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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是现代法治的重要体现,随着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纳税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响应。因此,明确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完善税收征管法便成为了新形势下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纳税人权利 权利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
(一)纳税人权利的涵义
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纳税人的权利的内容:1.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2.纳税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3.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这三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纳税人权利概念的有机整体。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笔者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表达了自己对纳税人权利的理解。
实体性权利可以称之为静态意义的权利,由于在我国传统法律理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实体性权利的规定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实体权利指的是纳税人所享有的获得实体性利益的资格,这些利益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在税收活动中是指经济利益,即纳税人的财产和利益不被非法征收。拥有这项权利就意味着拥有正当化的请求和主张,这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程序性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地位很高。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提倡程序性的权利对于加快法治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践中,实体权利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样实体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在这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体现出它的价值。程序性权利在实践中有时被误认为仅仅是实现实体性权利的手段和工具,这是对程序权利的误解。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已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法把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1)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
1.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知情权。在税法中知情权主要是指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的知情权,以及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
2.保密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个人财产信息或有关的商业信息应得到严格的保密,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3.获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此权利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享受到税务机关礼貌、周到待遇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赋予了纳税人在遭受侵害时获得一定的补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
1.陈述与申辩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权利是对税务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有力的制约,是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当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控告检举权。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就有效实现了纳税人权利的自救能力。
3.申请行政复议权与提起行政诉讼权。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现行税收征管法已实施八年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明显化,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日益体现出来,本文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权利保护的不足:
1.知情权。在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但在如何确保这些知情权的实现没有法律和制度性的约束。知情权的内容不够全面,难以满足纳税人对更多税收信息了解的要求。纳税人的知情权仅限于知悉的权利,缺乏请求权。
2.保密权。我国立法上对纳税人秘密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是:"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个人隐私属于名誉权,而商业秘密一般归属于财产权,两者性质不同。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秘密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可以公开的税收秘密的对象未作出规定,这不利于在执行中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提供明确的保护。
3.陈述申辩权。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税务机关答复的时限、形式方面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增加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在税收征管法中应确立"诚实推定权",即纳税人有权利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纳税义务,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
(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各项权利的内容,纳税人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权利保护的主体、税务机关的义务及其未保护纳税人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取消对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要税务机关认定相对人欠税,那么相对人不缴清税款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复议的救济权便不能实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这一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必要取消复议申请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
[3]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税务研究,2000,(11).
作者简介:方胜鑫(1985-),男,汉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刘振岩(1984-),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冉宁(1985-),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 纳税人权利 权利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
(一)纳税人权利的涵义
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纳税人的权利的内容:1.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2.纳税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3.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这三方面内容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纳税人权利概念的有机整体。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笔者从实体与程序的角度表达了自己对纳税人权利的理解。
实体性权利可以称之为静态意义的权利,由于在我国传统法律理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实体性权利的规定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实体权利指的是纳税人所享有的获得实体性利益的资格,这些利益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在税收活动中是指经济利益,即纳税人的财产和利益不被非法征收。拥有这项权利就意味着拥有正当化的请求和主张,这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程序性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地位很高。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提倡程序性的权利对于加快法治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践中,实体权利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样实体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在这过程中程序性权利体现出它的价值。程序性权利在实践中有时被误认为仅仅是实现实体性权利的手段和工具,这是对程序权利的误解。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已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法把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1)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实体性权利主要包括:
1.知情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知情权。在税法中知情权主要是指纳税人主动了解税法的知情权,以及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
2.保密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个人财产信息或有关的商业信息应得到严格的保密,税务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3.获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此权利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享受到税务机关礼貌、周到待遇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赋予了纳税人在遭受侵害时获得一定的补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2)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
1.陈述与申辩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该权利是对税务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的有力的制约,是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当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2.控告检举权。新《税收征管法》在第八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就有效实现了纳税人权利的自救能力。
3.申请行政复议权与提起行政诉讼权。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现行税收征管法已实施八年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的明显化,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日益体现出来,本文主要分析以下几个权利保护的不足:
1.知情权。在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但在如何确保这些知情权的实现没有法律和制度性的约束。知情权的内容不够全面,难以满足纳税人对更多税收信息了解的要求。纳税人的知情权仅限于知悉的权利,缺乏请求权。
2.保密权。我国立法上对纳税人秘密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是:"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个人隐私属于名誉权,而商业秘密一般归属于财产权,两者性质不同。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秘密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可以公开的税收秘密的对象未作出规定,这不利于在执行中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提供明确的保护。
3.陈述申辩权。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税务机关答复的时限、形式方面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完善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增加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在税收征管法中应确立"诚实推定权",即纳税人有权利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纳税义务,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
(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各项权利的内容,纳税人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权利保护的主体、税务机关的义务及其未保护纳税人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取消对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要税务机关认定相对人欠税,那么相对人不缴清税款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复议的救济权便不能实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这一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必要取消复议申请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
[3]刘剑文,宋丽.税收征管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税务研究,2000,(11).
作者简介:方胜鑫(1985-),男,汉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刘振岩(1984-),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冉宁(1985-),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