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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来源于建国初期的"五保"制度,它既是我国的法定继承方式,也是一种养老方式选择。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养老方式的应用,在计划经济时代作用显著,但随着农村集体力量的减弱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逐步减少。遗赠扶养协议应用性衰弱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法律规定不完善、主体范围较窄等。随着我国老龄化、空巢化状况的加剧,遗赠扶养协议在应用中的契约自主性优势明显,其适用要素在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明确权利义务、提升扶养层面的多样性上加以改善,可以有效发挥遗赠扶养协议潜在的养老作用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