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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3名在校学生到学校小卖部偷东西,被独自守校的女教师在操场发现。3人对老师进行殴打并致其窒息死亡。
10月19日,3名嫌疑人被抓获。因未满14岁,3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
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难题怎样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下进行?舆论场上热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治住“熊孩子”的正确方式吗?
刑责年龄降与不降都需论证
刘远翔(西北某省党委政法委干部)
11岁的女孩用红枣、花生哄住同村3岁女孩再用绳子和胶带纸将后者勒死;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死;12岁少女因不满好友比自己漂亮就将其杀害并砍下头颅;10岁女童将邻居家不满两岁的男童抱走在电梯内摔打并致其从25楼坠落……
每发生一次青少年恶性犯罪事件,都会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尤其是当受害人家属痛不欲生以泪洗面,施暴者却因不满14岁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送回家,甚至保护起来继续“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这种极端对比诉诸于媒体,围绕“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论便越演越烈。
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对于肆意轻贱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法归罪或归错,法律应有所自省。
如果经过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调研、论证和普查测评发现,未成年人认知自己行为、实现个体辨认和自我控制的年龄提前,且指出具体提前了多少岁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的方案之一,那么今天的讨论和争论就绝对有意义。
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不可避免。以个案修改立法诚然不现实,但以个别案例、不具普遍性为由不作回应也非政府、立法机关应对舆论的应有态度。
同时需要避免的是,指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包治“熊孩子”病,这和“人贩子该一律判死刑”一样,属于不理性的集体焦虑。
孩子是每个中国家庭的中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在立法机关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进行进一步科学界定的同时,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等机构同样应该对照自省。毕竟今天部分孩子日益“非儿童化”,远离天真、纯洁等美好形象的传统定位,跟各种各样的环境塑造密切相关。
“以教代刑”破解“养猪”“逗鼠”困局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多是对恶性暴力事件的非理性“条件反射”,并不能起到遏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应有作用。现代少年司法的最显著特点应是“以教代刑”,保护处分要优先于刑罚适用,刑罚只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但现在对年龄小或犯罪轻的未成年人还缺乏完善、有效的干预措施,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是所谓“养猪困局”。
还有一个“逗鼠困局”。尽管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但是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经过一系列“温情”的特别程序后,最终仍被处以刑罚,这和小猫逗完老鼠后仍一口吞掉没什么区别。
目前中国的少年司法就像是“戴着锁链跳舞”。
外部锁链是,中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指导少年司法运作的是以理性成年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的“成人法”,这在法律适用上不利于最大化地保护儿童利益。内部锁链则是以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评价考核体系,这种主要以量为基点,侧重考核结案数和人均办案数的评判标准,忽视了少年司法个别化、无法批量生产的特殊性。
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难题,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理想的少年司法体系应该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和专业的立法。就好比,孩子生病了,要去专科医院看专门的儿科,滥用抗生素不是治病的正确疗法。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国家和社会应该更加努力,跳出“刑罚中心主义”的思路,引入现代少年司法理念,争取从“教刑并重”走向“以教代刑”。
恤刑是传统,轻刑是方向
王宏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责年龄的概念。《周礼·秋官·大司寇》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皆不为奴。”龀特指换牙的年龄,即8岁。
汉代规定未满7岁的幼童犯死罪可免死。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唐代规定8~10岁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责,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由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
1907年,沈家本主持起草大清新刑律,将刑责年龄定为16岁。但在中央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的强烈要求下,修正案从16岁降到15岁。宪政编查馆认为15岁还是太宽,主张改为12岁,最后由皇帝钦定为12岁。
新中国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1979年颁布的刑法最终定在了14周岁,并沿用至今。
梳理历史可见,“恤刑”“慎刑”“上请”是传统,值得当下立法、修法借鉴;以感化为目的,以轻刑为原则是刑法发展方向之一;反观秦、隋两朝,严刑峻法,实为亡国之治,需引以为戒。
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仅靠降低刑责年龄远不得解。三农问题、土地和户籍制度、家庭责任缺失、学校教育缺位、农村基层组织单薄、社区矫治功能薄弱都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外因,也是未来综治方向。
未成年不是挡箭牌,司法可以有温度
邓洪(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
首先,美国社会对校园暴力零容忍。如带刀上学、威胁老师或同学等霸凌行为出现,不管有没有人受伤,学校也须对施暴学生采取措施,一般是开除并报警,不会校内调解,几乎没有第二次机会。
美国民众认为如果包庇孩子从小的暴力行为,将来会发生更严重罪行。如果类似暴力行为发生三次,施暴者则会被“三振出局”,他们将直接面临25年监禁至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犯罪心理学“同伙壮胆”理论,联邦法律引入“共谋杀人罪”:同伙即便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也要与杀人者共同承担谋杀罪。这一“共犯连带”原则同样适用于霸凌案件,即便只是帮凶,也与直接欺凌他人者同罪。
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一道关是警察局。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处理后释放,也可向少年法庭起诉或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
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不一样。但考虑到按照刑事责任年龄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易流于僵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会被采用。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且有前科,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有权将其移交给成人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的法官可以对青少年作出下述惩罚:最严重的是关押到州政府的青少年监管所一年以上﹔其次是送到青少年集中营,一般刑期在一年以下;再者是罚做义工。另外法官还会将青少年交由假释官监管。
整体而言,美国的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的犯罪还是着重于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家长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自己子女的管教,且必须承担子女犯错导致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证实未成年人犯错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和教育失当导致,那其监护权就将被剥夺。
10月19日,3名嫌疑人被抓获。因未满14岁,3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
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难题怎样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下进行?舆论场上热议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治住“熊孩子”的正确方式吗?
刑责年龄降与不降都需论证
刘远翔(西北某省党委政法委干部)
11岁的女孩用红枣、花生哄住同村3岁女孩再用绳子和胶带纸将后者勒死;12岁男孩用水果刀将姑妈一家三口杀死;12岁少女因不满好友比自己漂亮就将其杀害并砍下头颅;10岁女童将邻居家不满两岁的男童抱走在电梯内摔打并致其从25楼坠落……
每发生一次青少年恶性犯罪事件,都会引起一次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尤其是当受害人家属痛不欲生以泪洗面,施暴者却因不满14岁被公安机关或检察院送回家,甚至保护起来继续“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这种极端对比诉诸于媒体,围绕“是否该降低刑责年龄”的争论便越演越烈。
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对于肆意轻贱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法归罪或归错,法律应有所自省。
如果经过法学家和立法机关的调研、论证和普查测评发现,未成年人认知自己行为、实现个体辨认和自我控制的年龄提前,且指出具体提前了多少岁来证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的方案之一,那么今天的讨论和争论就绝对有意义。
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不可避免。以个案修改立法诚然不现实,但以个别案例、不具普遍性为由不作回应也非政府、立法机关应对舆论的应有态度。
同时需要避免的是,指望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包治“熊孩子”病,这和“人贩子该一律判死刑”一样,属于不理性的集体焦虑。
孩子是每个中国家庭的中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未成年犯罪低龄化问题,在立法机关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进行进一步科学界定的同时,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等机构同样应该对照自省。毕竟今天部分孩子日益“非儿童化”,远离天真、纯洁等美好形象的传统定位,跟各种各样的环境塑造密切相关。
“以教代刑”破解“养猪”“逗鼠”困局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多是对恶性暴力事件的非理性“条件反射”,并不能起到遏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应有作用。现代少年司法的最显著特点应是“以教代刑”,保护处分要优先于刑罚适用,刑罚只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但现在对年龄小或犯罪轻的未成年人还缺乏完善、有效的干预措施,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是所谓“养猪困局”。
还有一个“逗鼠困局”。尽管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但是绝大多数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经过一系列“温情”的特别程序后,最终仍被处以刑罚,这和小猫逗完老鼠后仍一口吞掉没什么区别。
目前中国的少年司法就像是“戴着锁链跳舞”。
外部锁链是,中国没有独立的少年法,指导少年司法运作的是以理性成年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的“成人法”,这在法律适用上不利于最大化地保护儿童利益。内部锁链则是以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评价考核体系,这种主要以量为基点,侧重考核结案数和人均办案数的评判标准,忽视了少年司法个别化、无法批量生产的特殊性。
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难题,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理想的少年司法体系应该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专业的方法和专业的立法。就好比,孩子生病了,要去专科医院看专门的儿科,滥用抗生素不是治病的正确疗法。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能仅仅停留于此,国家和社会应该更加努力,跳出“刑罚中心主义”的思路,引入现代少年司法理念,争取从“教刑并重”走向“以教代刑”。
恤刑是传统,轻刑是方向
王宏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从西周开始出现刑责年龄的概念。《周礼·秋官·大司寇》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龀者,皆不为奴。”龀特指换牙的年龄,即8岁。
汉代规定未满7岁的幼童犯死罪可免死。唐代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不仅限于年龄。唐代规定8~10岁者,一般刑事犯罪可不承担刑责,但重大犯罪,如涉及政治性的反、逆与恶性杀人案件,须由最高当局决定是否适用刑罚。
1907年,沈家本主持起草大清新刑律,将刑责年龄定为16岁。但在中央各部院、地方各督抚的强烈要求下,修正案从16岁降到15岁。宪政编查馆认为15岁还是太宽,主张改为12岁,最后由皇帝钦定为12岁。
新中国刑法在酝酿的25年间,对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几易其稿,从12岁到13岁,再到草案第33稿的14周岁。1979年颁布的刑法最终定在了14周岁,并沿用至今。
梳理历史可见,“恤刑”“慎刑”“上请”是传统,值得当下立法、修法借鉴;以感化为目的,以轻刑为原则是刑法发展方向之一;反观秦、隋两朝,严刑峻法,实为亡国之治,需引以为戒。
未成年人犯罪从本质上说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仅靠降低刑责年龄远不得解。三农问题、土地和户籍制度、家庭责任缺失、学校教育缺位、农村基层组织单薄、社区矫治功能薄弱都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外因,也是未来综治方向。
未成年不是挡箭牌,司法可以有温度
邓洪(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
美国的少年司法独立于刑法之外,自成体系。
首先,美国社会对校园暴力零容忍。如带刀上学、威胁老师或同学等霸凌行为出现,不管有没有人受伤,学校也须对施暴学生采取措施,一般是开除并报警,不会校内调解,几乎没有第二次机会。
美国民众认为如果包庇孩子从小的暴力行为,将来会发生更严重罪行。如果类似暴力行为发生三次,施暴者则会被“三振出局”,他们将直接面临25年监禁至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犯罪心理学“同伙壮胆”理论,联邦法律引入“共谋杀人罪”:同伙即便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也要与杀人者共同承担谋杀罪。这一“共犯连带”原则同样适用于霸凌案件,即便只是帮凶,也与直接欺凌他人者同罪。
美国未成年的“过失人”与司法制度产生关系的第一道关是警察局。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行处理后释放,也可向少年法庭起诉或交给普通刑事法庭审理。
在美国,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州不一样。但考虑到按照刑事责任年龄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易流于僵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会被采用。即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危害行为是出于恶意,或者犯罪情节严重且有前科,就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有权将其移交给成人法庭审理。
少年法庭的法官可以对青少年作出下述惩罚:最严重的是关押到州政府的青少年监管所一年以上﹔其次是送到青少年集中营,一般刑期在一年以下;再者是罚做义工。另外法官还会将青少年交由假释官监管。
整体而言,美国的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的犯罪还是着重于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家长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自己子女的管教,且必须承担子女犯错导致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果证实未成年人犯错是由于家长监护不力和教育失当导致,那其监护权就将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