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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角度看,单位累犯应当成立。从实然的角度看,在现行立法的条件下,单位累犯无从成立。将现实中发生的单位屡次犯罪现象认定为单位累犯,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操作。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单位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角度看,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尽管单位累犯不能成立,但是,其直接责任人员仍可以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