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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简言之就是一部分人利用医疗纠纷来从中牟利。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权益保障机制出了问题。但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本着公平主义原则,往往能听到同情“弱者”的观点,而这个“弱者”往往又被认定为患者一方。同情了“弱者”,法律天平就此平衡了吗,医生和医院的权利就必须让步吗?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介入,社会舆论功能的日益增强,笔者认为,天平的倾斜度也随之加大。
医院也会成为“冤大头”
产妇万某怀孕9个月,由于阵发性腹痛见红2小时,先后由当地镇卫生院转入市中心医院治疗。两个医院的医生均对其作出初步诊断。万某在手术中出现不良症状,经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万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家属于当日将其尸体运回安葬。3日后万某丈夫王某以中心医院对病人极端不负责任致万某死亡为由,要求中心医院妥善处理其死后事宜。
中心医院在有效时间内做出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书,确认该事件不属医疗事故,院方不存在过失,不负任何责任。王某对此不服,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认为,中心医院对万某的死因诊断为可能因素,但对产妇死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故难以确认万某的死亡原因,不能就此医疗事件做出鉴定结论。后经双方协商就万某死亡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最终医院对家属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9000元整。家属也同意不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三个月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84925元。此案件中,万某先后就诊于镇卫生院和市中心医院,并于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事实,故损害事实存在,中心医院于万某死亡后未做尸检,在举证责任中无法证明两医方无过错,更无法举证责任倒置出抢救无效与王某致死不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此两点,为了更好的体现同情弱者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据有关法规,判处两医方在判决生效后分别进行赔偿。
暂且不谈诚信的建立需要共同经营,单单一个对患者病情没有造成任何影响的疏漏,就给医方带来了近5万元的赔偿。对此判决结果,虽无异议,但确为医方大叹无奈。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医疗纠纷
在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属于一般侵权诉讼,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医疗纠纷?一是确实存在个别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基本功不过硬,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行医的现象,从而导致医疗过失,引发医疗纠纷,此应负有过错责任;二是医疗工作是一项高科学性与高风险性相结合的工作,面对个体差异造成的某种疾病的发生,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只能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积累的经验来诊断病情,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医务人员是无法准确预知的,为此在法律上应予以免责;三是医务人员虽然在诊疗过程中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无主观上的过错,也不能被视为侵权因而承担过错责任。医生治病救人是一种职务行为,一般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但医生则不然,他不可选择的,也不可放弃医疗责任,因为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
医务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的学习培养,特殊的技能训练及长时间的临床实践,所以,要让患者或者社会各界甚至法官正确地理解医疗问题实属不易。而遗憾的是,在医疗纠纷诉之法律时,大多数人还是愿意且相信用自己固有的思维方式去认识判断问题,结果往往也只能生搬硬套的用普通法学理论来解释特殊复杂的医疗纠纷现象,从而误导司法审判,使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如履薄冰,他们面对疑难重病症畏首畏尾,难度较大的手术宁可不做,也不愿去承担风险。所以在医疗实践中,出现了被业内人士称为“短期行为”的现象。
比如有一位患者要进行肿瘤手术,如果这种肿瘤手术有可能危及生命或引起失明、偏瘫等手术并发症,医生就不做手术,或者做手术只是切掉部分肿瘤,以保证短期内的“平安”。患者出院后再复发而死亡,其家属都会视为正常现象,不会引发医疗纠纷,手术医生和医院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体制不健全,原先举证困难导致医疗事故案件中不能公平解决,故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无疑是又一项保护弱者权益的体现。举证责任倒置的采取对医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解决了一些医疗纠纷,培养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也规范了医疗管理的秩序,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辅助检查繁琐细致化。医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经验科学,经验是不一定都能讲出道理的。但出于证据所需,可能会出现全方位、程序化的辅助检查,一来拖延就诊时间,二来增加患者一方的医疗费用。
医护人员探索精神弱化。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高奉献的职业,专业性十分强。病情是千变万化的,患者个体差异极大,诊疗过程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如果第一次的失败与挫折都要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那必然会阻滞医学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探索与发现。
医患关系对立紧张。“视病人如亲人”是医务界奉行的医疗道德。如果今后要医务人员处处小心,谨防被服务者变成诉讼人,把这种原本信任的鱼水关系法律化,遇义务先谈报酬,遇行为必论责任,用冷酷无情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就一定会失去充满信任的情感。
高额赔偿挫伤医生积极性
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对于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被定为医疗事故,或被认定确有侵权行为构成并造成损害结果,证据确凿的,医疗机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自属当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规定的区区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补偿额度显然无法满足被视为“弱者”的要求。一起医疗纠纷,经济补偿额度动辄上万,甚至上百万,并且大有不断增高的趋势。
不可否认,舆论的关注和监督,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对于医疗行业改变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加上个别新闻媒体的炒作,而其中或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疗纠纷的细节不太理解,更有甚者偏听了患者一方的一面之词,出现了一些片面报道,夸大了医院的责任,不断默许着赔偿数额的增加。高额赔偿不仅导致不少医务人员心里不稳定,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怕担风险,挫伤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使得一些医院陷入无力再运转的困难境地,从而会使得该地区的人们发生就医难的状况,增加新的麻烦。
公正执法,是建立在医生和患者双方利益基础上的,偏向任何一方,都是执法的不公平。如果只注意保护了患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达不到赔偿的目的,更会伤害医务人员的感情,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就违背了法律擎起的这架正义天平。
法律在惩治一些医疗责任事故中不负责任的少数医务人员的同时,也应惩治那些借口处理医疗纠纷、无理取闹甚至采取激化矛盾的、伤害医务人员、酿成社会矛盾的违法之徒。要达到这个目的,最终还是要依靠尽快制定适用于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法律,从法律的角度探索出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