作就曾表明,人类属于负责任的重要主体,而并非机器人,需要保证可以找到机器人的责任人,并使其成为可能。鉴于人工智能技术仍然在发展,其究竟能否导致权利主体出现转移的问题,也可从其反面来进行思考。假如人工智能无法当作权利义务主体,但是又存在着现实产业导致的著作权法方面的保护需求,那么该怎样来平衡产业经济同传统伦理间的这类冲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就确定了通常都是作者才享有其著作权,然而,也有例外,针对那些职务作品,单位也可以享有其著作权。在熊琦教授看来,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产业发展层面,人工智能属于辅助的工具或是合作的主体,其生成作品即便是在著作权法方面,也可以将其视作训练者、设计者意志的相关创作行为,把人工智能所有者看作是作者在制度层面不具备的障碍。然而,在人工智能继续发展背景下,其通过自主学习而创作出来的作品,如果再将其当作是人的意志,显然就是过于主观化了[2]。当然,可以肯定的是,人工智能不论如何发展,人们都期待其处于人们选择以及控制下,并且始终遵循特定主体的意志,或者是协助其完成某项特定作业。同样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考虑的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亦是出于政策考量而做出的制度安排。针对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则是属于多类权利的复杂集合,为了更好地简化并明晰权利的归属而实施的制度设计。通常而言,这类政策选择的主要特点为:首先,保证投资者具备回报的机会;其次,由于电影创作的整个过程中参与人员比较多,防止权利过度地分割,使市场化受到影响[3]。这就给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带来了著作权法层面的保护,也带来了设立制度的重要思路。针对署名权相关问题,则可考虑把作品的原始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研发人员或是所有者,但著作权创造出的财产利益则应属于创作该作品的单位或者主导主体人。 2.2作品邻接权的相关保护
针对人工智能相关作品而言,其邻接权方面的保护可根据其它权利的设计相似,从权利主客体层面实施规制。作品客体属于人工智能本身独立创作的,并模拟、赋予了作品人特定的一些场景与情感,从而符合著作权法层面的独创性要求。关于人工智能当作是人们的辅助工具而创作出来的作品并非此处要探讨研究的作品,这类作品仍然属于把人当做是创作的主体,则可认定其属于人类的创作[4]。同时,这类邻接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最终受益主体为投资者、研發者或者使用者等,即属于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参与者当作主体。可参照单位的作品制度设计,投资者数据库共享者或应用者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应为权利人。在英国的版权法里面就有规定,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如果实施必要程序者,就可将其看作是该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作者。
2.3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权法层面,邻接权所拥有的保护期限不是全部相同的。针对表演者而言,录像及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拥有50年期限,而实用新型的专利则是10年保护期。再次,可以参考德国这方面的规定来加以分类。在互联网突飞猛进背景下,如果对该类作品的邻接权设定太长保护期,就将对人工智能发展进步的步伐,而过度保护又将制约自然人创作,对人类文化发展繁衍带来不利影响[5]。所以,对这方面的保护期限需要适当地加以缩减。对于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的起止日期适用自然人作品的标准。
结束语:
总之,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为著作权法相关理论带来了挑战,这要求人们理性地加以看待。其生成物主要有2大类。其一,基于人类操作引导而出现的生成物,这种环境下的人工智能属于辅助人们的工具;其二,人工智能按照系统来设计出自身逻辑运算的生成物。然而,这2大类都属于人类预设方面的表达。在互联网机遇下,做好相关准备,不但能够有效地保护我国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能够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人工智能作品邻接权上的保护,对该产业发展的鼓励已经文化事业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影.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知识产权,2017(09):44-50.
[2] 林健. 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性质探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8(01):45-52.
[3] 王战战.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之邻接权保护[J]. 宜宾学院学报,2018,18(05):38-46.
[4] 李扬,李晓宇. 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法学杂志,2018,39(09):43-54.
[5] 张颖. 人工智能编创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 中国编辑,2018(09):81-86.
作者简介:杨柳,女,1985.5-,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邻接权
引言:
在当前科技继续发展背景下,在人类掌控下,人工智能可能代替人们从事各类劳动,甚至可能永远人类的团队协作水平。现阶段的人工智能逐渐可以拥有自己的逻辑思维和独特的表达形式,但仍属于人类生活的辅助而不是人类社会的主体。
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1.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化存在制度障碍
所谓的人工智能,并非是物,亦非自然人。所以,在著作权法方面,将其当作是作品主体,通常人们还难以接受。这就是该类作品能够版权性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立法形式之下,通常都将人工智能当作是知识产权客体来进行保护。其权利的主体以及客体需要分清并且禁止转换。这其实就是绝对权支配性产物,司法对主体与客体间的转变是否定的,以便让其变为可支配的对象。然而,在这类限定的时候,避免了客体支配以及归属客体的可能。因此,假如严格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来进行解释。而人工智能作为权利的客体,不具备类似自然人的意思、意志,使其无法转换成权利的主体,因此生成内容也无法同时转化成作品。从权利的主客体角度看来,人工智能的作品现时还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看来,其所要保护的主体仍然是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的单位。有鉴于此,该项法律保护的主体不单单是法人、自然人以及非法人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够当作是权力主体。针对著作权而言,其最早出现于工业革命时的英国,这主要是为了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而创设,同时也是为设计人员、创作人员、使用者的排他性而创设,属于为自然人所特有的某种权利。它随市场经济以及工业发展而兴起,公司则成了市场连里面的活跃主体,能够创造出非常大的价值,促进了社会进步。公司逐渐开始拥有较为独立的财产,并且成了独立法人的主体,即便在民法体系里面也要对其承认并加以保护,同时也是著作权法方面的重要权利主体。基于法人以及非法人单位演变成著作权法主体的发展进程,这个主体随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然而权利的主体同客体之间的相互转化是属于绝对禁止的,人工智能属于权利的客体,这个事实不能够被转换。所以,直接把人工智能当作权利主体,这在整个民法的体系里面属于不能够逾越的一道制度障碍。
1.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化存在现实的需求
在这个互联网盛行的时代,由于科技的推动作用,研发人工智能在不断加快,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多,并且由于国家鼓勵并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呈现出了空前的发展热潮。因此,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产生并应用了很多。近年来,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利出现了很多,在我国甚至属于直线式地增多。在该类作品不断进行优化的条件下,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替代人类去从事部分工作,譬如分析数据、总结经验等。人工智能由于潜力无穷,已经开始广泛地得到肯定,整个社会对其有了非常多的关注,并且愿意将更多资金投入到这个领域当中。比如,索尼久借助人工智能来分析含有1万3千首的世界各地流行乐曲,并研究出特有的编曲风格,从而编写出2首流行歌曲;而微软中叫做“小冰”的人工智能,则探索出“个人”诗集,从而风靡了整个网络。
1.3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平衡利益方面的法律确认
法律的出现,主要是要对社会各类利益进行平衡。就像曹源观点一样,保护人工智能相关作品著作权,属于政策选择层面的问题。当然,保护这类著作权法,应当考量多方的利益。不但是要求对评估传统的法律观念,也应当合理评价这类作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同时把我国社会秩序以及国民文化的养成等当作是重要的参照。目前,各智能手机的开发生成企业已经争先恐后地进入到人工智能这个领域,且把人工智能当作是本企业的品牌亮点。比如,华为中EmotionUI系统语音助手等。针对人工智能的创作进行法律保护,不但能够鼓励其开发和生产,还能够有效地保护各种作品,避免侵权行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创作显然是不一样的,因此,其作品依靠著作权法来对其保护依旧还有不少不足的地方。然而,该类作品的著作权法相关法律保护仍然属于时代发展的产物,值得推崇和肯定。洛克[英]就在自然权论里面贯穿着非常朴素的逻辑,那就是有劳动就应当对其保护。这样一来,人人都能够形成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尊重的重要观念意识。
2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1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其是否能够具有如同人类一般的心智、情感以及伦理道德,目前仍然还无法进行预知。假如这些能够逐步实现的话,则情感对于人类而言也不再是专属。作为生成物权利的主体,人工智能仅仅属于立法逻辑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在技术层面,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替代人们去从事一些劳动,然而人们对其的期待,还是希望将其当作助手来对待,以便代替人们去从事那种较为繁琐或者是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这属于一种协同,而并非要替代人。人工智能由于潜力无穷大,在今后的发展当中,为了防止其失控,应当事先设定好程序运行突破当中的最高权限,按照人类伦理语观念来加以设计,并做好人工智能的禁区设置工作,保证人类拥有绝对的控制权[1]。有鉴于此,英国有相关著作就曾表明,人类属于负责任的重要主体,而并非机器人,需要保证可以找到机器人的责任人,并使其成为可能。鉴于人工智能技术仍然在发展,其究竟能否导致权利主体出现转移的问题,也可从其反面来进行思考。假如人工智能无法当作权利义务主体,但是又存在着现实产业导致的著作权法方面的保护需求,那么该怎样来平衡产业经济同传统伦理间的这类冲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就确定了通常都是作者才享有其著作权,然而,也有例外,针对那些职务作品,单位也可以享有其著作权。在熊琦教授看来,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以及产业发展层面,人工智能属于辅助的工具或是合作的主体,其生成作品即便是在著作权法方面,也可以将其视作训练者、设计者意志的相关创作行为,把人工智能所有者看作是作者在制度层面不具备的障碍。然而,在人工智能继续发展背景下,其通过自主学习而创作出来的作品,如果再将其当作是人的意志,显然就是过于主观化了[2]。当然,可以肯定的是,人工智能不论如何发展,人们都期待其处于人们选择以及控制下,并且始终遵循特定主体的意志,或者是协助其完成某项特定作业。同样为文化产业发展的考虑的电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亦是出于政策考量而做出的制度安排。针对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则是属于多类权利的复杂集合,为了更好地简化并明晰权利的归属而实施的制度设计。通常而言,这类政策选择的主要特点为:首先,保证投资者具备回报的机会;其次,由于电影创作的整个过程中参与人员比较多,防止权利过度地分割,使市场化受到影响[3]。这就给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带来了著作权法层面的保护,也带来了设立制度的重要思路。针对署名权相关问题,则可考虑把作品的原始归属于人工智能投资者、研发人员或是所有者,但著作权创造出的财产利益则应属于创作该作品的单位或者主导主体人。 2.2作品邻接权的相关保护
针对人工智能相关作品而言,其邻接权方面的保护可根据其它权利的设计相似,从权利主客体层面实施规制。作品客体属于人工智能本身独立创作的,并模拟、赋予了作品人特定的一些场景与情感,从而符合著作权法层面的独创性要求。关于人工智能当作是人们的辅助工具而创作出来的作品并非此处要探讨研究的作品,这类作品仍然属于把人当做是创作的主体,则可认定其属于人类的创作[4]。同时,这类邻接权旨在促进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最终受益主体为投资者、研發者或者使用者等,即属于人工智能在创作中的参与者当作主体。可参照单位的作品制度设计,投资者数据库共享者或应用者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应为权利人。在英国的版权法里面就有规定,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如果实施必要程序者,就可将其看作是该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作者。
2.3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权法层面,邻接权所拥有的保护期限不是全部相同的。针对表演者而言,录像及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拥有50年期限,而实用新型的专利则是10年保护期。再次,可以参考德国这方面的规定来加以分类。在互联网突飞猛进背景下,如果对该类作品的邻接权设定太长保护期,就将对人工智能发展进步的步伐,而过度保护又将制约自然人创作,对人类文化发展繁衍带来不利影响[5]。所以,对这方面的保护期限需要适当地加以缩减。对于人工智能作品予以保护的起止日期适用自然人作品的标准。
结束语:
总之,人工智能方面的作品为著作权法相关理论带来了挑战,这要求人们理性地加以看待。其生成物主要有2大类。其一,基于人类操作引导而出现的生成物,这种环境下的人工智能属于辅助人们的工具;其二,人工智能按照系统来设计出自身逻辑运算的生成物。然而,这2大类都属于人类预设方面的表达。在互联网机遇下,做好相关准备,不但能够有效地保护我国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同时能够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人工智能作品邻接权上的保护,对该产业发展的鼓励已经文化事业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影.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J]. 知识产权,2017(09):44-50.
[2] 林健. 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性质探究[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8,8(01):45-52.
[3] 王战战.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之邻接权保护[J]. 宜宾学院学报,2018,18(05):38-46.
[4] 李扬,李晓宇. 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法学杂志,2018,39(09):43-54.
[5] 张颖. 人工智能编创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 中国编辑,2018(09):81-86.
作者简介:杨柳,女,1985.5-,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