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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农商行情况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逐步化解不良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升,支农力度不断增强,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明细产权关系,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提高服务“三农”水平,近年来,我国农信社大规模向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转型。根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数据公布,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农商行超过800家,约50%的农信社已改制为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1643亿元,不良贷款率2.35%,资产利润率1.26%,拨备覆盖率199.73%,资本充足率13.18%;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5万亿元。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在诸多方面发生明显的变化。
股权治理结构。农信社普遍存在自然人股东过多,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不符合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要求。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文件要求,农信社股权结构有所优化,但农信社自然人股东过多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部分县域农信社自然人股权仍在60%以上。改制农商行后,自然人股比例达到低于50%的水平,法人股权得到大幅提升。
公司治理结构。农商行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设有专职委员会等辅助性法人治理结构。但调查发现,部分农商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并不清晰,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职委员会不能真正参与农商行的经营决策,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农商行虽改为公司治理结构,但董事长等领导职务仍由上级联社任命,经营主要由上级联社统一领导,并没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
服务模式。农信社在转变为农商行后,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一是人员观念有所转变。农商行普遍加大了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人员观念,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例如,某农商行由营业网点服务模式转变为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了便利。二是营业网点服务功能改善。农商行对营业网点进行改造,提升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例如,某农商行增设了客户休息区,客户体验区等。三是开发电子渠道。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农商行加大手机银行等开发力度,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盈利能力。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后,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一是传统业务收入稳步增长。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农商行具有经营灵活的优势,金融产品更适合当地客户的需要,保证了传统业务的持续增长。例如,多年前,某农商行便尝试开展农机具、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二是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农商行在结算类、代理类等中间业务得到较快发展,业务收入有所增加。三是同业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农商行具有自主投资同业业务的资格,极大提高了农商行资金利用效率及回报率。
风险防控。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风险防控体系有所增强。一是风险防控体系有所完善。为防控相关业务风险,部分农商行引入大型股份制银行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二是相关指标向好。以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为例,为适应农商行改制需要,农商行以股东增资等形式消化不良贷款,使不良贷款率降到较低的水平,拨备覆盖率指标也有所提升。
改制农商行的风险
资产处置风险。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需要经过资产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等过程,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资产处置需经过置换、认购、回购等环节,如某个环节衔接不利,容易导致改制失败或者被起诉。二是转制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过于粗放。为满足转制条件,农信社需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农信社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应对其进行有效划分,区别对待、区别处置。然而转制时间较短,大部分农信社采取“一刀切”式的粗放式处置方式,容易造成资产的损失。三是逃避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由于清收不良贷款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部分农信社存在借转制逃避清收责任。例如,某县农信社在转制计划中处置不良资产额为16550万元,其中,只有800万元不良贷款是通过清收来处置,而该农信社从2011年至2014年每年平均清收不良贷款1539万元。
分红承诺及资产摊销风险。一是分红承诺风险。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农信社需通过溢价发行股本等方式来冲销不良资产。为了提高股本认购的吸引力,农信社通常会附加较高的分红承诺。例如,某农信社改制过程中承诺每年不低于10%的股本分红,较高的股本分红承诺极大增加农商行的经营风险。二是资产摊销费用风险。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资产置换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该方式会增加未来摊销费用,从而进一步增加农商行的经营风险。例如,按某农信社的不良资产平均规模,资产转换会在20年内每年增加大约300万元至450万元的摊销费用。
支农力度减弱风险。由于农业贷款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等因素影响,导致农业金融有天然的若质性。农信社经过多年改革,逐渐适应我国农村的金融环境,成为我国农业金融的核心力量。然而,与农信社相比,农商行有更好的服务环境,更强的金融服务能力,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这可能导致农商行放弃部分高风险农业金融服务,使其支农力度弱化。例如,调查显示,某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后,车贷、房贷、企业贷款显著增长,而农户贷款却增长缓慢。
资金“倒吸”风险。我国县域金融机构较多,但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以存款业务为主,贷存比明显小于城市地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倒吸”现象较为普遍。例如,邮政储蓄银行乡镇代理网点具有“只存不贷”的特性,贷存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具有自主投资同业业务的资格。部分农商行为控制风险,增加资金盈利能力,将资金投资于收益率略低,风险相对可控的同业业务。农商行过多参与同业业务,可能导致农村资金“倒吸”现象进一步加重。例如,我国农商行已成为我国同业业务的重要出资方,导致资金大量从农村流向城市。
固定利差风险。我国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融资成本,尤其在“三农”领域,人民银行以支农再贷款等形式推动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然而,我国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净利差并没有明显减小。例如,多年来,某省农信社贷存款净利差基本保持在6个百分点。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净利差有不降反升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农商行在乡镇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具有利率的定价权。二是农商行具有更多的资金利用渠道,闲置资金也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导致农商行减小净利差的动机进一步减弱。 相关建议
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农信社改制农商行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改制农商行前,各部门应统筹规划,通力协作,防止由于造作不当,引起法律等风险的发生。二是当地政府应给与政策支持。基层政府应充分认识组建农商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在税收减免、不良贷款清收等方面给予改制农信社政策支持。三是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农信社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应分批次进行股份制改造,防止部分农信社为达到改制标准,强行消化不良资产等情况的发生,消除改制后农商行经营的风险隐患。
进一步明确农商行市场定位。我国银行业机构众多,但真正服务“三农”的银行业机构却十分稀少。为防止农商行做大做强后,偏离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要进一步明确农商行的市场定位。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农商行经营战略方向的监管,确保农商行服务“三农”的经营战略不偏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商行等支农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力度。农业金融服务有天然若质性,大型金融机构参与“三农”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较差。应进一步加强农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植力度,调动其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三是加强涉农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落实与监督。要保证涉农金融机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防止由于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等原因导致政策悬空。另外,还需加强享受优惠政策金融机构的监督,防止金融机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却没有真正服务“三农”的情况发生。
完善农商行经营管理体制。一是完善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农商行的人事等权利归上级联社所有,并没有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应深化农商改革,真正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优化收入结构。农商行要改变依靠利差收入的现状,利用农村地区渠道的优势,增加代理、结算等业务收入,拓宽收入来源。三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农商行应充分利用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金融产品,满足“三农”发展的需求。四是发展电子渠道。农商行应大力发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合理布设电子机具,开展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力度。五是加强风险管理。农商行应借鉴大型股份制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
缓解农村资金“倒吸”。一是加大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力度。邮政储蓄银行农村营业网点众多,但由于金融业务经验缺乏、改革不够深入等因素影响,没有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全面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发挥其应有的支农作用,可能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二是控制农商行同业参与度。农商行通过同业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但过度参与同业业务可能影响其支农力度。应对农商行参与同业业务的期限、金额等方面进行细化管理,防止农村资金的过度外流。三是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支农力度。支农再贷款是金融反补农业的重要措施,应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力度,逐步实现资金向农村回流。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体系。我国农村资金“倒吸”的原因较为复杂,单方面从金融改革入手难以化解,应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着手,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消费,才能使农村资金“倒吸”情况得到根本化解。
加快涉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大量撤销农村营业网点,邮政储蓄银行乡镇代理网点“只存不贷”,导致农商行与农信社在乡镇地区具有行业垄断的特性。要打破行业垄断的现状,在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快涉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是政府应主导组建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但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却十分缓慢。为加快涉农互联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应以参股等形式组建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增加“三农”融资渠道。二是创新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在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等模式,解决涉农贷款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三是平台涉农项目利率补贴。可以给予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项目给予利率补贴,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四是建立信用及担保体系。为降低融资风险,要建立与银行征信库相衔接的客户信用体系及政府主导的信贷担保体系,确保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五是给予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政策补贴。可以给予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逐步化解不良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升,支农力度不断增强,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明细产权关系,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提高服务“三农”水平,近年来,我国农信社大规模向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转型。根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数据公布,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农商行超过800家,约50%的农信社已改制为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1643亿元,不良贷款率2.35%,资产利润率1.26%,拨备覆盖率199.73%,资本充足率13.18%;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5万亿元。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在诸多方面发生明显的变化。
股权治理结构。农信社普遍存在自然人股东过多,股权过于分散的问题,不符合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要求。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文件要求,农信社股权结构有所优化,但农信社自然人股东过多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部分县域农信社自然人股权仍在60%以上。改制农商行后,自然人股比例达到低于50%的水平,法人股权得到大幅提升。
公司治理结构。农商行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并设有专职委员会等辅助性法人治理结构。但调查发现,部分农商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并不清晰,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职委员会不能真正参与农商行的经营决策,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农商行虽改为公司治理结构,但董事长等领导职务仍由上级联社任命,经营主要由上级联社统一领导,并没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
服务模式。农信社在转变为农商行后,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一是人员观念有所转变。农商行普遍加大了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人员观念,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例如,某农商行由营业网点服务模式转变为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了便利。二是营业网点服务功能改善。农商行对营业网点进行改造,提升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例如,某农商行增设了客户休息区,客户体验区等。三是开发电子渠道。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农商行加大手机银行等开发力度,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盈利能力。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后,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一是传统业务收入稳步增长。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农商行具有经营灵活的优势,金融产品更适合当地客户的需要,保证了传统业务的持续增长。例如,多年前,某农商行便尝试开展农机具、土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二是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农商行在结算类、代理类等中间业务得到较快发展,业务收入有所增加。三是同业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农商行具有自主投资同业业务的资格,极大提高了农商行资金利用效率及回报率。
风险防控。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风险防控体系有所增强。一是风险防控体系有所完善。为防控相关业务风险,部分农商行引入大型股份制银行风险防控体系,提高了风险防控能力。二是相关指标向好。以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为例,为适应农商行改制需要,农商行以股东增资等形式消化不良贷款,使不良贷款率降到较低的水平,拨备覆盖率指标也有所提升。
改制农商行的风险
资产处置风险。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需要经过资产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等过程,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一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资产处置需经过置换、认购、回购等环节,如某个环节衔接不利,容易导致改制失败或者被起诉。二是转制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过于粗放。为满足转制条件,农信社需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农信社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应对其进行有效划分,区别对待、区别处置。然而转制时间较短,大部分农信社采取“一刀切”式的粗放式处置方式,容易造成资产的损失。三是逃避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由于清收不良贷款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部分农信社存在借转制逃避清收责任。例如,某县农信社在转制计划中处置不良资产额为16550万元,其中,只有800万元不良贷款是通过清收来处置,而该农信社从2011年至2014年每年平均清收不良贷款1539万元。
分红承诺及资产摊销风险。一是分红承诺风险。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农信社需通过溢价发行股本等方式来冲销不良资产。为了提高股本认购的吸引力,农信社通常会附加较高的分红承诺。例如,某农信社改制过程中承诺每年不低于10%的股本分红,较高的股本分红承诺极大增加农商行的经营风险。二是资产摊销费用风险。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过程中,资产置换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该方式会增加未来摊销费用,从而进一步增加农商行的经营风险。例如,按某农信社的不良资产平均规模,资产转换会在20年内每年增加大约300万元至450万元的摊销费用。
支农力度减弱风险。由于农业贷款金额小、成本高、风险大等因素影响,导致农业金融有天然的若质性。农信社经过多年改革,逐渐适应我国农村的金融环境,成为我国农业金融的核心力量。然而,与农信社相比,农商行有更好的服务环境,更强的金融服务能力,能够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资源,这可能导致农商行放弃部分高风险农业金融服务,使其支农力度弱化。例如,调查显示,某农信社在改制农商行后,车贷、房贷、企业贷款显著增长,而农户贷款却增长缓慢。
资金“倒吸”风险。我国县域金融机构较多,但绝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是以存款业务为主,贷存比明显小于城市地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倒吸”现象较为普遍。例如,邮政储蓄银行乡镇代理网点具有“只存不贷”的特性,贷存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具有自主投资同业业务的资格。部分农商行为控制风险,增加资金盈利能力,将资金投资于收益率略低,风险相对可控的同业业务。农商行过多参与同业业务,可能导致农村资金“倒吸”现象进一步加重。例如,我国农商行已成为我国同业业务的重要出资方,导致资金大量从农村流向城市。
固定利差风险。我国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融资成本,尤其在“三农”领域,人民银行以支农再贷款等形式推动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然而,我国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净利差并没有明显减小。例如,多年来,某省农信社贷存款净利差基本保持在6个百分点。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后,净利差有不降反升的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农商行在乡镇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具有利率的定价权。二是农商行具有更多的资金利用渠道,闲置资金也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导致农商行减小净利差的动机进一步减弱。 相关建议
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农信社改制农商行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改制农商行前,各部门应统筹规划,通力协作,防止由于造作不当,引起法律等风险的发生。二是当地政府应给与政策支持。基层政府应充分认识组建农商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在税收减免、不良贷款清收等方面给予改制农信社政策支持。三是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农信社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应分批次进行股份制改造,防止部分农信社为达到改制标准,强行消化不良资产等情况的发生,消除改制后农商行经营的风险隐患。
进一步明确农商行市场定位。我国银行业机构众多,但真正服务“三农”的银行业机构却十分稀少。为防止农商行做大做强后,偏离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要进一步明确农商行的市场定位。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农商行经营战略方向的监管,确保农商行服务“三农”的经营战略不偏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商行等支农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力度。农业金融服务有天然若质性,大型金融机构参与“三农”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较差。应进一步加强农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植力度,调动其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三是加强涉农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的落实与监督。要保证涉农金融机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防止由于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等原因导致政策悬空。另外,还需加强享受优惠政策金融机构的监督,防止金融机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却没有真正服务“三农”的情况发生。
完善农商行经营管理体制。一是完善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农商行的人事等权利归上级联社所有,并没有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应深化农商改革,真正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优化收入结构。农商行要改变依靠利差收入的现状,利用农村地区渠道的优势,增加代理、结算等业务收入,拓宽收入来源。三是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农商行应充分利用规模小、经营灵活的特点,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金融产品,满足“三农”发展的需求。四是发展电子渠道。农商行应大力发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合理布设电子机具,开展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模式,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力度。五是加强风险管理。农商行应借鉴大型股份制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组建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
缓解农村资金“倒吸”。一是加大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力度。邮政储蓄银行农村营业网点众多,但由于金融业务经验缺乏、改革不够深入等因素影响,没有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全面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发挥其应有的支农作用,可能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二是控制农商行同业参与度。农商行通过同业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但过度参与同业业务可能影响其支农力度。应对农商行参与同业业务的期限、金额等方面进行细化管理,防止农村资金的过度外流。三是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等政策支农力度。支农再贷款是金融反补农业的重要措施,应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力度,逐步实现资金向农村回流。四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体系。我国农村资金“倒吸”的原因较为复杂,单方面从金融改革入手难以化解,应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着手,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消费,才能使农村资金“倒吸”情况得到根本化解。
加快涉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中国农业银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大量撤销农村营业网点,邮政储蓄银行乡镇代理网点“只存不贷”,导致农商行与农信社在乡镇地区具有行业垄断的特性。要打破行业垄断的现状,在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快涉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是政府应主导组建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为迅速,但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却十分缓慢。为加快涉农互联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应以参股等形式组建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增加“三农”融资渠道。二是创新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在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尝试农产品抵押贷款等模式,解决涉农贷款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三是平台涉农项目利率补贴。可以给予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项目给予利率补贴,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四是建立信用及担保体系。为降低融资风险,要建立与银行征信库相衔接的客户信用体系及政府主导的信贷担保体系,确保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五是给予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政策补贴。可以给予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农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快速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