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绿色GDP结合了环境行政的特色对症下药,从而解决了
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双赢”的问题
绿色GDP指标遇有环境法律政策难题,需要加以应对
环境行政是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环境行政的整体制度上看,环境行政相对于其他管制领域具有以下三项特色。绿色GDP指标密切结合了这些特色,对症下药,解决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如何“双赢”的问题:
科技关联环境行政往往涉及到浓厚的科技关联,导致决策风险提高。由于科技背景的因素,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慎重而选择保守的决策。表现之一就是先搞好经济建设,获取较大的传统GDP数字,然后再考虑环保。针对此特色而衍生的现象,在政绩考核的程序设计的相应方向上应朝向专家政治与民主政治、科技政治的结合,尤其是着重考核标准、程序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绿色GDP将会从客观上促进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
隔代平衡环境行政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使用和配置。由于传统通行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法及效率核算办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隔代平衡问题,在环境行政上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等问题。因此,环境决策时在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和控制上,更显得重要。绿色GDP通过规范评价环境决策行为,尽力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自主控制权。
国际关联环境行政极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环境行政的应对制度,在考虑到国际的格局时,也必须做相应的修正。GDP数据牵涉到多个方面,在环境政策的设计上,应注重各机关的协商,综合考虑外交、国防和环境上的规划;也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调和。在其他国家引进绿色GDP指标的同时,我国环境政策应当作出适时的调整和改进。
绿色GDP考核指标的环境法律政策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组矛盾:
(一)技术与立法、决策机制的矛盾。绿色GDP政绩考核指标的确立和执行涉及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而立法、决策工作却富有浓厚的法治、政治色彩。在针对该问题进行立法决策,技术层面很可能有意无意地取得主导,相对地在某些场合未能适度的考虑到法律政策与执行这些制度层面的因素。对此,一方面,环境立法决策工作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技术基础上,并实现技术与法律政策的互动,使技术便于现实执行;另一方面,则应考虑到立法决策机关内部人员组成上的法律素质,提升并强化决策部门的格局与职权,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国家与企业的利益衡量。依照卡诺勒斯的控制方程,环境负荷可以分解为与人类活动最密切相关的3个因素,即人口、人均GDP、单位GDP的环境负荷,因此,企业是主要的被衡量方。绿色GDP指标的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然而,若传统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干预方法没有转变,企业的利益可能受损,配合政府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此受挫。因此,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相关激励政策的作用不可轻视: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改变消费观念等都是有效途径。
(三)考核指标的确立和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矛盾。绿色GDP只有上升为法律、法规,杜绝政策“孤军奋战”才能实现达到合法、有序、广泛的执行。因绿色GDP指标的确立尚处探索之中,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不成熟。但是,可以适当超前考虑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补充社会、人文、基础教育、公共设施、能耗、环境生态等考察指标,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的专门化产业的建立;研究公众参与检查监督以及违法核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自然资源保护法单行法的规定,建立全面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推动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如何“双赢”的问题
绿色GDP指标遇有环境法律政策难题,需要加以应对
环境行政是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环境行政的整体制度上看,环境行政相对于其他管制领域具有以下三项特色。绿色GDP指标密切结合了这些特色,对症下药,解决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如何“双赢”的问题:
科技关联环境行政往往涉及到浓厚的科技关联,导致决策风险提高。由于科技背景的因素,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慎重而选择保守的决策。表现之一就是先搞好经济建设,获取较大的传统GDP数字,然后再考虑环保。针对此特色而衍生的现象,在政绩考核的程序设计的相应方向上应朝向专家政治与民主政治、科技政治的结合,尤其是着重考核标准、程序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绿色GDP将会从客观上促进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
隔代平衡环境行政的核心问题是资源的使用和配置。由于传统通行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法及效率核算办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隔代平衡问题,在环境行政上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等问题。因此,环境决策时在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和控制上,更显得重要。绿色GDP通过规范评价环境决策行为,尽力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自主控制权。
国际关联环境行政极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环境行政的应对制度,在考虑到国际的格局时,也必须做相应的修正。GDP数据牵涉到多个方面,在环境政策的设计上,应注重各机关的协商,综合考虑外交、国防和环境上的规划;也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调和。在其他国家引进绿色GDP指标的同时,我国环境政策应当作出适时的调整和改进。
绿色GDP考核指标的环境法律政策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组矛盾:
(一)技术与立法、决策机制的矛盾。绿色GDP政绩考核指标的确立和执行涉及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而立法、决策工作却富有浓厚的法治、政治色彩。在针对该问题进行立法决策,技术层面很可能有意无意地取得主导,相对地在某些场合未能适度的考虑到法律政策与执行这些制度层面的因素。对此,一方面,环境立法决策工作必须建立在深厚的技术基础上,并实现技术与法律政策的互动,使技术便于现实执行;另一方面,则应考虑到立法决策机关内部人员组成上的法律素质,提升并强化决策部门的格局与职权,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国家与企业的利益衡量。依照卡诺勒斯的控制方程,环境负荷可以分解为与人类活动最密切相关的3个因素,即人口、人均GDP、单位GDP的环境负荷,因此,企业是主要的被衡量方。绿色GDP指标的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然而,若传统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干预方法没有转变,企业的利益可能受损,配合政府的积极性也可能因此受挫。因此,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相关激励政策的作用不可轻视: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节约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改变消费观念等都是有效途径。
(三)考核指标的确立和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矛盾。绿色GDP只有上升为法律、法规,杜绝政策“孤军奋战”才能实现达到合法、有序、广泛的执行。因绿色GDP指标的确立尚处探索之中,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尚不成熟。但是,可以适当超前考虑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补充社会、人文、基础教育、公共设施、能耗、环境生态等考察指标,进一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的专门化产业的建立;研究公众参与检查监督以及违法核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修改自然资源保护法单行法的规定,建立全面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通过加强地方立法来推动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