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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价值取向表现为立法主体对行政立法活动及其结果所追求的利益和实现的目标。效率是行政立法的命脉所在,轻视效益最终导致我国行政立法效率的降低;民主是行政立法的当然前提,民主取向先天不足是我国行政立法的重大缺陷;以效益促效率、确定民主原则的优先地住应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基本价值的现实取向。效率和民主作为我国行政立法的内在价值取向,两者既相互保障又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