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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首先通过对价值形态多样性的分析表明某些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尤其是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更是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进而通过对鉴定评估的原则、方式分析后认为,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鉴定评估应坚持充分H发掘档案价值的原则,借鉴参考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和定级方法,以全面揭示档案的价值为目的,从整体上综合提升档案的价值。 关键词:档案文物价值鉴定评估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多样性这一角度出发来论证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并且就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鉴定评估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
1、档案具有文物价值——基于价值形态的多样性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它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档案价值关系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业务、文化、法律、教育等几个方面。也就是说。档案价值是档案作为档案使用时表现出来的价值。文物价值具体表现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技价值,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等。文物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变革的历史见证或标记。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隐形的即无形的文化或文明内涵的载体,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文物价值具有双重性特征,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
档案价值形态,就是指档案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说,档案价值形态实际上就是指档案的具体价值或具体的档案价值。档案的价值取决于档案主体,以档案主体的尺度为判定条件,所以档案价值必然会在现实实践中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形式。档案所具有的多种价值形态是有区别的,其中“档案价值”是档案的根本价值。某些档案具有多种价值,并不能否定“档案价值”的独立存在,也不能认为“档案价值”中也包含这些诸多的价值形态,道理很简单,这些价值形态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要,而是满足人们其它方面的需要。当档案以“档案价值”之外的价值,例如“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等去满足人们需要的时候,它所扮演的是文学作品、书法作品和文物的身份,而不是以档案的身份出现的。每一种价值形态都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并不受其它价值形态的影响、制约,但是这些价值是档案原原本本所体现出来的,只是此时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对待罢了。
以古代士兵穿戴的盔甲作为比喻,作为盔甲,它表现的是防御攻击、保护身体的作用,其价值就体现为防御保护功能:而当它作为古代社会冶铁技术的成果时,它所体现的价值就是展示冶铁科技的发展水平。我们不能因为这两种价值同处于一件事物之中,而将两种不同价值形态看成是一个统一体,或者认为科技发展的价值也能够满足人们防御保护的需要。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些档案中具有其它的价值形态,而将它们都看作是“档案价值”或者是否定“档案价值”的独立存在,档案价值并不等同于档案这种客观事物的全部价值,
“档案价值”和“文物价值”是两种互不包含的价值形态,是一种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包容的关系。但是某些档案确实含有文物价值。人们为了自身对档案价值的需求,收集留存了档案,并不是说档案只能有一种用途,而没有其它的效用。正像许多客观事物会满足人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需要一样,某些档案除了能够满足人们对保存信息的需求之外,也能满足人们其它方面的需要,也就是说档案可以具有“档案价值”以外的价值。例如档案的纸张材料,就呈现出档案形成时期造纸工业的发展水平,折射出手工业发展史的科技研究价值。而这种档案体现出来的科技价值并不受限于档案价值,它隶属于档案的文物价值而独立体现。
“文物价值”可以说是档案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一种价值形态,尤其体现在历史档案中。吕坚分析了明清档案的由来和保存现状后认为:明清历史档案年代久远,且多为官方政府文书,当时是以备日后查考而被保存下来,如实记录了明清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进程与事件,是明清政府(含皇帝、各级官员)处理政务活动的直接记录,除副本外,正本往往只有一份,具有极强的原始性,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其文件载体与记述内容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明清历史档案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多系抄本,且多系孤本,具有极强的原始性,因而历史价值很高,甚至可作为凭证文书看待。明清档案与文物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所具有的文物属性与其丰富内容一样都十分重要,值得人们重视,不应被忽视。明清档案各式各样的载体材料、装帧设计、装饰图案都代表了当时造纸、纺织等手工业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价值。明清档案具有年代久远、数量巨大、极强的原始性、珍贵的历史价值等诸多特点,其载体本身所包含的文物属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为明确明清历史档案的文物属性,应加强明清历史档案的文物鉴定保护工作。
范世清指出档案可以具有多种价值形态,其中档案价值是其根本价值,表现为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同时档案还可具有诸如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等多种价值形态。李海燕…把档案价值的具体内容概括为史料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方面,文物收藏价值就是指有些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档案本身在具有凭证、参考作用的史料价值和日常工作查考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该具有文物收藏价值。尤其在对待历史档案的研究态度上,在全面展示历史档案的史料价值的基础上,更应该强调、发掘它们的文物价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档案价值只是档案这种客观事物的基本价值,由于价值形态存在方式的多样性,档案在满足“档案价值”这一基本需要之外,还可以表现出文物价值,尤其是在历史档案中,文物价值表现尤为突出。
2、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原则——以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为目的
档案价值鉴定,是指档案工作者主体在档案价值认知的基础上对档案客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评估和预测,并据此决定档案的存毁。但是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就不能仅仅以决定档案的存毁为目的,它应该是在假设档案存在文物价值的前提下,以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为目的,重点对文物价值的大小作出评估和预测。
档案的价值如果不被人们发现和认识,就可能永远是隐性的,不能得到实现。档案的隐性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是存在与认识、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档案的隐性价值向外在价值的转化,是以档案利用主体实践、认识和评价活动为中介的。档案价值不断地从隐性形态转化为潜在形态,最后到现实形态,档案价值就是 始终处在这样的运动过程中。档案价值形态的多元性决定着在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时,应全面分析档案的各种价值,防止片面性。档案所具有的文物价值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被发掘出来而得以呈现的。
档案尤其是历史档案所具有的文物价值,多数是隐性显现的,对其文化内涵和信息的揭示与对其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或一时)就可以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所提供的技术手段愈多,人们对档案的文物价值的深层次认识也就会愈加深入,获得的历史、科技信息也就愈多,这是需要一代又一代档案工作者和相关研究人员不断努力来充分发掘提炼的。因此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的认识和评价过程中,不能企求一次完成,或以目前对某一档案的文物价值的认识水平作为标准,作出该档案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决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周燕萍指出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评价并不能完全等同,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个方面。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分级鉴定更侧重于从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来判定档案的价值大小。所谓史料价值就是可以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所滑文物收藏价值是指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档案馆进行档案分级鉴定时,必须根据所收藏档案的年代和构成,从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出发,既要考虑社会的利用需要,又要具体分析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综合判断档案的价值。
根据档案的形成特点以及文物藏品的鉴定评估原则,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时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2.1来源标准。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档案的价值,所以,各种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如手稿、信函、题词等相应的要首先考虑其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2.2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包涵了两层含义:①指文件形成的时间。早在1901年,普鲁士国家机密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就提出过“高龄文件应该受到尊重”的鉴定标准,并受到中外档案界的广泛推崇。时间,本身就是对档案进行文物价值鉴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文物鉴定时也是如此。形成时间越长的档案,南于其作为原始记录形式反映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前当时的社会活动,又由于战乱、朝代更替、管理不善等因素,幸存下来的历史档案非常有限,即使内容不那么重要,也可以起到提供史事踪迹的作用。例如,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的6件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形成的档案。记载内容和史料价值并不重要,但因距今已有一千多年而显得异常珍贵,为说明我国历史的悠久、纸质档案年代的久远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无可争议地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②指形成文件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主要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国初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历史阶段形成的档案,因其记载了特殊年代不平凡的历史而更具有历史价值,这些时期及其事件将成为后人研究历史关注的焦点,根据文物藏品的分类定级原则推广至档案,1949年以前的档案都应该是具有文物价值的,而1911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应该是具有比较重要的文物价值。
2.3栽体特征。文种罕见特殊、形成时间久远、载体形态别致、记录方式独特、档案附着物,如痕迹、字迹、图案、字体特殊的档案,其外部载体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记载的内容价值,应该认为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而且外部的文物特征更为显著。且不论年代久远的甲骨档案,在民国档案、少数民族档案中也有一些档案因载体特殊而具有文物价值,如缣帛制成的材料、红色状纸、贝叶、皮革和竹木等。有些档案因书法、装帧或图案精美而具有艺术价值,也有些文件因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签字而具有纪念价值。
2.4存世数量。“物以稀为贵”是文物鉴定和收藏品鉴定中的重要标准,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标准中也应体现“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档案的稀有性较多体现在档案载体形态的稀有,有时也反映在档案所记录内容的稀有上,包括档案所记录的独一无二的民族风情、社会风俗、自然环境等内容。例如:我国档案中有些历史人物的手迹、照片、录音、印鉴、早期文件、善本书籍等等,由于存世稀少而具有极高的价值。判断档案价值大小的根据是该档案在全国范围、地区范围同类档案中的稀有程度,3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方式——以全面展示档案的价值为手段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2001年4月9日发布施行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了文物藏品的定级分类标准,并且以详细举例的形式列举了文物藏品的具体种类和文物价值的表现特征。其中具有较强史料价值的一级文物有:①铜器类文物中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②石刻砖瓦类文物中的“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③甲骨类文物中的“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④碑帖拓本类文物中的“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⑤文件、宣传品类文物中的“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⑥档案文书类文物中的“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⑦名人遗物类文物中的“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
这几类文物可以认为都具有档案所具备的史料价值,能够为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提供参考凭证作用,而且还专门列出了档案文书类文物的定级标准。其它几类文物中,很多也被档案界认定是档案而收藏于很多档案馆中,比如碑帖拓本、文件、宣传品、名人遗物等。我们姑且不论档案文书类文物中涉及的档案文书是否涵盖了所有的历史档案,单单就定级的标准和内容来说,就为我们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提供了借鉴和依据,能够为我们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以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所提及的7项内容,完全可以作为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的直接依据,即使是档案部 门在制定相关的档案价值鉴定办法时,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关于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鉴定主体问题,目前较少有人论及。《中国档案报》曾经刊登过一则消息,新疆博物馆派出专家对新疆自治区各州、市档案馆馆藏珍品进行文物定级,一些州、市的馆藏珍品经过博物馆的文物鉴定专家鉴定后,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被定为二级或三级文物。对此胡远杰…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既然在档案馆管理范围之内的实物,那应称之为实物档案,就应由档案专家来评定其价值,不应该请档案之外的专家来评定,而且档案部门应该从上到下跳出档案保管一般意义的范畴,真正从档案的价值上去关注其意义,这样才会显示出档案的无限生命力,而这个生命力也是由档案人来把握的。对于他的“从档案的价值上去关注其意义,这样才会显示出档案的无限生命力”的看法,我基本认同,但是他所主张的“不该请档案之外的专家来评定”的思想我确实是不敢苟同的。试想,档案部门的专家来鉴定评估档案的“档案价值”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具有这方面权威的,但是如果来鉴定档案的“文物价值”,或者是“文学价值”,难道就不可以来请文物专家或文学专家来鉴定了吗?况且档案部门的专家有必要全部掌握文物的定级标准和定级方法吗?如果按照胡远杰的看法来推断,档案部门的专家在鉴定档案的时候,在掌握鉴定档案的知识,树立档案鉴定权威的同时,也要来掌握文物鉴定的知识来对档案进行文物价值方面的定级了,在现代信息海量增长的今天,恐怕是很难做到的。相对适宜的方法就是档案部门的鉴定专家可以了解一些基础的文物定级方面的内容,然后联合文物鉴定专家共同对某一时期的档案进行文物价值方面的鉴定,从文物价值的角度来展示档案的“档案价值”之外的价值。这不仅仅是对档案的价值的深入揭示,而且也为档案部门、文物部门就档案这一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在研究方面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机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价值形态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一视角来分析,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而且某些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文物价值。我们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过程中。应结合档案的现状,坚持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的原则,以全面展示档案各方面的价值为目的,借鉴参考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和定级方法,从整体上综合提升档案的价值。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多样性这一角度出发来论证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并且就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鉴定评估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
1、档案具有文物价值——基于价值形态的多样性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它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档案价值关系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业务、文化、法律、教育等几个方面。也就是说。档案价值是档案作为档案使用时表现出来的价值。文物价值具体表现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技价值,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经济价值和审美价值等。文物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变革的历史见证或标记。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隐形的即无形的文化或文明内涵的载体,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文物价值具有双重性特征,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
档案价值形态,就是指档案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可以说,档案价值形态实际上就是指档案的具体价值或具体的档案价值。档案的价值取决于档案主体,以档案主体的尺度为判定条件,所以档案价值必然会在现实实践中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形式。档案所具有的多种价值形态是有区别的,其中“档案价值”是档案的根本价值。某些档案具有多种价值,并不能否定“档案价值”的独立存在,也不能认为“档案价值”中也包含这些诸多的价值形态,道理很简单,这些价值形态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要,而是满足人们其它方面的需要。当档案以“档案价值”之外的价值,例如“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等去满足人们需要的时候,它所扮演的是文学作品、书法作品和文物的身份,而不是以档案的身份出现的。每一种价值形态都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并不受其它价值形态的影响、制约,但是这些价值是档案原原本本所体现出来的,只是此时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对待罢了。
以古代士兵穿戴的盔甲作为比喻,作为盔甲,它表现的是防御攻击、保护身体的作用,其价值就体现为防御保护功能:而当它作为古代社会冶铁技术的成果时,它所体现的价值就是展示冶铁科技的发展水平。我们不能因为这两种价值同处于一件事物之中,而将两种不同价值形态看成是一个统一体,或者认为科技发展的价值也能够满足人们防御保护的需要。同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些档案中具有其它的价值形态,而将它们都看作是“档案价值”或者是否定“档案价值”的独立存在,档案价值并不等同于档案这种客观事物的全部价值,
“档案价值”和“文物价值”是两种互不包含的价值形态,是一种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包容的关系。但是某些档案确实含有文物价值。人们为了自身对档案价值的需求,收集留存了档案,并不是说档案只能有一种用途,而没有其它的效用。正像许多客观事物会满足人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需要一样,某些档案除了能够满足人们对保存信息的需求之外,也能满足人们其它方面的需要,也就是说档案可以具有“档案价值”以外的价值。例如档案的纸张材料,就呈现出档案形成时期造纸工业的发展水平,折射出手工业发展史的科技研究价值。而这种档案体现出来的科技价值并不受限于档案价值,它隶属于档案的文物价值而独立体现。
“文物价值”可以说是档案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一种价值形态,尤其体现在历史档案中。吕坚分析了明清档案的由来和保存现状后认为:明清历史档案年代久远,且多为官方政府文书,当时是以备日后查考而被保存下来,如实记录了明清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进程与事件,是明清政府(含皇帝、各级官员)处理政务活动的直接记录,除副本外,正本往往只有一份,具有极强的原始性,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其文件载体与记述内容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价值;明清历史档案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多系抄本,且多系孤本,具有极强的原始性,因而历史价值很高,甚至可作为凭证文书看待。明清档案与文物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所具有的文物属性与其丰富内容一样都十分重要,值得人们重视,不应被忽视。明清档案各式各样的载体材料、装帧设计、装饰图案都代表了当时造纸、纺织等手工业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价值。明清档案具有年代久远、数量巨大、极强的原始性、珍贵的历史价值等诸多特点,其载体本身所包含的文物属性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为明确明清历史档案的文物属性,应加强明清历史档案的文物鉴定保护工作。
范世清指出档案可以具有多种价值形态,其中档案价值是其根本价值,表现为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同时档案还可具有诸如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等多种价值形态。李海燕…把档案价值的具体内容概括为史料价值、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方面,文物收藏价值就是指有些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档案本身在具有凭证、参考作用的史料价值和日常工作查考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该具有文物收藏价值。尤其在对待历史档案的研究态度上,在全面展示历史档案的史料价值的基础上,更应该强调、发掘它们的文物价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档案价值只是档案这种客观事物的基本价值,由于价值形态存在方式的多样性,档案在满足“档案价值”这一基本需要之外,还可以表现出文物价值,尤其是在历史档案中,文物价值表现尤为突出。
2、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原则——以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为目的
档案价值鉴定,是指档案工作者主体在档案价值认知的基础上对档案客体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评估和预测,并据此决定档案的存毁。但是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就不能仅仅以决定档案的存毁为目的,它应该是在假设档案存在文物价值的前提下,以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为目的,重点对文物价值的大小作出评估和预测。
档案的价值如果不被人们发现和认识,就可能永远是隐性的,不能得到实现。档案的隐性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是存在与认识、被反映与反映的关系。档案的隐性价值向外在价值的转化,是以档案利用主体实践、认识和评价活动为中介的。档案价值不断地从隐性形态转化为潜在形态,最后到现实形态,档案价值就是 始终处在这样的运动过程中。档案价值形态的多元性决定着在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时,应全面分析档案的各种价值,防止片面性。档案所具有的文物价值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被发掘出来而得以呈现的。
档案尤其是历史档案所具有的文物价值,多数是隐性显现的,对其文化内涵和信息的揭示与对其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或一时)就可以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所提供的技术手段愈多,人们对档案的文物价值的深层次认识也就会愈加深入,获得的历史、科技信息也就愈多,这是需要一代又一代档案工作者和相关研究人员不断努力来充分发掘提炼的。因此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的认识和评价过程中,不能企求一次完成,或以目前对某一档案的文物价值的认识水平作为标准,作出该档案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决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周燕萍指出档案的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评价并不能完全等同,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个方面。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分级鉴定更侧重于从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来判定档案的价值大小。所谓史料价值就是可以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所滑文物收藏价值是指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档案馆进行档案分级鉴定时,必须根据所收藏档案的年代和构成,从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出发,既要考虑社会的利用需要,又要具体分析档案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综合判断档案的价值。
根据档案的形成特点以及文物藏品的鉴定评估原则,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时候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2.1来源标准。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档案的价值,所以,各种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如手稿、信函、题词等相应的要首先考虑其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2.2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包涵了两层含义:①指文件形成的时间。早在1901年,普鲁士国家机密档案馆馆长迈斯奈尔就提出过“高龄文件应该受到尊重”的鉴定标准,并受到中外档案界的广泛推崇。时间,本身就是对档案进行文物价值鉴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文物鉴定时也是如此。形成时间越长的档案,南于其作为原始记录形式反映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前当时的社会活动,又由于战乱、朝代更替、管理不善等因素,幸存下来的历史档案非常有限,即使内容不那么重要,也可以起到提供史事踪迹的作用。例如,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的6件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形成的档案。记载内容和史料价值并不重要,但因距今已有一千多年而显得异常珍贵,为说明我国历史的悠久、纸质档案年代的久远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无可争议地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②指形成文件时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主要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国初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重要历史阶段形成的档案,因其记载了特殊年代不平凡的历史而更具有历史价值,这些时期及其事件将成为后人研究历史关注的焦点,根据文物藏品的分类定级原则推广至档案,1949年以前的档案都应该是具有文物价值的,而1911年以前形成的档案应该是具有比较重要的文物价值。
2.3栽体特征。文种罕见特殊、形成时间久远、载体形态别致、记录方式独特、档案附着物,如痕迹、字迹、图案、字体特殊的档案,其外部载体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记载的内容价值,应该认为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而且外部的文物特征更为显著。且不论年代久远的甲骨档案,在民国档案、少数民族档案中也有一些档案因载体特殊而具有文物价值,如缣帛制成的材料、红色状纸、贝叶、皮革和竹木等。有些档案因书法、装帧或图案精美而具有艺术价值,也有些文件因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签字而具有纪念价值。
2.4存世数量。“物以稀为贵”是文物鉴定和收藏品鉴定中的重要标准,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标准中也应体现“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档案的稀有性较多体现在档案载体形态的稀有,有时也反映在档案所记录内容的稀有上,包括档案所记录的独一无二的民族风情、社会风俗、自然环境等内容。例如:我国档案中有些历史人物的手迹、照片、录音、印鉴、早期文件、善本书籍等等,由于存世稀少而具有极高的价值。判断档案价值大小的根据是该档案在全国范围、地区范围同类档案中的稀有程度,3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评估方式——以全面展示档案的价值为手段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的、2001年4月9日发布施行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了文物藏品的定级分类标准,并且以详细举例的形式列举了文物藏品的具体种类和文物价值的表现特征。其中具有较强史料价值的一级文物有:①铜器类文物中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②石刻砖瓦类文物中的“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③甲骨类文物中的“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④碑帖拓本类文物中的“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⑤文件、宣传品类文物中的“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⑥档案文书类文物中的“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⑦名人遗物类文物中的“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
这几类文物可以认为都具有档案所具备的史料价值,能够为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提供参考凭证作用,而且还专门列出了档案文书类文物的定级标准。其它几类文物中,很多也被档案界认定是档案而收藏于很多档案馆中,比如碑帖拓本、文件、宣传品、名人遗物等。我们姑且不论档案文书类文物中涉及的档案文书是否涵盖了所有的历史档案,单单就定级的标准和内容来说,就为我们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提供了借鉴和依据,能够为我们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以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中所提及的7项内容,完全可以作为鉴定评估档案的文物价值的直接依据,即使是档案部 门在制定相关的档案价值鉴定办法时,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关于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鉴定主体问题,目前较少有人论及。《中国档案报》曾经刊登过一则消息,新疆博物馆派出专家对新疆自治区各州、市档案馆馆藏珍品进行文物定级,一些州、市的馆藏珍品经过博物馆的文物鉴定专家鉴定后,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被定为二级或三级文物。对此胡远杰…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既然在档案馆管理范围之内的实物,那应称之为实物档案,就应由档案专家来评定其价值,不应该请档案之外的专家来评定,而且档案部门应该从上到下跳出档案保管一般意义的范畴,真正从档案的价值上去关注其意义,这样才会显示出档案的无限生命力,而这个生命力也是由档案人来把握的。对于他的“从档案的价值上去关注其意义,这样才会显示出档案的无限生命力”的看法,我基本认同,但是他所主张的“不该请档案之外的专家来评定”的思想我确实是不敢苟同的。试想,档案部门的专家来鉴定评估档案的“档案价值”是天经地义的,也是具有这方面权威的,但是如果来鉴定档案的“文物价值”,或者是“文学价值”,难道就不可以来请文物专家或文学专家来鉴定了吗?况且档案部门的专家有必要全部掌握文物的定级标准和定级方法吗?如果按照胡远杰的看法来推断,档案部门的专家在鉴定档案的时候,在掌握鉴定档案的知识,树立档案鉴定权威的同时,也要来掌握文物鉴定的知识来对档案进行文物价值方面的定级了,在现代信息海量增长的今天,恐怕是很难做到的。相对适宜的方法就是档案部门的鉴定专家可以了解一些基础的文物定级方面的内容,然后联合文物鉴定专家共同对某一时期的档案进行文物价值方面的鉴定,从文物价值的角度来展示档案的“档案价值”之外的价值。这不仅仅是对档案的价值的深入揭示,而且也为档案部门、文物部门就档案这一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在研究方面的协同合作提供了机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价值形态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这一视角来分析,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而且某些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文物价值。我们在对档案的文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过程中。应结合档案的现状,坚持充分发掘档案的价值的原则,以全面展示档案各方面的价值为目的,借鉴参考文物藏品的定级标准和定级方法,从整体上综合提升档案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