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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