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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公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中,超过八成的车辆属于普通民众所有,公众对于汽车保险的服务越来越关注。但是,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因为车险产品与服务屡遭社会诟病,促使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3月8日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过对车险管理制度、条款费率进行全面改革,对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理赔服务规范标准提出新的要求,全面启动了车险费率条款管理制度改革。
条款费率向市场化调节过渡
市场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从市场机制运行来看,统一的条款及费率管理会影响市场机制及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市场整体费率水平偏高,影响市场个体和主体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化;从市场发展规律来看,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了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管制,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
市场化改革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统一的条款、费率限制了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制定、新产品开发、保险精算技术等方面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导致目前我国车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实行条款费率市场化有助于打破使用统一条款造成的产品同质化局面,鼓励符合要求公司进行险种创新。此外,实施市场化改革将迫使保险公司重新审视阻碍自身发展的各种不良销售行为,减少市场上存在的理赔难、误导消费等问题。
确立定价机制 维护消费者利益
首先,确立定价机制。为避免2003年第一次开展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条款、费率“双放开”导致全行业连年亏损的情况,此次改革从三个方面初步确定了费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保证夯实改革的技术基础,真正建立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其二,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其三,在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在拟订车险费率过程中,预定附加费用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充分保证在车险费率定价过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通知》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无责不赔”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利。并且明确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代位求偿原则是全球保险业界的普世规则,国内外所有的保险教科书及保险公司培训课程对于应用代位求偿原则帮助车损险事故中无责任的投保人迅速理赔均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出于自己方便、疏于客户方便的不正确经营理念,对于本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车主无责任事故的赔偿采取推诿态度的行为,《通知》做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要求。同时,《通知》针对社会诟病较多的“高保低赔”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另外,针对车险业务中存在的误导销售和理赔难等不良行为,《通知》强调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要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且还要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列明。
最后,加强风险防范。一方面,建立差别化开发模式。新改革方案为保证产品开发权限匹配风险防范能力,明确了三种产品开发模式。第一,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第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第三,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另一方面,明确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公司,保监会将责令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直至停止经营车险业务。
将加速行业优化与分化
首先,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各公司管理水平。市场化改革推进费率市场化进程,促使保险公司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灵活开发产品,多样化车险产品与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行业形象,为整体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条款费率市场化对公司管理水平尤其是成本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费率市场化带来的整体费率水平降低,实质是让利于保险消费者,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市场效率。
其次,对于大公司利好明显,结构上加剧行业分化。此次改革与综合成本率挂钩,综合成本率越低的公司在竞争中越具优势。相对而言,大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中小保险公司则出于规模业绩的考核压力,在综合成本率控制上存在难度,或者根本无缘自主定价。这就决定了善于控制综合成本、具有自主定价权的大公司可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更多的顾客,加剧行业在规模和效益上分化。同时,由于《通知》中明确规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根据车辆及驾驶人的风险状况合理设置,低出险率的优质客户在大公司可享受更高的价格优惠,而高出险率客户将会承担更多保费。这必然导致优质客户流向大公司,高出险率客户流向中小公司,使优者更优,加速行业两极分化。
条款费率向市场化调节过渡
市场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持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从市场机制运行来看,统一的条款及费率管理会影响市场机制及价格机制发挥作用,导致市场整体费率水平偏高,影响市场个体和主体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化;从市场发展规律来看,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了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管制,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
市场化改革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有效手段。统一的条款、费率限制了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制定、新产品开发、保险精算技术等方面能力的提高,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导致目前我国车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严重。实行条款费率市场化有助于打破使用统一条款造成的产品同质化局面,鼓励符合要求公司进行险种创新。此外,实施市场化改革将迫使保险公司重新审视阻碍自身发展的各种不良销售行为,减少市场上存在的理赔难、误导消费等问题。
确立定价机制 维护消费者利益
首先,确立定价机制。为避免2003年第一次开展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时出现的条款、费率“双放开”导致全行业连年亏损的情况,此次改革从三个方面初步确定了费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保证夯实改革的技术基础,真正建立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其二,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其三,在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在拟订车险费率过程中,预定附加费用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充分保证在车险费率定价过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其次,注重消费者利益保护。《通知》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无责不赔”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利。并且明确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代位求偿原则是全球保险业界的普世规则,国内外所有的保险教科书及保险公司培训课程对于应用代位求偿原则帮助车损险事故中无责任的投保人迅速理赔均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出于自己方便、疏于客户方便的不正确经营理念,对于本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车主无责任事故的赔偿采取推诿态度的行为,《通知》做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要求。同时,《通知》针对社会诟病较多的“高保低赔”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另外,针对车险业务中存在的误导销售和理赔难等不良行为,《通知》强调了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要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且还要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列明。
最后,加强风险防范。一方面,建立差别化开发模式。新改革方案为保证产品开发权限匹配风险防范能力,明确了三种产品开发模式。第一,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第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示范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第三,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专业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车险条款和费率。另一方面,明确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公司,保监会将责令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直至停止经营车险业务。
将加速行业优化与分化
首先,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各公司管理水平。市场化改革推进费率市场化进程,促使保险公司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灵活开发产品,多样化车险产品与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行业形象,为整体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条款费率市场化对公司管理水平尤其是成本控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费率市场化带来的整体费率水平降低,实质是让利于保险消费者,是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市场效率。
其次,对于大公司利好明显,结构上加剧行业分化。此次改革与综合成本率挂钩,综合成本率越低的公司在竞争中越具优势。相对而言,大公司在成本控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中小保险公司则出于规模业绩的考核压力,在综合成本率控制上存在难度,或者根本无缘自主定价。这就决定了善于控制综合成本、具有自主定价权的大公司可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更多的顾客,加剧行业在规模和效益上分化。同时,由于《通知》中明确规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根据车辆及驾驶人的风险状况合理设置,低出险率的优质客户在大公司可享受更高的价格优惠,而高出险率客户将会承担更多保费。这必然导致优质客户流向大公司,高出险率客户流向中小公司,使优者更优,加速行业两极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