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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1]。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占国有资产的比例非常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就是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因此本文围绕狭义的国有资产来论述。
国有资产流失指,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相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具体分为投资流失、交易流失、管理流失。交易流失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不评估、低值评估、低价转让、暗箱操作、腐败等多种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2]。
在近年来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科学的法律规范制约,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出現漏洞,产权交易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目前每年平均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在1.3亿元以上[3]。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便是鲁能集团从国有控股到100%职工控股,再到2006年价值738亿的鲁能有限公司被两个神秘东家以37亿成功收购,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出现巨额损失,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严重受损。
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更是全体公民的财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事关每一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支配和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运行态势和重要缺有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仅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严重受损,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战略上的必要性。
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领域,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必须把产权交易放在突出位置,构建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流失风险的法律制度,在制度上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确切保护好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性流失的成因
(一)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
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制度,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用4条条文[4]再次规定了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制度。虽然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已然明确,但是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规定过于简略,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具体实践中,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评估机构过低评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层出不从,不评估和过低评估正是产权交易中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其制度缺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定程序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法律仅规定应选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可自主指定评估机构。在这种背景下,极易滋生暗箱操作,企业的管理者可利用该机会选择特定的评估机构,与其合谋串通低估有关资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收购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资产,评估机构则获得一定的评估费用。
2.评估信息不公开
法律不强制国有资产评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不具有知情权,难以对资产评估进行社会监督,评估信息的秘密性让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低估国有资产。
(二)产权交易公示制度不完善
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公开进行了规制,但由于法律条文的不集中不完善,难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交易公示制度,各法律所规定的公示标准、程序和内容均存在差异。对于潜在的买家而言,要想彻底了解一桩产权交易的国有资产情况,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从国资委、各级政府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了解情况。因此,公示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趁之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冲突,将本应公示的产权交易隐秘化,另一方面阻却了潜在的买家,使国有资产不能通过充分的竞价实现价值的最大化,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
为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现象,确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将从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公示两方面构建起科學合理的防范产权交易性流失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
1.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制度
确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制度是社会诚信法律体系构建的内容之一,该项制度的确立将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倒逼评估机构为长远利益考虑,依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可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其管辖地域的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详细记录在信用档案制度中,为产权交易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
2.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
从制度上规范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评估机构串通的可能性。从决定主体的角度看,评估机构的决定主体不应当是国有企业,而应当是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从而排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评估的不当干涉。从选择的方式角度看,应通过进行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在评估机构数据库中随机选择。数据库依据评估机构的主动申请,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考虑其资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3.完善评估信息公开制度
评估信息公开是防止过低评估最强而有力的武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全部公开,包括评估的方法、评估的数据、评估的最终报告。让社会公众能够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资产评估,进而监督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信息公开的途径应当多样化,新型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综合运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二)完善统一的产权交易强制公示制度
出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公示制度的统一法律规范,统一规定强制公示制度的交易额标准、统一公示的平台、统一公示的程序、统一公示的主体,让产权交易真正实现透明化。通过该制度打破区域壁垒,实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使产权交易成为全国性的交易,充分便利潜在的买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章晓雯.《中国电力行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思考》.第4页
[2]刘守芬,申柳华.《抗制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对策研究》.第50-51页
[3]肖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1]。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占国有资产的比例非常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就是以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因此本文围绕狭义的国有资产来论述。
国有资产流失指,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违反相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监督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具体分为投资流失、交易流失、管理流失。交易流失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不评估、低值评估、低价转让、暗箱操作、腐败等多种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2]。
在近年来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善科学的法律规范制约,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出現漏洞,产权交易性流失问题十分严重。我国目前每年平均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00多亿,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的国有资产在1.3亿元以上[3]。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便是鲁能集团从国有控股到100%职工控股,再到2006年价值738亿的鲁能有限公司被两个神秘东家以37亿成功收购,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出现巨额损失,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严重受损。
一方面,国有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更是全体公民的财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事关每一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支配和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运行态势和重要缺有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仅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严重受损,也危害了市场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战略上的必要性。
产权交易是国有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领域,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必须把产权交易放在突出位置,构建起科学合理的防范流失风险的法律制度,在制度上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确切保护好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性流失的成因
(一)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
19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确立了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制度,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用4条条文[4]再次规定了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制度。虽然资产评估制度的法律地位已然明确,但是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规定过于简略,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具体实践中,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评估机构过低评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层出不从,不评估和过低评估正是产权交易中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其制度缺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定程序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法律仅规定应选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可自主指定评估机构。在这种背景下,极易滋生暗箱操作,企业的管理者可利用该机会选择特定的评估机构,与其合谋串通低估有关资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收购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资产,评估机构则获得一定的评估费用。
2.评估信息不公开
法律不强制国有资产评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不具有知情权,难以对资产评估进行社会监督,评估信息的秘密性让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低估国有资产。
(二)产权交易公示制度不完善
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公开进行了规制,但由于法律条文的不集中不完善,难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产权交易公示制度,各法律所规定的公示标准、程序和内容均存在差异。对于潜在的买家而言,要想彻底了解一桩产权交易的国有资产情况,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从国资委、各级政府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了解情况。因此,公示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有可趁之机,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冲突,将本应公示的产权交易隐秘化,另一方面阻却了潜在的买家,使国有资产不能通过充分的竞价实现价值的最大化,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
为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流失现象,确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将从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公示两方面构建起科學合理的防范产权交易性流失风险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国有资产评估机制
1.建立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制度
确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制度是社会诚信法律体系构建的内容之一,该项制度的确立将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倒逼评估机构为长远利益考虑,依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可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对其管辖地域的评估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制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详细记录在信用档案制度中,为产权交易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持。
2.规范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
从制度上规范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评估机构串通的可能性。从决定主体的角度看,评估机构的决定主体不应当是国有企业,而应当是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从而排除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评估的不当干涉。从选择的方式角度看,应通过进行抽签或摇号的方式在评估机构数据库中随机选择。数据库依据评估机构的主动申请,由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考虑其资质、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3.完善评估信息公开制度
评估信息公开是防止过低评估最强而有力的武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全部公开,包括评估的方法、评估的数据、评估的最终报告。让社会公众能够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资产评估,进而监督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信息公开的途径应当多样化,新型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综合运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
(二)完善统一的产权交易强制公示制度
出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公示制度的统一法律规范,统一规定强制公示制度的交易额标准、统一公示的平台、统一公示的程序、统一公示的主体,让产权交易真正实现透明化。通过该制度打破区域壁垒,实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的统一化、规范化,使产权交易成为全国性的交易,充分便利潜在的买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章晓雯.《中国电力行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思考》.第4页
[2]刘守芬,申柳华.《抗制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对策研究》.第50-51页
[3]肖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分析及法律对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