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科学的日新月异,技术的成熟与更新,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不断普及,虚拟财产价值也就水涨船高。因此,用户死亡后,其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也成为了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2013年,淘宝网率先出台实施细则,规定其旗下的淘宝网店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继承。作为了我国承办财产继承领域的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响应社会和民众的新需求,以法律为准绳,全力去探索和实践,为我国财产继承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继承公证 淘宝网店继承规定
作者简介:丁海鸿,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67-02
据有关机构的统计,在我国现有社交网站用户2.5亿,微博用户1.9亿,微信用户2.5亿;截至2013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突破了1800万家;2013年双11,仅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当天的销售额就突破了191亿元。而这么庞大的虚拟产业又紧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生活。随着网络生活的现实化,也让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纠纷也成了频发案件。如:“2011年发生的要求继承腾讯公司QQ号码案件,2012年发生的浙江一淘宝女店主因过劳猝死后其家属要求继承两皇冠的淘宝店案件”。均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虚拟财产继承的热议。
一、虚拟财产可否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继承法出台较早,当时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将财产形态一一列举,更没有将伴随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网络域名、网络店铺、网络账户等虚拟财产一一列举。尽管《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用了一个“兜底条款”以防万一。但是何谓“其他合法财产”,从出台时的制定法律本意来解释,这“其他合法财产”除知识产权外,并不包括无形的权利,实际上仅仅是指有形财产,是不包括虚拟财产的。
当然,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继承法》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对此做出司法解释,将《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该司法解释在列举了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债权之后用一个“等”字概括,意味着任何权利只要具有可移转性都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于是,遗产的范围被司法解释扩展到金钱、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以外的一切可移转之权利。按上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金钱、动产、不动产,但是属于可移转之权利的,因此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也应当可以依法继承。
近年来,美国、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立法对一些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规定,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的角色和道具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已经将“网络店铺、网络游戏道具、网络域名”列遗产范围。
二、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虚拟遗产的继承态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判例来看,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但是,虚拟财产涉及范围广阔,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还是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目前,法学理论研究界普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虚拟财产离开了虚拟空间,这项财产可能与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即离开了虚拟世界就什么都不是了,完全是虚拟的数据或者资源,如普通的网络帐号;另一种情况,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挂钩,具有一定实体性。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可以来购买的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去挣虚拟资源,然后这些虚拟资源又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如网店、游戏道具、域名等。这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或可不可以继承”的问题。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的,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
三、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虚拟财产也同样适用。但因虚拟财产继承立法上仍属于法律空白状态,所以如何来继承、怎么办理及到那里办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均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需要立法部门加快步伐。
近年来,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提供保护的呼声越来越来高,也得到了一些“新闻媒体、法学专家”支持和关注。同时,两方面的发展和变化,为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打破了僵局,实现了公证介入虚拟财产继承活动的可行性。一方面是根据《继承法》第3条和《公证法》的第11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知识财权以及合法虚拟财产等相关财产继承公证申请。为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服务运营公司为满足用户的新需求,在不断在改进其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也相应出台了一些保护用户合法虚拟财产的新服务。如:2012年,巨人网络为保护其征途2用户的游戏中合法收益,申请公证机构对其部分用户注册信息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阿里巴巴出台了关于淘宝网店继承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因继承过户的,过户申请人在交纳有关费用并满足淘宝网特定条件的,只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提供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就可以继承过户了。这为公证机构介入虚拟财产继承领域铺平了扫除了最后的障碍。
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应把握的步骤
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是一块全新的法律服务,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和完善前,公证机构是摸着石头过河,要敢于创新和突破。同时,还要审慎周密的履行职责,分步骤做好服务工作。
1.厘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继承虚拟财产具体类别,进行分类办理;现阶段,公证机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属于遗产范围的“网络店铺、网络游戏道具、网络域名”等可直接转化现实货币的虚拟财产可予于办理继承公证。但对不能转化或者间接现实货币的虚拟财产暂不予于受理。
2.查清被继承的虚拟财产实际所有权人情况;首先,申请人应当提供网络服务运营商出具的虚拟财产注册等相关情况的说明。其次,只办理涉及网络实名注册的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最后,对于“注册信息不一致、不能提供注册信息或虚拟财产取得有争议的”,公证机构暂拒绝办理。
3.作好事实证明材料调查和审核工作;虚拟财产继承与传统继承公证一样,应当在审核清楚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生前有无立有遗嘱”等事实材料后予于办理。
4.要着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
(1)虚拟财产继承实质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是一种可转让性权利的继承;
(2)公证办理后,继承人还应及时与网络服务运营商联系,处理该虚拟财产变更手续;
(3)公证机构公证行为仅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进行证明,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获取后仍应按被继承人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以前签订的约定执行,同时还需兼顾双方各自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
5.综合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公证机构对其受理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进行综合性审查,一方面有利于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和分割,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公证处收费计算和收取。虚拟财产的价值确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综合衡量:
一是办理继承时,网络服务运营商官方公布的价格;
二是当前网络用户交易虚拟财产的价格;
三是继承人之间的价格协商。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继承公证 淘宝网店继承规定
作者简介:丁海鸿,浙江省德清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67-02
据有关机构的统计,在我国现有社交网站用户2.5亿,微博用户1.9亿,微信用户2.5亿;截至2013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突破了1800万家;2013年双11,仅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当天的销售额就突破了191亿元。而这么庞大的虚拟产业又紧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财产和生活。随着网络生活的现实化,也让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纠纷也成了频发案件。如:“2011年发生的要求继承腾讯公司QQ号码案件,2012年发生的浙江一淘宝女店主因过劳猝死后其家属要求继承两皇冠的淘宝店案件”。均引发了广大网民对虚拟财产继承的热议。
一、虚拟财产可否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继承法出台较早,当时这一规定中并没有将财产形态一一列举,更没有将伴随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网络域名、网络店铺、网络账户等虚拟财产一一列举。尽管《继承法》的这一规定用了一个“兜底条款”以防万一。但是何谓“其他合法财产”,从出台时的制定法律本意来解释,这“其他合法财产”除知识产权外,并不包括无形的权利,实际上仅仅是指有形财产,是不包括虚拟财产的。
当然,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于是,《继承法》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便对此做出司法解释,将《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该司法解释在列举了有价证券所反映的权利、债权之后用一个“等”字概括,意味着任何权利只要具有可移转性都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于是,遗产的范围被司法解释扩展到金钱、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以外的一切可移转之权利。按上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金钱、动产、不动产,但是属于可移转之权利的,因此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也应当可以依法继承。
近年来,美国、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立法对一些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比如美国俄克拉何马州规定,对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韩国立法规定网游中的角色和道具独立于游戏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已经将“网络店铺、网络游戏道具、网络域名”列遗产范围。
二、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虚拟遗产的继承态度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判例来看,虚拟财产应当属于遗产。但是,虚拟财产涉及范围广阔,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还是应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目前,法学理论研究界普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虚拟财产离开了虚拟空间,这项财产可能与现实社会完全脱节,即离开了虚拟世界就什么都不是了,完全是虚拟的数据或者资源,如普通的网络帐号;另一种情况,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挂钩,具有一定实体性。如支付了现实社会中的货币可以来购买的产品或者在虚拟财产的状态下去挣虚拟资源,然后这些虚拟资源又能转化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如网店、游戏道具、域名等。这是两种不同的状态,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或可不可以继承”的问题。只有对那些虚拟的财产可支配并能与现实社会的财产有衔接、能互换的,我们才能考虑财产的继承问题,单纯的虚拟状态是不能作为财产继承的。
三、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继承人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虚拟财产也同样适用。但因虚拟财产继承立法上仍属于法律空白状态,所以如何来继承、怎么办理及到那里办理等一系列的问题均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需要立法部门加快步伐。
近年来,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提供保护的呼声越来越来高,也得到了一些“新闻媒体、法学专家”支持和关注。同时,两方面的发展和变化,为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打破了僵局,实现了公证介入虚拟财产继承活动的可行性。一方面是根据《继承法》第3条和《公证法》的第11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涉及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知识财权以及合法虚拟财产等相关财产继承公证申请。为公证机构办理虚拟财产继承提供坚实的法理依据。
另一方面,作为网络服务运营公司为满足用户的新需求,在不断在改进其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也相应出台了一些保护用户合法虚拟财产的新服务。如:2012年,巨人网络为保护其征途2用户的游戏中合法收益,申请公证机构对其部分用户注册信息进行证据保全;2013年,阿里巴巴出台了关于淘宝网店继承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因继承过户的,过户申请人在交纳有关费用并满足淘宝网特定条件的,只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提供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就可以继承过户了。这为公证机构介入虚拟财产继承领域铺平了扫除了最后的障碍。
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虚拟财产继承应把握的步骤
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是一块全新的法律服务,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和完善前,公证机构是摸着石头过河,要敢于创新和突破。同时,还要审慎周密的履行职责,分步骤做好服务工作。
1.厘清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继承虚拟财产具体类别,进行分类办理;现阶段,公证机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属于遗产范围的“网络店铺、网络游戏道具、网络域名”等可直接转化现实货币的虚拟财产可予于办理继承公证。但对不能转化或者间接现实货币的虚拟财产暂不予于受理。
2.查清被继承的虚拟财产实际所有权人情况;首先,申请人应当提供网络服务运营商出具的虚拟财产注册等相关情况的说明。其次,只办理涉及网络实名注册的虚拟财产继承公证。最后,对于“注册信息不一致、不能提供注册信息或虚拟财产取得有争议的”,公证机构暂拒绝办理。
3.作好事实证明材料调查和审核工作;虚拟财产继承与传统继承公证一样,应当在审核清楚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生前有无立有遗嘱”等事实材料后予于办理。
4.要着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
(1)虚拟财产继承实质的法律意义,实际上是一种可转让性权利的继承;
(2)公证办理后,继承人还应及时与网络服务运营商联系,处理该虚拟财产变更手续;
(3)公证机构公证行为仅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权进行证明,该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获取后仍应按被继承人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以前签订的约定执行,同时还需兼顾双方各自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
5.综合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公证机构对其受理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进行综合性审查,一方面有利于各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和分割,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公证处收费计算和收取。虚拟财产的价值确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综合衡量:
一是办理继承时,网络服务运营商官方公布的价格;
二是当前网络用户交易虚拟财产的价格;
三是继承人之间的价格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