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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三时期特别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宪活动可谓是臭名昭著,"宪政"变成民众嗤之以鼻的代名词。民国史学者徐矛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
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开始,宪法的问题逐步被提上日程。随着进入近代法制的步伐跟进,中国的法制逐渐体现出与古代法制迥然不同的态势。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以刑法的发展为中心。但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中国法制的历史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断裂,其主干线出现了错位,刑法的中心位置被一种新兴的法律所取代,这种法律就是宪法。⑴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宪法的概念,人民内心更没有人权、权利的基础,就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搞宪政,情况可想而知,宪政道路在中国的发展之坎坷也能料想一二。所以针对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是千年法律的一次大变局的说法,有人说这是一个骗局。也许是,但这不能抹煞它的历史意义。⑵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开始进入了民主、宪政的轨道,尽管有阻滞,但其大势确如大江东去,不可逆转。
1913年10月,在袁世凯白色恐怖之下,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天坛宪草》。在其后的10年中,共和政体屡遭劫难,制宪活动也时段时续,步履维艰。直到1923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又称《1923年宪法》),漫长、艰难的民国制宪活动才有了正式结果。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这部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过程
印象中很多教科书都提到,这部宪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以说明这部宪法的仓促和草率⑷,在重新翻阅有关历史记载才发现其实这并不符合事实,渐渐相信"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深刻涵义。总体上来看,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相当之长,从 1913 年制定《天坛宪草》开始,大约有 10 年时间,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国会两次被解散,两次被恢复,直到 1923 年才出台《中华民国宪法》。⑸
(一)制宪的第一阶段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1913年《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13 年 4 月至 1914 年 1 月,《天坛宪草》的制定与夭折,这是制宪的第一阶段。相对于《临时约法》来说,它们的精神,都在总体上体现了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甚至有些地方比《临时约法》更进了一步。但这部《天坛宪草》正好赶上当时二次革命被镇压,国会解散,这样就使得其没有机会公布。但是《天坛宪草》基本上奠定了以后两个阶段的制宪工作,成为 1923 年宪法的蓝本。
(二)制宪的第二阶段
1916年-1922年,国会制宪的反复酝酿时期。1916年6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根据约法产生的国会,召集国会以求速定宪法。8月1 日,国会第二期常会开会议定以"天坛宪法草案"作蓝本,进行审议和议决。自 9 月至翌年6月12 日国会再度被解散。其间,经过宪法会议审议会和宪法会议的数十次审议和议决, 原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已通过二读,,还有主要关于总统、国会和内阁的关系等问题争论不休,致使国会制宪工作一直纠缠于此,基本再无进展。
(三)制宪的第三阶段
1922-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仓促出台。第一次直奉战争后,再度恢复的国会一方面大肆喧嚣"恢复法统",亦即恢复根据临时约法而建立的民国统治,复活了所谓旧国会,同时也着手继续进行旧国会未能完成的制宪。此后,在历时逾 3个月的时间内,国会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制宪工作陷入瘫痪。直至曹锟贿选总统后, 为凑足法定人数,曹锟以金钱贿赂议员,于 1923 年 10月 5 日凑足法定人数选举曹锟为大总统。随后,议员们在 3 日内匆匆完成了宪法的二读和三读程序。⑹
这样一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名称命名的宪法就诞生了。《中华民国宪法》共13 章 141 条,就宪法本身而言,它规定主权、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各国机关的相互关系、地方制度等等。首先我们至少认清,宪法的制定也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条文的编修也经历了很多的争论和评议,并不是单纯地以"贿选"的目的草草出台,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那么关于它內容的评价,更要留心法条的前后差异,以免从一个极端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上看《中华民国宪法》的条文
共有十三章一百四十一个条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1、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
第四章国民,事实上即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从第四条到第二十一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当时堪称西方文明的宪法是可以相提并论的。⑺
2、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构成了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框架的基本设计,它基本上确立的是三权分立的责任内阁制。
3、对地方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国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对于中央、省、县三者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部分也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最有特色的部分,给予地方以较大的自治权。一方面,在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中是相当罕见的,另一方面又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的。
整体上对于宪法各部分内容的了解,可以发现,较之以民国以来的各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政道路,遗留下来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因人设法"。当时的革命党人为了满足孙中山的需要,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后来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又改成责任内阁制;而袁世凯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在《中华民国约法》中又实行总统制。但是这些问题却没有在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出现。它基本上采取了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总统的权力保持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与《天坛宪草》相比,总统的权力也相对受到了削弱。虽然它说确立的不是纯粹的内阁制,而可以显而易见看见军阀政治的影响,但其保留内阁制的总体框架,这也是应该也是必须值得肯定。 (二)具体看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内容
(内容很多,限于时间和篇幅,就拿"第四章 国民"来看)
都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的⑻,把有关"国民"的相关条文拿出来进行对比才能看得真切。
问题集中体现在"1923年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从公民的基本权利角度看,1923年宪法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赋予了公民较大的权利,但是有关"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规定却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⑼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诉权、请愿权。但是在法条列举的有关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中,附加了"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条文。这个条款可以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5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以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但是并不等同于,立法机关可以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之上的,那个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程序合法"。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合法的形式、适当的原因,并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实现,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流失。
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此条规定的可贵之处,第十四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留条款,它看到了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采用列举的方式无法穷尽公民的所有权利。此条款也是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首次增加的,其中在1919年徐世昌上台后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1923年宪法制宪的第二阶段)中删除了这一条款,而在1923年又重新将这条加了进来。这一反复的过程无疑显现出当时立法者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逐渐认识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框限于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这些局限与进步之处都无可厚非,但是要站在一个合适的角度上,不偏不倚的进行评价。
三、思考与总结
我想这也是做学问的道理吧,局限于别人的老思想,永远不知道有多少真理埋没在眼前。像是"贿选宪法",一个这样的名称已经把它拉下了无底深渊,这些以意识形态划线的评价方式不是我们所要接受的⑽。民国史学者徐矛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倒不如说曹锟并没有把这部宪法和国会放在眼里,也没有准备真正实施这部宪法,只是把它作为召集议员选自己为大总统、证明自己统治合法性的一种障眼法。⑾事实上,宪法本身不会因为制定者的不耻行为而失去其价值,"1923 年憲法"虽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在政治体制方面,立宪者的意图在于确立责任内阁制,但宪法中有关内阁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总统并不是一个完全虚位的国家元首;另外,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由于各派军阀之间的矛盾,宪法所确立的地方制度既具有单一制的色彩,又具有联邦制的色彩。但是我们也要认清,"1923 年宪法"还是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它结构清晰、体例完整,立宪技术相对成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不但赋予国民广泛的权利,而且规定无悖于宪政原则的权利皆受宪法保护等等。不能因为军阀政治阻碍了中国的民主宪政进程,就否定"1923 年宪法"本身的价值,应着眼于宪法本身,对它的研究和学习要有着客观的评价。就像是建国初废除了《六法全书》,造成了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严重困难。如果不带任何偏见、阶级眼光,悉心研究已有的成果,我们的成绩会不会更为"卓越"呢?但是作为学者,我觉得这点是必须的,不拘泥于阶级观念、不局限于文字表面,太多的表达和内容需要我们去思考、去领会。
总而言之,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从起草到公布历经了十年之久,立法技术是相当成熟的,而且它具备了一般宪法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其制定的过程也是人们在北洋军阀军事力量的统治下为孜孜不断追求宪政的过程,而且从内容上看,在国会、总统与内阁关系上也做了积极探索,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仍体现了限制行政权力的宪政理念,不失为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⑿如果当时中国能够切切实实地依照这部宪法来行事,给这部宪法的实施创造环境和条件,它并不会因为其是"贿选宪法"而失色。可惜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实施宪法的环境,加上当政者也没想过要实施它。所以宪法乃至于法律的实施、法治国家的建设,可想而知,不是停留在纸面上就可以。
最后,对于民国时期的种种,它的神秘、它的辉煌、它的腐朽都深深地吸引着我,还是爱着那句"民国是个率真的年代,纷乱的年代"⒀。希望我们能在这个相对"安逸"的年代,做个率真的人,真实的学者!
注释:
⑴徐祥民:《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第1页。
⑵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347页。
⑶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卷,第444页。
⑷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7页。
⑸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第1页。
⑹刘兰昌:试析《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过程的特征,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8卷第4期。
⑺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⑻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3页。
⑼肖婧:浅析《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载《法制与社会(法学研究)》2011年07(下)。
⑽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⑾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页。
⑿卞修全、肖婧: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之横向国家权限特征研究,载《东方论坛》2012年第2期。
⒀白海军:《民国名媛的风花雪月》,团结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张蕾、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11级、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学历:硕士、专业: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关键词: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 国民
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开始,宪法的问题逐步被提上日程。随着进入近代法制的步伐跟进,中国的法制逐渐体现出与古代法制迥然不同的态势。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是以刑法的发展为中心。但是在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中国法制的历史发生了一次严重的断裂,其主干线出现了错位,刑法的中心位置被一种新兴的法律所取代,这种法律就是宪法。⑴中国古代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宪法的概念,人民内心更没有人权、权利的基础,就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搞宪政,情况可想而知,宪政道路在中国的发展之坎坷也能料想一二。所以针对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是千年法律的一次大变局的说法,有人说这是一个骗局。也许是,但这不能抹煞它的历史意义。⑵民国时期中国政治开始进入了民主、宪政的轨道,尽管有阻滞,但其大势确如大江东去,不可逆转。
1913年10月,在袁世凯白色恐怖之下,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了《天坛宪草》。在其后的10年中,共和政体屡遭劫难,制宪活动也时段时续,步履维艰。直到1923年10月10日国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又称《1923年宪法》),漫长、艰难的民国制宪活动才有了正式结果。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新认识这部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过程
印象中很多教科书都提到,这部宪法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以说明这部宪法的仓促和草率⑷,在重新翻阅有关历史记载才发现其实这并不符合事实,渐渐相信"尽信书不如无书"的深刻涵义。总体上来看,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相当之长,从 1913 年制定《天坛宪草》开始,大约有 10 年时间,大致经历三个阶段,在此期间国会两次被解散,两次被恢复,直到 1923 年才出台《中华民国宪法》。⑸
(一)制宪的第一阶段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1913年《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13 年 4 月至 1914 年 1 月,《天坛宪草》的制定与夭折,这是制宪的第一阶段。相对于《临时约法》来说,它们的精神,都在总体上体现了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甚至有些地方比《临时约法》更进了一步。但这部《天坛宪草》正好赶上当时二次革命被镇压,国会解散,这样就使得其没有机会公布。但是《天坛宪草》基本上奠定了以后两个阶段的制宪工作,成为 1923 年宪法的蓝本。
(二)制宪的第二阶段
1916年-1922年,国会制宪的反复酝酿时期。1916年6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根据约法产生的国会,召集国会以求速定宪法。8月1 日,国会第二期常会开会议定以"天坛宪法草案"作蓝本,进行审议和议决。自 9 月至翌年6月12 日国会再度被解散。其间,经过宪法会议审议会和宪法会议的数十次审议和议决, 原草案的大部分内容已通过二读,,还有主要关于总统、国会和内阁的关系等问题争论不休,致使国会制宪工作一直纠缠于此,基本再无进展。
(三)制宪的第三阶段
1922-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仓促出台。第一次直奉战争后,再度恢复的国会一方面大肆喧嚣"恢复法统",亦即恢复根据临时约法而建立的民国统治,复活了所谓旧国会,同时也着手继续进行旧国会未能完成的制宪。此后,在历时逾 3个月的时间内,国会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制宪工作陷入瘫痪。直至曹锟贿选总统后, 为凑足法定人数,曹锟以金钱贿赂议员,于 1923 年 10月 5 日凑足法定人数选举曹锟为大总统。随后,议员们在 3 日内匆匆完成了宪法的二读和三读程序。⑹
这样一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名称命名的宪法就诞生了。《中华民国宪法》共13 章 141 条,就宪法本身而言,它规定主权、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各国机关的相互关系、地方制度等等。首先我们至少认清,宪法的制定也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条文的编修也经历了很多的争论和评议,并不是单纯地以"贿选"的目的草草出台,以标榜统治的正当性。那么关于它內容的评价,更要留心法条的前后差异,以免从一个极端而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上看《中华民国宪法》的条文
共有十三章一百四十一个条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1、公民权利与国家的关系
第四章国民,事实上即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从第四条到第二十一条,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当时堪称西方文明的宪法是可以相提并论的。⑺
2、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第六章国会、第七章大总统、第八章国务院、第九章法院,构成了 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框架的基本设计,它基本上确立的是三权分立的责任内阁制。
3、对地方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国权、第十二章地方制度对于中央、省、县三者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部分也是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最有特色的部分,给予地方以较大的自治权。一方面,在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中是相当罕见的,另一方面又是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的。
整体上对于宪法各部分内容的了解,可以发现,较之以民国以来的各部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结构体系。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政道路,遗留下来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因人设法"。当时的革命党人为了满足孙中山的需要,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后来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又改成责任内阁制;而袁世凯为了自己统治的需要,在《中华民国约法》中又实行总统制。但是这些问题却没有在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出现。它基本上采取了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总统的权力保持在有限的范围之内,与《天坛宪草》相比,总统的权力也相对受到了削弱。虽然它说确立的不是纯粹的内阁制,而可以显而易见看见军阀政治的影响,但其保留内阁制的总体框架,这也是应该也是必须值得肯定。 (二)具体看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内容
(内容很多,限于时间和篇幅,就拿"第四章 国民"来看)
都说《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的⑻,把有关"国民"的相关条文拿出来进行对比才能看得真切。
问题集中体现在"1923年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从公民的基本权利角度看,1923年宪法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赋予了公民较大的权利,但是有关"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规定却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⑼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诉权、请愿权。但是在法条列举的有关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中,附加了"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条文。这个条款可以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5条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以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但是并不等同于,立法机关可以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它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之上的,那个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程序合法"。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合法的形式、适当的原因,并通过正当的程序来实现,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流失。
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此条规定的可贵之处,第十四条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留条款,它看到了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采用列举的方式无法穷尽公民的所有权利。此条款也是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首次增加的,其中在1919年徐世昌上台后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1923年宪法制宪的第二阶段)中删除了这一条款,而在1923年又重新将这条加了进来。这一反复的过程无疑显现出当时立法者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认识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逐渐认识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而不仅仅框限于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这些局限与进步之处都无可厚非,但是要站在一个合适的角度上,不偏不倚的进行评价。
三、思考与总结
我想这也是做学问的道理吧,局限于别人的老思想,永远不知道有多少真理埋没在眼前。像是"贿选宪法",一个这样的名称已经把它拉下了无底深渊,这些以意识形态划线的评价方式不是我们所要接受的⑽。民国史学者徐矛说,"曹锟宪法"其实并不是曹锟的宪法。这部宪法其实与贿选,和曹锟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倒不如说曹锟并没有把这部宪法和国会放在眼里,也没有准备真正实施这部宪法,只是把它作为召集议员选自己为大总统、证明自己统治合法性的一种障眼法。⑾事实上,宪法本身不会因为制定者的不耻行为而失去其价值,"1923 年憲法"虽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在政治体制方面,立宪者的意图在于确立责任内阁制,但宪法中有关内阁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总统并不是一个完全虚位的国家元首;另外,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由于各派军阀之间的矛盾,宪法所确立的地方制度既具有单一制的色彩,又具有联邦制的色彩。但是我们也要认清,"1923 年宪法"还是有许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它结构清晰、体例完整,立宪技术相对成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不但赋予国民广泛的权利,而且规定无悖于宪政原则的权利皆受宪法保护等等。不能因为军阀政治阻碍了中国的民主宪政进程,就否定"1923 年宪法"本身的价值,应着眼于宪法本身,对它的研究和学习要有着客观的评价。就像是建国初废除了《六法全书》,造成了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严重困难。如果不带任何偏见、阶级眼光,悉心研究已有的成果,我们的成绩会不会更为"卓越"呢?但是作为学者,我觉得这点是必须的,不拘泥于阶级观念、不局限于文字表面,太多的表达和内容需要我们去思考、去领会。
总而言之,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从起草到公布历经了十年之久,立法技术是相当成熟的,而且它具备了一般宪法所必须具备的内容。其制定的过程也是人们在北洋军阀军事力量的统治下为孜孜不断追求宪政的过程,而且从内容上看,在国会、总统与内阁关系上也做了积极探索,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仍体现了限制行政权力的宪政理念,不失为一部较为完备的宪法。⑿如果当时中国能够切切实实地依照这部宪法来行事,给这部宪法的实施创造环境和条件,它并不会因为其是"贿选宪法"而失色。可惜当时的中国并没有实施宪法的环境,加上当政者也没想过要实施它。所以宪法乃至于法律的实施、法治国家的建设,可想而知,不是停留在纸面上就可以。
最后,对于民国时期的种种,它的神秘、它的辉煌、它的腐朽都深深地吸引着我,还是爱着那句"民国是个率真的年代,纷乱的年代"⒀。希望我们能在这个相对"安逸"的年代,做个率真的人,真实的学者!
注释:
⑴徐祥民:《中国宪政史》,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自序",第1页。
⑵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6-347页。
⑶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九卷,第444页。
⑷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7页。
⑸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第1页。
⑹刘兰昌:试析《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过程的特征,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8卷第4期。
⑺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⑻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3页。
⑼肖婧:浅析《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载《法制与社会(法学研究)》2011年07(下)。
⑽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4页。
⑾丁凌华:《艰难与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页。
⑿卞修全、肖婧: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之横向国家权限特征研究,载《东方论坛》2012年第2期。
⒀白海军:《民国名媛的风花雪月》,团结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张蕾、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11级、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学历:硕士、专业:法律史、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