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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的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实际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介绍了源于普通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希望通过借鉴该理论中所包涵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完成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