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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质证之所以出现水平不高、效果不佳、质证无序及至质证形式化等弊端,其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质证缺乏相关的制度支撑,法院的强式职权、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不出庭作证、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是阻碍我国现行民事质证理想运作的重要因素。为使我国民事质证制度能得以理想运作,有必要弱化法院的职权、确立直接作证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